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还能报销23年的发票吗?没拿到发票怎么办?快跟小胤一起来看下吧!
2023年的发票在
2024年还能入账吗?
提问:发票日期为2023年,那在2024年还能入账吗?
先说答案:当然可以!
一般来说最常见的有三种情况:23年开票,24年才来报销、预付性质发票和存货采购发票。咱们挨个来说:
去年开的发票,但今年才报销
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员工的报销款。
比如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但经办人员2024年才来报销,这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1、会计处理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拿到发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报销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税务处理
发生的相关费用,在2023年的汇算清缴时(即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补扣除。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预付性质的发票
举个例子:
A公司与某电视台签了2024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24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A公司的广告。
假如A公司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23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但A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在2024年1月15日收到发票。
问:A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做账?相关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1、会计处理
2023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款/合同资产
贷:银行存款
2024年1月15日收到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合同资产
提醒:因为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所以即使发票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也可以将该发票做在2024年1月份的账里。
2、税务处理
将该笔广告费在202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存货采购的发票
举个例子:
A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采购一批货物,货物当天送达,发票也随货到达,但由于货物量巨大,该批货物于2024年1月3日才验收合格后入库。
由于A公司规定:货物在未经验收合格时,不得入账,因此财务部门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时,也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问:该张发票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在2024年入账?
1、会计处理
A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直接将该发票入账在2024年度。
1月3日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税务处理
发票虽然是2023年的,但是可以在2024年度税前扣除,无纳税调整。
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虽然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但也可以在2024年1月进行抵扣。
23年的费用但发票开具时间
是24年怎么处理?
如果属于2023年的费用,但发票的开具时间在2024年,又怎么处理呢?
一般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般货物
1、会计处理:
收到货物时,按照合同价格暂估入账,并确认相关负债。次年发票收到后进行冲销和成本费用的确认。
2、税务处理:
增值税,年底未取得发票无纳税义务;年底取得发票则要确认相关的进项票。
企业所得税,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固定资产
1、会计处理:
年底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年后取得发票后,调整账面价值,按新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2、税务处理: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全额取得发票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全额取得发票,其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的折旧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
未取得发票
还可以税前扣除吗?
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收到后又该怎么处理呢?
已付款没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前年的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可以!但不能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不合规发票抵扣后被查怎么办?
企业需要在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可证明真实性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无需办税的个人怎么处理?
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失联、破产、注销了怎么办?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有了发票,合同单据可以扔吗?
建议不要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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