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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賭場的人和事(一):走近荷官

澳門賭場的人和事(一):走近荷官 澳商圈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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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荷官是賭場運作中最前線的員工, 同時占澳門博彩業就業人口最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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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及澳門賭場的人和事時,我認為應該首先講述一下賭場荷官(或稱莊荷)這個職業,即在賭檯負責發牌、收牌、殺注及派彩的賭場職員,因為荷官是賭場運作中最前線的員工,同時佔澳門博彩業就業人口最大的比例。

 

關於荷官

在葡萄牙語中,借用了一個法語詞彙CROUPIER來稱荷官。至於中文的“荷官”一詞則來自粵語。那麼粵語中為何稱這種職業為“荷官”呢?有一種講法是粵語中稱錢包為“荷包”,荷官經常會目睹賭客掏出“荷包”裡的錢來投注,且荷官的工作較單調,工作時往往表情較嚴肅,似一位面無笑容的刻板官僚,故名“荷官”。姑且不論這種講法是否準確,至少還是挺有說服力的。

在澳門賭場,荷官是由六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批給或轉批給合約方式獲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權之公司所直接聘用的僱員, 這六間承批公司分別為「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澳博」)、「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河」)、「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利」)、「威尼斯人集團」(簡稱「威尼斯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高梅」)及「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濠博亞」)。

因此, 由博彩中介人所經營之娛樂場貴賓廳所直接聘用的僱員(例如賭廳公關、賭廳帳房職員等)並不具備荷官之身份, 而由承批公司授權第三者以自己名義推廣和經營的娛樂場(澳博稱衛星娛樂場)所聘用的賭檯僱員則具備荷官之身份。

澳門歷史上最有名的荷官當算是人稱“賭聖”的葉漢, 他做過骰寶荷官, 據說現在澳門賭場最受歡迎的博彩遊戲baccarat之中文名稱「百家樂」就是他起的。

 

就業與薪酬

依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之官方統計資料(截至2017年1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就業人數為38.19萬人,而就業居民有27.79萬人。另依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6年全年博彩業人力資源需求調查結果,截至2016年第4季,澳門博彩業全職僱員有55,794人(不包括博彩中介人和博彩中介人的合作人),其中荷官為24,039名,荷官佔澳門就業居民人口之比例約9%,佔博彩業全職僱員人數之比例更高達約43%。博彩業就業人口中,只有22.7%有高等教育學歷,而非博彩業從業人士中有38.8%有高等教育學歷。博彩業就業人口月入中位數為澳門幣1.9萬元,其中全職僱員平均月入薪酬(不包括獎金和花紅)為澳門幣21,990元,荷官平均月入薪酬為澳門幣18,840元,均高於非博彩業就業人士月入中位數1,3萬澳門幣。

最新的市場調查結果顯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屆大學畢業生就業之入職起薪點為澳門幣12,000元至13,000元。兩相對比,可見荷官平均薪酬還是很高,監場主任和區域經理一級的高級荷官平均薪酬更高,月薪普遍在澳門幣20,000元以上。

由於荷官這個職業對博彩業之穩定營運相當重要,且佔博彩業就業人口的比例相當之大, 澳門家庭中有一位以上成員為荷官的情況並不少見, 加之入職所要求的學歷和年齡條件不高而且薪酬水平相對較高, 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奉行“荷官必須由澳門居民擔任”的政策, 但賭場之監控、保安等工作則允許聘請非本地僱員。

依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聘用外地僱員時須按市場需要、經濟環境和產業增長趨勢, 對每一經濟活動產業或職業類別的特性作出考慮”。荷官這一職業是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開承諾不聘用外地僱員任職的極少數職業的其中之一。

 

職業發展前景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電子博彩設備在娛樂場的推廣運用,荷官人數的整體規模勢必會受到影響。政府控制賭檯數量,致力於避免賭檯數量過分增長,也會壓抑對荷官的需求。

傳統賭檯由人手負責發牌、收牌、殺注及派彩,倘賭客以現金投注,荷官還要兼及驗幣的工作。由於政府對每間持牌公司所營運的賭檯(或稱博彩桌)之數量行使預先核定的職權,承批公司必須預先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遞交擬經營的博彩桌之數目及所在地清單,所以承批公司並不能隨意增減賭檯。

純電子博彩機則由電腦控制,殺賠不經人手,基本不需要荷官操作。純電子博彩機包括角子機,但不限於角子機,純電子博彩機也可以提供百家樂、輪盤、骰寶等多種幸運博彩玩法。

傳統賭檯與純電子博彩機之最關鍵的區別在於是否由人手殺賠,如果不經人手殺賠,即使有賭場職員在場,有關之博彩機也不應視為賭檯,而負責管理這台博彩機的賭場職員與其說是荷官,其職能其實等於是角子機管理員。

純電子博彩機最終可否完全取代荷官呢? 這種可能性應當說非常之低,因為很多賭客,尤其是投注額大的賭客,更喜歡與真人(包括荷官和其他賭客)對賭的感覺,而純電子博彩機完全由電腦控制眾多的投注終端機,每名賭客看著自己面前的電腦畫面投注,殺賠不經荷官,完全缺乏傳統賭檯那種人頭湧湧、加油打氣的刺激場面。如果你到訪澳門的賭場,選一張人多的賭檯觀察一下,就輕易可以看出純電子博彩機和荷官當值並人手殺賠的賭檯之上述區別了。

為了在不增加賭檯的情況下吸引更多的賭客,同時又避免僱用太多荷官及減少荷官的工作量,賭場方面各出奇謀,大量的結合傳統賭檯與純電子博彩機的新型賭檯因而應運而生。例如,有的賭場設立僅由少量荷官管理的電子博彩機,這種電子博彩機可連接幾十甚至逾百的投注終端機,派彩仍由荷官進行,而殺注則由機器控制,賭客所輸的籌碼自動落入錢箱(實為一種傳動裝置), 然後自動送至籌碼分選機。這種電子博彩機可容納更多賭客同時投注,並減少每局賭局所需的時間,還因為減少了很多人手進行的環節而降低了賭客以及賭客連同荷官出千的機會。可以說,一張這樣的新型賭檯在運作上可以等同於多張甚或幾十張傳統賭檯。

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六間幸運博彩經營權之承批公司所簽署之合同,這些公司“在管理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方面,必須僱用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及承擔此等責任的人”,這些僱員當然包括荷官及監場主任和區域經理(指負責一定區域的高級荷官, 英文稱pit manager

因此,幸運博彩經營權之所有承批公司有責任培訓和教育荷官,以確保娛樂場的持續和穩定經營。但由於荷官工作壓力大,荷官的培訓時間和工作經驗亦會因人而異,所以荷官因自已的過失而違反博彩規則的情形時有發生,有時甚至會導致賭場與賭客之間產生糾紛例如,在“百家樂”的博彩中,一局牌局開彩後,荷官應當先“殺注”(即收去賭客輸給娛樂場的籌碼),然後再收回撲克牌,倘荷官將“殺注”和收回撲克牌的次序顛倒,就屬違反了“百家樂”博彩的程序規則,有的賭客就會投訴甚或拒絕接受博彩結果。

當出現上述荷官與賭客之間的糾紛而又協商不成應如何解決呢?應當由駐場的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稽查介入判定,稽查應依據每種博彩項目的法定規則加以判斷,從而決定賭局是否有效。如果荷官的過錯僅屬程序性質而不影響賭局的實際結果,例如之前所列的例子,稽查應裁定賭局有效。

 

荷官的職務犯罪

與荷官的純工作失誤相比,荷官的職務犯罪更應值得關注。這類犯罪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博彩秩序,亦嚴重損害了博彩經營企業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利益。由筆者長期從事刑事檢控的經驗來看,長期以來,荷官的職務犯罪情況還是持續嚴重的。

荷官的職務犯罪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荷官利用職務之便單獨犯案,最普遍的就是盜取籌碼。由於荷官具備幸運博彩經營權承批公司所聘僱員之身份,因此荷官倘若監守自盜籌碼,會被控以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公務上之侵佔罪。這項犯罪相較盜竊罪或信任之濫用罪而言,不僅刑罰之幅度較高,而且屬公罪,簡單而言就是指不管娛樂場是否追究,犯案的荷官都會被檢控,而其是否賠償娛樂場損失僅會在法官量刑時加以考慮。

另一類荷官職務犯罪是指荷官連同他人針對任職的娛樂場所實施的犯罪,包括荷官被犯罪集團收買後所進行的犯罪。荷官因熟悉娛樂場環境和博彩規則,又直接負責賭檯的發牌、收牌、殺注及派彩的工作,自然很容易成為不法之徒招徠的對象,這些不法之徒之中部份更是離辭的荷官,因為很多荷官離辭後轉而從事兌碼或賭廳公關的工作,了解及容易接觸過去的同事及娛樂場營運中的一些薄弱環節。

澳門警方曾經偵破一宗犯罪集團案件,該宗案件可以說很有代表性,也顯示出荷官共同犯罪之嚴重程度。該犯罪集團的首腦是一至二名中國內地居民和一名曾在本澳娛樂場任職保安和兌碼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具體犯罪活動主要是派出成員在多間賭場利用“括牌”之機會,使用攜帶的小型錄影裝置來偷錄“百家樂”(baccarat)賭局中賭場所使用之撲克牌的點數和牌序,然後按事先掌握的資料投注,又或誘使他人與該集團成員對賭(“賭底面”或“拖底”)。關於“括牌”這類出千詐騙手法筆者以後會再詳加揭示,現在要講的是,由於“括牌”詐騙活動一定要得到當值荷官的配合才會成功,該犯罪集團竟然接觸和游說了不同賭場任職的多達數十名的荷官和監場主任參與犯罪,承諾提供金錢報酬和財產利益,其中至少十名荷官和監場主任在被引誘下實際參與了該犯罪集團的活動。該犯罪集團還為在犯案時“失手”而入獄的荷官聘請律師辯護及提供“安家費”。

其實,各間娛樂場為防止犯罪(包括荷官職務犯罪)採取了不少措施,例如每間娛樂場均設有監控部,全天候利用錄影設備監控娛樂場和賭檯的運作情況。各間娛樂場普遍規定,如某張賭檯在一定時間內的凈輸款超一定金額,就會翻查監控錄相,以查核是否有“出千”的情況發生,而絕大部份被偵破的荷官職務犯罪都是經由娛樂場監控部(surveillance)揭發。但是,娛樂場監控部的監控員也是有可能被收買的。上面所述的犯罪集團案例中,該犯罪集團就曾成功收買了若干位監控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博彩立法中,有些規定是直接或間接地致力於降低荷官職務犯罪的數量。例如,依據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3條第1款之規定,“禁止年齡未滿二十一歲的人於娛樂場內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從事職業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依據此條文之規定,擔任荷官職務的最低要求從18歲提高到21歲。這項改變可以說有利於從整體上降低荷官職務犯罪的數量,畢竟太過年青就擔任荷官及接觸娛樂場的特殊複雜環境,會更易受外界影響而作出偏差行為。

上述法律又規定,“承批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藉他人於其僱主所經營娛樂場進行幸運博彩”。依該項規定,荷官不得在其任職公司所經營的娛樂場進行幸運博彩,這也有利於減少荷官職務犯罪的誘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染上賭癮或欠上賭債致個人財政出現問題,繼而為獲取賭資(包括高利貸)或其他個人財產利益而獨自或連同他人作出職務犯罪,包括被犯罪集團利誘收買後進行犯罪。為了更加降低荷官職務犯罪的前述誘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最近也在考慮修改《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之相關規定,不僅禁止荷官於其僱主所經營的娛樂場進行幸運博彩,而且禁止荷官在工餘時在任何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娛樂場進行幸運博彩,即是試圖全面地使荷官禁足賭場。

荷官職務犯罪的原因是什麼呢?本文之前提到荷官平均月入薪酬遠高於非博彩業就業人士的月入中位數,也遠高於應屆大學畢業生就業之入職起薪點,因此說荷官收入低而易作出職務犯罪之論點肯定是站不住腳的。

有人說荷官因其工作性質而接觸大量賭客,尤其是見到很多賭客贏錢,從而容易養成賭上一份來賺快錢的觀念及產生作出職務犯罪的衝動。這種說法是似是而非的。荷官中的確存在少量的病態賭徒,但荷官受過職業培訓,深知賭場在所經營的幸運博彩業務上是絕對享有賭場優勢(house advantage),賭客長賭必輸,而且我相信荷官見到的輸錢賭客肯定遠遠多於贏錢的賭客,因此荷官群體反而不容易變成博彩成癮的高危人群,故不太可能僅因為耳濡目染賭客賭錢的工作性質就產生職務犯罪的犯意。但是, 荷官一旦染上了賭癮,那就的確會成為其職務犯罪的強大誘因和動機。

那荷官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麼呢?老套地來講,就是人生觀和價值觀(尤其是金錢財富觀)出現偏差。龐大的荷官群體中職務犯罪為何屢有發生,講到底就是因為這部分的荷官持錯誤和畸型的人生態度, 從而挺而走險作出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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