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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之規定,“信貸僅於信貸實體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用籌碼的擁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但就該移轉並無即時以現款作出支付的情況下成立”。也就是說,博彩信貸的標的不是現款,而是籌碼,賭場直接從事信貸業務時也是借出籌碼,且借方只能在相關博彩公司經營的賭場內使用借得的籌碼博彩,賭場直接放貸的對象有兩類:博彩中介人和普通賭客。
雖然賭場直接放貸較其他放貸人有明顯的自然優勢,即借取籌碼的賭客如果輸錢最終也是輸給放貸的賭場,但賭場仍是會面臨信貸出現“壞帳”的風險。
為控制信貸風險,澳門賭場在放貸時除了通過市場部對借貸人資料和償還能力嚴加審查外,還普遍使用了一種較巧妙的方法,即在簽訂信貸合同時會要求對方提交一張已簽名的支票,該支票的支付金額及出票日(到期日)則留白,作為借貸之擔保。這樣賭場就將支票兌換或信貸便利綁在一起了。
由於澳門《商法典》規定支票須記載支付金額及出票日等要件,否則不產生支票效力,所以賭場在與借貸人訂立信貸合同時會要求對方另行簽署一份責任聲明書,同意賭場可自由決定有關債務清償時自行填上上限為所給予信貸金額的欠債金額及還款日期。
這樣,如果借貸人欠債不還,賭場可在支票上填上欠債金額及還款日期向銀行要求兌現支票。倘支票被退票,賭場可將支票作為執行憑證提交民事法庭直接提起執行之訴。如果賭場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澳門《商法典》規定,在澳門出票及付款之支票的法定提示付款期為八日)提示付款而被退票,賭場還可對欠款人提起空頭支票罪的刑事告訴。
澳門《刑法典》第214規定:“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在所簽發之支票屬相當巨額等情形下,則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因此,如果賭場選擇對欠款人提起空頭支票罪的刑事告訴,由於證據確鑿,欠款人通常會被檢察院控訴及被法庭判決有罪。很多欠款人在面對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雙重壓力下,加之輿論影響及維護本身聲譽等因素之考量,最後都會乖乖還款,所以這張用作擔保的支票在效力上不亞於真正的抵押品。
那賭場在直接放貸時為何會選擇支票,而不是本票(cashier's orders 或cashier's checks)、匯票等票據作為擔保工具呢?這是因為,除了支票是一種廣為使用和接受的商業票據外,它還是《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唯一不被視作現款之商業票據(旅行支票和保付支票除外),因而普通支票既可起到博彩信貸擔保工具的作用,又不違反法律對博彩信貸所下的定義和要求,即“信貸僅於信貸實體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用籌碼的擁有權移轉予第三人, 但就該移轉並無即時以現款作出支付的情況下成立”。
有些欠債人知道開立空頭支票的後果,但又想與賭場鬥法,避免承擔支票不能兌現的後果,於是在退票理由上想出很多方法。因為澳門《刑法典》規定支票“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才視為空頭支票,所以一些出票人會要求銀行在支票退票理由一欄不要填上“欠缺存款餘額”,而是填上“與出票人接洽”(refer to drawer)、“停止支付”(payment stopped)等字句,甚至干脆將支票戶口取銷或結清(account closed),然而以財務困難、已破產等理由拒絕還款或與賭場討價還價。
上述退票理由可否視為澳門《刑法典》所規定之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罪狀所述及的“欠缺存款餘額”呢?關於此問題,澳門司法界的確存在爭議。但無論如何,有很多刑事司法判決是將上述退票理由等同“欠缺存款餘額”來理解的,並且這些所謂拒不償付支票款項的理由完全不會妨礙賭場循民事訴訟途徑追討欠債。
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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