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德国民法典第36条社员大会的召集,第37条应少数人的请求召集,第38条社员资格,第39条退出社团。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详细规定,我们尝试比较了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请点击下文图片放大阅读。
主要法律术语:社员大会、社员资格、转让、继承、退社。
条文中标注下划线文字,请参见陈卫佐教授翻译的《德国民法典》(第3版)脚注。
需注意的是:(1) 德国民法典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社员退社权不得被社团章程排除或妨碍。社员应档可以在未来摆脱社团的支配。必要时社团可以规定,只有在经营年度终了或最长为两年的通知终止期间届满后,才准许退社(第39条第2款)。然而,与在每个持续法律关系中一样,基于重大原因的立即退社同样是可能的。(《德国民法总论》/汉斯布洛克斯)




备注:
我们使用的德国民法典版本系2011年公布的官方文本;英文翻译取自德国司法部官方网站。
鸣谢:
中文翻译来源于陈卫佐教授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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