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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跨境大白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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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支撑,更是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核心领域,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春雷”“雷霆”“秋风”“破冰”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31件,1个地理标志案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经过筛选,我们从今年办结的案件中,选取了5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区汤口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


第15117449号“图片1.png”商标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5年09月21日至2035年09月20日;第4336076号“图片2.png”商标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 2018年07月07日至2028年07月06日;第855786号“图片3.png”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07月14日至2026年07月13日。

2025年1月14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破冰”行动中,依法对黄山区汤口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及仓库内查获3双“图片1.png”标识的运动鞋(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相关信息)、14顶“图片2.png”标识及1顶“图片3.png”的帽子。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一关店商户处转让获得涉案运动鞋5双(已售2双),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购进涉案帽子40顶(已售25顶),违法经营额共计600元。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商标授权材料,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上述商品经各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相应证明及商标注册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2025年3月14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并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侵权商品通过线下和网络隐蔽流通,来源模糊,不仅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也凸显新型侵权行为的复杂性。这些商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品牌创新环境。该案虽案值较小,但其处理结果表明:无论规模大小,知识产权都应受严肃对待。它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商标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的认知,提升法律意识,促进形成尊重创新、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此外,权利人授权代理人参与辨认也体现了社会共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案例2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歙县某茶厂擅自使用“松萝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摘要


“松萝茶”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徽省休宁县21 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2025年3月20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黄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为涉案产品“松萝茶”标示生产商为歙县某茶厂,但产品实物上未标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或等效标示。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歙县某茶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发现涉案“松萝茶”原料、包装袋、标签和成品,当事人现场提供生产涉案“松萝茶”的《原辅料进货验收台账》《证明》《生产记录表》《茶叶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发货(销售)明细台账》。经查,当事人不在保护范围的产区内,且不是授权企业,故认定当事人擅自使用“松萝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松萝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5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此案的办理,既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避免了仿冒地理标志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对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3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5年7月28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母婴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5盒超人乐高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该产品外包装上的信息含“ZL2023 21376037.5,ZL2023 21376032.2,委托商: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商:威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其中4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5日,1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3日。经检索,该专利权于2024年6月1日终止,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从黄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共计5盒。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经协查,上述产品为威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受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其专利权因未能续费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该权利人下达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对上述涉案产品假冒专利的情形并不知情,且已索取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据等材料,能够证明该产品的来源合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4】条等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部分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往往侧重于对供货商资质、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的查验,而忽视对商品涉及专利法律状态的关注,反映出经营主体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有力地提升经营者在专利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专利权是实现专利价值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专利权人要时刻做好专利运用管理和保护,避免因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形,防范专利流失的风险,维护自身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的查处既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又体现出执法的温度。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广大经营主体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4

维权援助促进“被动应诉”到“主动预防”



【案例简介】


2025年5月,黄山区汤口镇某饭店因使用某字号作为店名,被自称该字号商标权利人的外地企业来电指控其商标侵权。面对侵权质疑,汤口镇某饭店经营者向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黄山分中心黄山风景区工作站提出维权援助申请,请求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


【维权援助过程及结果】


工作站于2025年5月28日受理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包括其营业执照、字号使用历史、外地企业的商标注册信息等。经查,汤口镇某饭店自2018年起持续使用该字号经营餐饮服务,在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标由外地企业注册于第43类餐饮服务,注册地在江苏省,在安徽省内暂无分店经营。

工作站分析《商标法》相关规定,根据汤口镇某饭店与外地企业地域隔离明显,使用字号与外地企业注册商标视觉差异较大,且字号使用年份仅晚于该商标注册时间两年,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申请人行为侵权,并建议其暂不回应口头指控,注意留存证据,待对方提出书面主张后再依法应对。

2025年6月5日,申请人反馈对维权援助结果满意,并表示将依据指导意见做好证据保存和法律应对准备,必要时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后续了解,对方暂未提出书面主张或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纠纷得以有效化解,申请人经营未受影响。


【典型意义】


1.精准提供专业支持,助力市场经营主体权益维护

面对商标权纠纷,工作站及时提供专业的侵权判定意见和法律应对策略,帮助小微企业明晰权利边界,避免因侵权纠纷影响正常经营,体现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实质支持。

2.强化侵权纠纷指导,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通过法律咨询、证据指导、应对建议等多环节服务,工作站帮助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实现了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预防”的转变,有效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该案的处理展现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支持本土品牌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增强小微企业的创新信心和发展动力,为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基层实践样本。

案例5

识别权利冲突本质 快速进行人民调解



【案例简介】


2025年8月,原告浙江某酒店管理公司称被告黄山某酒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宣传材料、网络平台等多个渠道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或近似标识,进行宣传和销售活动,使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住宿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严重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损害原告商业声誉,遂将被告诉至徽州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徽州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委派徽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徽州区调委会)调解本案,徽州区调委会指派2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案件主体资格,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通过走访被告,与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沟通,被告提供了其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含原告商标字样,且注册时间早于原告商标,说明被告使用相关字样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宣传材料、网络平台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为合理用标行为,确认被告掌握了足够的抗辩理由应对原告起诉。

根据以上分析,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原告就案件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进行沟通,并向其出具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告遂提交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调解商标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徽州区调委会配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快速识别权利冲突本质,减少诉讼程序节约时间成本,充分体现出人民调解优势,成功消弭一起法庭纠纷,促成双方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END




编辑、一审:程薇 

二审:芦璇

三审:办公室



星标一下再走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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