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德国民法典第32条社员大会;决议的做出,第33条章程的修改,第34条表决权的排除,第35条特别权利。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详细规定,我们着重比较了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请点击下文图片放大阅读。
主要法律术语:社员大会、决议、修改章程、表决权、社员特别权利。
条文中标注下划线文字,请参见陈卫佐教授翻译的《德国民法典》(第3版)脚注。
需注意的是: 德国民法典第35条社员特别权利是指社团章程从社员利益出发赋予一名社员或一个社团集团的特别权利。其中即可能包括扩大的表决权或者要求获得社团职务的永久性权利,也可能包括优先使用特定社团设施的更大的受益权、支付更高红利的请求权或者要求减少出资的权利等。社员的这些特别权利不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社员大会的决议侵害。(《德国民法总论》/汉斯布洛克斯)




备注:
我们使用的德国民法典版本系2011年公布的官方文本;英文翻译取自德国司法部官方网站。
鸣谢:
中文翻译来源于陈卫佐教授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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