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夏埃尔·马丁内克(Prof.Dr. Dr. Dr. h. c. Michael Martinek, 德国萨尔大学民法、商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教授兼欧洲法研究所所长)

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被编纂在德国民法典里的民法,是德国私法的一部分,包括适用于一切在法律往来中的市民(自然人和法人)相互之间关系的规则。民法是一般私法。私法是根据地位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来调整各个权利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它区别于有主权国家参与和以参加者关系不平等为特征的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在一般私法(民法)以外,还有特别私法:尤其是对商人来说,有以德国《商法典》为中心的商法;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受雇人来说,有劳动法(劳动法既有私法的特征,也有公法的特征);公司法、无形财产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卡特尔法以及票据法也属于特别私法。它们与一般私法(以德国民法典为中心)的关系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总之,德国民法典位于整个德国私法体系的中心。
德国民法典产生之前的历史
德国民法典是在1900年1月1日作为整个德国的统一私法而生效的。在此之前的数百年里,德意志诸邦曾经有过施行于各邦领土内的不同私法,法律极不统一。德意志第一帝国(911年至1806年)境内不同的邦以及德意志邦联(1815年至1866年)、北德意志邦联(1867年至1870年)的成员国,都各自施行独特的私法法典,如在普鲁士施行的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在阿尔萨斯、洛林和莱茵河左岸地区施行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在巴登施行的1809年《巴登邦法》(它几乎是《拿破仑法典》的德译本)以及在萨克森施行的1863年《萨克森王国民法典》,等等。在这些为数众多的地方特别法以外,被继受了的罗马法,即所谓“普通法”,也被作为辅助的法来适用。罗马法在公元6世纪被规定于查士丁尼皇帝的《学说汇纂》(希腊文为“潘德克顿”),几经更改,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19世纪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尤其致力于在科学上深入地研究“普通法”及其古典的罗马法法源,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并受到了赞赏。19世纪德国民法学上的潘德克顿法学传统,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涉及法学上的工作方法和系统学说,而且涉及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上的价值观念。
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14年,海德堡的法学者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发表了《论全国通用的民法对德国的必要性》这篇纲领性文章,强调德国民法的法典编纂对德意志民族自我认识意义。
众所周知,蒂博的这篇文章跟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发表于1814年的论战文章《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是针锋相对的。按照萨维尼的观点,在拿破仑战争之后的欧洲,进行广泛立法的条件还远未成熟。在他看来,有生命力的法必须像语言那样,不停地、缓慢地生长,因而只能从民族精神中获得灵感和力量。萨维尼之所以反对在立法上制定法典化的全国通用的民法,首先是因为他觉得德国法学对于这项任务还没有充分地做好准备。对萨维尼和他的历史法学派来说,民法的统一法源乃是民族或者民族精神。归根结底,法是民族的法,制定法也是如此;因为制定法可以被理解成“民族的法的喉舌”,表达着民族的意志。历史法学派把立法上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理解成在民族精神中就可以找到的、必须通过科学的逻辑加以辨认和确定的法之表达。

然而萨维尼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贯彻。对民法进行法典编纂的计划,首先在政治上由于统一国家的努力而受到激发。国家统一的推动者认为,应当把民法典理解成国家统一的象征,因为法律的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统一。关于全德国通用的民法的法典化之必要性的共识,最晚从19世纪中叶起就达成了。但只是在德意志第二帝国于1871年成立时,法律统一的宪法上和政治上前提才真正具备。虽然从1848年起就存在一部德意志一般票据法,从1861年起也存在一部德意志一般商法典;但是,他们必须在德意志邦联和北德意志邦联的成员国里通过特别的立法才能生效。只有到了1871年,当德意志第二帝国步北德意志邦联的后尘而成立时,全德国的立法前提才得以存在。于是,在1871年就有了一部全德国的刑法典,在稍后的1877年又有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帝国议会被授权制定民法典,是在1873年。这时的德国仍然被划分为大约30个不同的法域。
1874年,第一委员会受命为德意志帝国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它的成员包括著名的罗马法学者伯恩哈德·温德沙伊德(Bernhard Windscheid)。
13年后,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附有“理由书”的草案,1888年公之于众。它简直是罗马法理念的日耳曼化翻版。在第一草案公布后,思想倾向于社会民主主义的法学家安东·门格(Anton Menger)马上发表他的名著《民法与无产阶级》,以此表明拟定中的民法典严重忽略了“大街上的平民百姓”。第一草案如此激烈地备受责难,以至于第二委员会不得不奉命重新起草民法典。参加者除了法律家以外,还有国民经济学家和实业界人士。在工作了将近5年之后,第二委员会提出了新的草案文本以及“议事录”(1895年)。在第二草案里,以普通法形式被继受的罗马法的痕迹依然俯拾皆是。1896年,最终的草案文本由帝国会议通过,德国民法典遂告诞生(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8月18日由德意志帝国皇帝威廉二世签署,1896年8月24日公布于《帝国法律公报》,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从做出决定到最终的草案文本被通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前后费时22年多——从1874年到18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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