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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跨境电商Lily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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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的通知》(〔202310号)精神,为规范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服务,确保保证金安全和及时退还,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为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等,下同)代收代退保证金,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等交易中,投标人(含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下同)按招标方案或有关交易文书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投标或交易责任担保。

本制度所称代收代退保证金,是指州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投标人按招标方案或有关交易文书要求以转账、网银、电汇方式将保证金提交至州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由州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提供代收代退保证金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 招标人委托州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的,应在进场登记时递交《代收代退保证金委托书》,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不委托州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并对收退过程管理以及资金安全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委托州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仅限于转账、网银、电汇方式提交的保证金。投标人使用外币、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方案或有关交易文书要求自行负责收退,并按规定在交易过程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保证金托管期限与招标方案或有关交易文书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过90日。保证金托管期限开始时间为项目交易开始(即项目开标或竞价,下同)之日。

需要延长保证金托管期限的,招标人应在托管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向州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延长保证金托管期限。

第六条 委托州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的,应按以下规范及要求提交保证金: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方案或有关交易文书中载明项目名称、标段(或包号)、保证金提交方式、金额、是否委托、委托代收代退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二)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方案或有关交易文书要求将保证金一次性足额提交至州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同一项目下多标段(或包号)交易的,投标人应按标段(或包号)分别提交保证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其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投标人不得以法人分支机构或其他名称代交保证金,在提交保证金时所填写的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应与所参与交易项目提交资料相关内容一致。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单位提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四)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到达州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
     (五)投标人向州交易中心专用账户提交保证金后,应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将所提交保证金与所参与交易项目进行绑定。投标人未绑定所参与交易项目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推送保证金提交结果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州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的退还流程及要求:

     (一)在保证金托管期限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退还未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流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后,发起退还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流程。
     (二)在保证金托管期限内,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在公告发布结束5个工作日后代理机构未提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流程的;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 5个工作日后代理机构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流程的,州交易中心提醒、督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及时提交,必要时主动发起自动清退程序。
     (三)出现交易延期、失败或终止情形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延期、失败或终止公告后,应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退还或延期退还保证金流程。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退还保证金流程后,州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退还审核,由托管银行按资金来款途径退还至各投标人。因特殊情形无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州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开始前投标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交易的,投标人可对已绑定或未绑定的保证金发起退还流程,写明原因提交系统,州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审核后予以退还。项目交易开始后,已绑定的投标保证金需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交易进度发起退还;未绑定的投标保证金,可由代理机构或投标人自行提交发起退还。
     (六)建立月核查制度。州交易中心每月对已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的项目、合同归档受理通过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项目是否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对未按要求在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退还投标人保证金申请的,提醒、督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及时提交。对因系统故障导致保证金退款失败的,对接电子交易系统运维在线上处理退款事宜。
     (七)建立台账制度。州交易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每月对进场交易项目按照项目名称、进场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人名称、保证金金额、投标人数、保证金缴纳方式及保证金清退情况进行填报。每月末根据台账信息、州交易中心专户保证金结余情况等,对每个项目的保证金收退情况进行跟踪梳理,对存在应退未退情况的保证金查明原因后分类按流程立即办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应按以下要求退还保证金:

     (一)投标人因单位名称变更,提交、退还保证金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交款凭证等,以及同意将保证金退至名称变更后的账户、承诺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书,经州交易中心核实后,在系统“保证金退还失败申请”中提交申请,线下办理退还手续。
     (二)投标人因原交款账户被查封的,应提供查封证明材料、原交款凭证、委托收款及委托收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同意将保证金退至其他账户并承诺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州交易中心核实后,线下办理退还手续。
     (三)对误汇入州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银行回单,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州交易中心核实后,线下办理退还手续。
     (四)因系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保证金退款失败的,由州交易中心核实后,线下办理退还手续。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项目涉及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诉讼等情形时,州交易中心在接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将暂缓该项目保证金后续操作流程;暂缓原因消除,州交易中心接到有关单位正式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保证金后续流程。

第十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应向州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州交易中心进行形式性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将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不再承担该笔保证金的托管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退还保证金利息的,自保证金到达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保证金利息随本金一并退还至原提交账户。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州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24日起执行。

来源: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排版:赵慧琴
编辑:李毅珊
审核:密   枫
终审:张   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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