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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

每日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 郑州技师学院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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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党纪法规意识,学院开设《每日法规学习》专栏,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增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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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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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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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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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技师学院
郑州技师学院创建于1958年,隶属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重点公办技工院校,郑州市创办最早的技工类职业院校。建校60多年以来,始终秉持“德以立身、技以立业”的校训,为社会培养输送了大批“专业技能高、职业素养高”的优秀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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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技师学院 郑州技师学院创建于1958年,隶属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重点公办技工院校,郑州市创办最早的技工类职业院校。建校60多年以来,始终秉持“德以立身、技以立业”的校训,为社会培养输送了大批“专业技能高、职业素养高”的优秀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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