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为医疗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廉洁从业边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多违规行为,有些直接明显,有些则隐蔽复杂,如同“暗陷阱”般威胁着医疗行业的清风正气。以下将综合梳理各类违规行为,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敲响警钟。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私售与违规推荐医药产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同时,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具体厂家或规格的医药耗材等产品时,必须与患者充分说明原因,严禁违规推荐院外购药。此外,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出租陪护床、非急救转运车、各种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非法统计与不当数据利用: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以及利用信息化工作便利私自查询、导出、存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均属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擅自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医疗数据,同样不可为。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严重违背职业操守。
违规收费与检查: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以及违规使用高值耗材、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等行为,不仅损害患者利益,也违反了合理用药规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在手术过程中术中加项、“持刀”加价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更是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虚假就医购药与检测报告篡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是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或伪造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同样不可容忍。
伪造与隐匿资料: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破坏了医疗行业的诚信体系。
恶意串换与虚增服务:恶意串换或虚增医药服务项目及诊疗服务次数,以此骗取医保基金,损害了广大参保人的利益,必须坚决打击。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拒绝结果互认: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增加群众就医负担,这种行为违背了医疗资源共享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违反合理用药与收费规范:除前文提到的违规用药和收费行为外,还应严格遵循国家、省级医疗收费标准,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和用药行为。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违规接受与处理捐赠: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捐赠、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竟争条件的捐赠、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捐赠的公益性和公正性。未经征得捐赠方的同意和组织批准,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也是对捐赠人权益的侵犯。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违规处理患者信息: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损害患者院内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泄露患者隐私性疾病信息: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以及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将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向他人泄露(属国家规定的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应防止上报过程中造成患者隐私泄露),都是对患者隐私的严重侵犯。
公开患者隐私信息: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擅自泄露、篡改和销毁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在非国家指定网站上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等行为,都可能导致患者隐私泄露,必须严格禁止。
违规查阅或借阅病案:违规查阅或借阅病案,造成患者信息泄露,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也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牟利转介与违规推荐: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并从中牟利;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推销产品等行为,都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扰乱就医秩序: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在挂号、门诊、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破坏就医公平,为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就医体验。
倒卖号源与紧缺物资:倒卖号源以及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这种行为加剧了医疗资源的紧张局面,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收受患方财物: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也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参加患方安排的活动: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种行为容易让医患关系变得功利化,影响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收受企业回扣: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消费卡、礼品、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其他金融产品等回扣,这种行为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严重腐蚀了医疗行业的风气。
参加企业安排的活动: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这种行为容易让医务人员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利益输送的漩涡。
在采购等环节收受好处: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索要、收受好处,这种行为破坏了医疗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
通过企业报销费用:通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的受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参加医药产品推广活动:参加以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目的的各类医药产品推广活动,这种行为容易让医务人员受到企业的不当影响,从而影响其临床决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在基建等工作中收受贿赂:在基建招投标、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九项准则》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石,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时刻警惕这些违规行为,无论是“明规则”还是“暗陷阱”,都坚决不触碰,共同营造一个清风正气的医疗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