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有删节。
一、拉贝尔的生平
恩斯特.拉贝尔(Ernst Rabel)1874年1月28日出生于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一个犹太家庭。其父是宫廷和法院法律顾问阿尔伯特·拉贝尔(Alberl Rabel),其母为贝尔塔。艾·汀格尔(Bena Ettinger)。拉贝尔从小就生长在维也纳这个多瑙河畔的大都市里,接受了严格的音乐训练,是一位出色的钢琴演奏家,这一爱好一直影响他一生。中学毕业后,拉贝尔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1895年12月20日,拉贝尔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年仅21岁,其导师为路德维希·米泰斯(Ludwig Mitteis)。随后拉贝尔曾短期在父亲的律师事务所办事,1896年到巴黎进修,然后便在维也纳从事律师业务。
1899年拉贝尔跟随他的导师米泰斯一起前往德国的莱比锡。1900年发表第一篇论文《奥地利1895年12月26日立法中的著作权的可转让性》。1902年,拉贝尔以一篇关于《法律中售货者的瑕疵责任》(Die Haftung desVerkaiufers wegen Mangels im Rechte)的论文获得大学授课资格,并在莱比锡大学担任讲师,1904年成为副教授。1906年,拉贝尔被巴塞尔大学聘为正教授,同时他还担任该地高等法院法官。

1910年,拉贝尔应聘前往德国基尔,1911年又赴哥廷根大学担任约瑟夫·帕齐(Josef Partsch)教授的继任人。1904年拉贝尔与安妮·韦伯(Anny Weber)结婚,他们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弗里德里希·卡尔·拉贝尔(F.K.Rabel),女儿莉莉·拉贝尔(Lili Rabel)。拉贝尔的夫人1979年以90岁的高龄逝世。
1916年,拉贝尔再次移居到慕尼黑。在那里,他建立了慕尼黑比较法研究所,这是世界上第一所关于比较法的研究所。在慕尼黑,拉贝尔同以前一样同时担任当地高等法院法官(1920—1925年)。
1926年11月,拉贝尔再次作为帕齐教授的继任人前赴柏林,并受命组建和领导一所新的“威廉皇帝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Kaiser—Wilhelm—Institut für ausla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这个研究所很快就在国内外获得巨大影响,成为20年代柏林杰出青年法学者的精神朝圣地,它聚集和培养的一大批青年法学家成为后来德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拉贝尔本人也在此期间达到了自己事业的顶峰,获得了崇高声誉。

1921—1927年拉贝尔担任德国一意大利混合仲裁法院法官(Deutsch—ItalienischerSchiedsgerechtshof);1925—1928年担任海牙国际常设法院(StaendigerInternationalerGerichtshof)德国一波兰问题小组的德国法官;1927—1934年担任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及其执行委员会(Rat undExekutivausschuss des Romischen Internationalen Instituts fur die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委员;1928—1935年担任德国一意大利常设仲裁委员会(StaendigeSchiedskommission fvr Deutschland und Italien)委员;1929—1936年担任意大利和挪威常设仲裁委员会(StaendigeSchiedskommission fvr Norwegen)委员。此外,拉贝尔还担任德国科学临时紧急协会(Notgemeischaft derDeutschen Wissenschaft)法学专家委员会主席。

1927年,拉贝尔创办《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杂志》(Zeitschrift fvrausla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lrecht)。这一杂志很快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比较私法和外国私法方面的杂志之一。由于该杂志与拉贝尔的一生具有不解之缘,人们习惯上简称其为拉贝尔杂志(Rabels Zeitschrift)。1961年起,该杂志更是正式更名为《拉贝尔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杂志》。拉贝尔还是其他几个杂志的主编,如《莱茵国内外民法和诉讼法杂志》(Rheinische Zeitschriftfür Zivil—und Prozissrecht desIn—und Auslandes),《萨维尼法律史杂志》(Savigny—Zeitschrift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1926—1934年)等。

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的建立对拉贝尔一家来说是一场灾难。尽管拉贝尔并不信犹太教,但由于他的犹太血统,他还是在所难免。拉贝尔失去了教授职位和在研究所的领导位置。1939年,他不得不与妻子一起流亡美国。受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委托,后来得到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资助,拉贝尔开始投入到他一生最辉煌的著作《冲突法一比较研究》(The Conflict of Laws.A Comparative Study)的写作中去。这部巨著共分四卷,先后于1945—1958年间出版。

二战后,拉贝尔重新与家乡建立了联系,他应邀担任柏林自由大学和图宾根大学讲学。前者给予他退休教授资格,后者则授予他名誉教授。拉贝尔被希腊雅典大学和鲁汶天主教大学(Katholische UniversitatLowen)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意大利都灵和博罗尼亚科学院通讯院士,墨西哥和阿根廷科尔多巴(Cordoba)比较法研究所通讯会员,美国外国法学会名誉会员,德国比较法学会名誉主席。在他80岁生日时,德国驻华盛顿大使馆授予他星级勋章(Verdingstorden mitStern)。哈佛大学授予他阿默斯奖金(Ames Price)。他还获得罗马“安东尼奥·费尔特里内利”(Antonio Feltrinelli)法学国际奖金。1955年9月7日,拉贝尔逝世于苏黎士的一家医院。
二、拉贝尔的法学著作及法学思想
拉贝尔是德国20世纪法学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人物,他一生著作等身。他的研究领域涉及民法、法学史、比较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统一法等。除了关于国际私法的经典巨著《冲突法一比较研究》之外,他发表了大量论文。后人将他的这些论文收集整理,出版了《拉贝尔论文集》,共四卷,近3000页的篇幅。以下根据拉贝尔的研究领域对他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
(一)民法
拉贝尔最早以对私法,即民法的研究登上法学研究的舞台的。1900年他的处女作就是关于奥地利民法中的著作权的转让。1911年拉贝尔发表关于“履行不能”的论文,同样是论述奥地利民法典中的问题。他同期发表的其他论文有3篇是关于瑞士私法,1篇是关于法国私法,8篇关于德国债权法。从这些论文里,已经可以看出拉贝尔所采用的比较法研究方法。
(二)法律史
拉贝尔的另一大研究领域是法律史。拉贝尔在跟随他的导师米泰斯学习期间,就学会了从功能意义上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并通过比较观察从法律理论的过去和现在的发展过程中探求它的目的。1899年当他跟随米泰斯教授前往莱比锡后,他就开始自学希腊法和希腊一埃及法,包括对纸莎草纸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的研究(juristischenPapyruskunde)。他将它们与罗马法进行对比研究。1902年他的大学授课资格论文便是一篇法律史研究的典范,“它探寻了法律思想从古代到普鲁士邦法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发展,通过它的完整性,通过它思想上和方法上的原创性以及通过其判断上的成熟性使其尚年轻的作者一举成名,并直到现在仍然具有重要性。”拉贝尔由此提出了他的历史比较法方法,并在后来对这种方法进行了进一步发展。

拉贝尔的另一关于法律史的重要著作是1906和1907年发表的《论模仿法律行为》。在这里,拉贝尔探讨的是当前行为方式的转变对合同法的发展的影响。他以宽广的视角,通过对古希腊一埃及法、罗马法、德国法和英国法的比较,进一步发展了他的历史比较法方法。
关于历史比较法方法,拉贝尔在1909年一篇《论抵押人转让权的限制,尤其是在纸莎草纸文献中》的论文中作了进一步论述:“总有一天,历史比较法以及与之相伴的整个法学史将称为一个哲学的部门达到它的顶峰……,这个部门将与法律史分离并归人法律哲学,就像作为研究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的社会学从历史学中分离并并入历史哲学中一样。”1907年拉贝尔发表了另一篇论履行不能的论文,从历史层面上对自己此前发表的关于履行不能的论述进行了探讨。
对于纸莎草纸文献(Papyrologie)的研究一开始并非出于拉贝尔的本意。但他很快在这些文献中发现了关于法律史研究的新领域,这对罗马法的研究尤其有利。纯粹关于纸莎草纸文献研究的著作只有《巴塞尔大学公共图书馆的纸莎草纸文献》。在其他论文中,拉贝尔将纸莎草纸文献作为他进行历史比较法研究的素材。
在希腊法律方面,拉贝尔于1915年发表论文《古希腊法律及其相关制度》,在这篇论文里,拉贝尔通过对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引证,第一次探讨雅典的法律保护及其执行的途径,并将对古希腊法律的研究建立在一种新的方法之上。

对罗马法的研究集中体现在拉贝尔于1915年为霍尔岑多夫和科勒尔主编的法学百科全书撰写的《罗马私法基础》一书中。该书探讨的是古典时期晚期的法律,即塞维尔王朝(Severer)时期的法律(公元193—235年)。这本书被认为非常难读,只适合于当作参考书查阅,但它的价值得到了行家的肯定。它使拉贝尔关于法律史的研究达到了顶峰,也是他最重要的关于罗马法的著作。即使在40年后,该书仍然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拉贝尔关于法律史的研究一度中断。一战后,拉贝尔很快又有13篇法律史方面的作品问世,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完成于1949—1950年的《西方文明的私法》。在罗马法研究史上,拉贝尔被认为是一个伟大的革新者,因为他第一个在罗马法史研究中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
(三)比较法
1916年拉贝尔离开巴塞尔前往慕尼黑,10年后又前往柏林。在慕尼黑,拉贝尔成功地组建了一个比较法研究所,在柏林他同样组建并领导了威廉皇帝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随着这两个研究所的组建,拉贝尔的研究领域开始脱离法律史,而向现代法律领域拓展,即比较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统一法。
在比较法方面,拉贝尔从很早起就开始在他关于罗马法和法律史的研究中采用比较法的方法。1909年他在《温德赛德与瑞士》(Windscheid und die Schweiz)和1910年的《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BGB und SchweizerischesZGB)的论文中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1919年拉贝尔撰写《慕尼黑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专门介绍了他所创办的研究机构,同时也介绍了他对于法律比较的看法。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比较法包括三个大的领域:(1)比较法律史,即历史比较法,它是作为研究各个具体国家的法律制度时采用的一种比较方法面出现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但尽管有这种局限,它在发现和回答法律史问题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 教义学的、系统的、或者可以称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比较法;(3) 作为哲学一部分的比较法,在这里,历史法学和系统法学与法哲学和社会学一起研究关于法律起源和效力的最深刻的问题;在这里,法律比较不仅仅只是提供资料,而是可以作为一个任何人都无法胜任的裁判员,它本身就是法律比较者。

拉贝尔认为,时代为法学家提出了任务,即将德国的实体法与外国的法律进行比较。比较的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条文、法律事实、法学体系,还包括立法的技术、法律文献、判例,以及整个法学方法。它的范围是:过去的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比较的终极目的在于深化我们的知识;通过它来激活和丰富我们的观察方式,从未经检验的偏见中解脱出来,净化我们的概念,完善法学思想的基础。此外还包括这样一种期盼,即把本国和外国之间无法通行的荆棘丛林用一张道路网连结起来,为所有人所用。拉贝尔相信,只要这张网能够断断续续地建立起来,并且各国的法学家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实现目标。拉贝尔希望,每个民族都能参与创建这个新的普遍的法学理论,每个民族都可以根据它的法律财产和独特的禀赋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拉贝尔认为,科学从其本身性质来看就是国际的,法律科学作为科学,就更是如此。
拉贝尔认为,生活秩序的艺术也需要比较法。他认为,一股自然潮流已经开始席卷法学政治领域,这股潮流增加了人们解决各种在不同地方出现的类似问题的储备方法。拉贝尔认为,任何的统一化运动都需要法律比较来作为前提工作。就像那些做得最好的国内法律制度那样,它们知道如何划清整体利益和个别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界限,那么,一个国际性的或超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只有当它能够促进文化上和物质上的交往,并且不会损害各个民族的文化和财富时,才是符合目的和可以持久的。比较法如果能够得到正确理解,如果能够将社会状况和经济形势紧密结合,就能够有助于找到这样一条普遍被接受的中间线(Mittellinie)。

1924年,拉贝尔发表《论法律比较的任务和必要性》一文,进一步深化了他的宏观比较法思想。拉贝尔因此被视为德国现代比较法的建立者。在这篇论文中,拉贝尔给出了他对比较法的定义:“法律比较就是,将一个国家(或其他立法共同体)的法律规定与另一个制度下的法律规定一起进行研究,或者还要与历史上的和现在的尽可能多的其他的法律一起进行研究。我们要研究,各个地方所提出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它们是如何被回答的,以及这些答案之间的关系怎样。”
拉贝尔再次重复了他将法律比较分为三个部分的思想,即:作为教义学的法律比较(Dogmatische Vergleichung)或系统法律比较(System alischeVergleichung),历史的法律比较(CeschichtlicheVergleichung)和作为法哲学的法律比较(Rechtslphilosophie)。系统的法律比较探讨的是比较法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历史的法律比较探讨的是各种法律制度之问的历史关系,通过这种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共性,这种共性或者是建立在共同的来源之上,或者是由于相互的继受,或者是由于一些独立但平行影响的因素。历史比较法对于根据残存的习惯来重建过去的法律具有特别的推动作用。比较法的第三个领域,按照拉贝尔的观点构成一个总论部分(Allgemeiner Teil),它最终会走向法哲学,但与法哲学之间有一条有争议的界限。
拉贝尔认为,历史比较法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还只能作为一种探讨各个具体法律制度的方法(Methode)。至于上述三个部分能否一起被称为一门科学,就像比较语言学和比较宗教学那样,拉贝尔相信这会成为可能。对于比较法的前景,拉贝尔有一段充满浪漫主义的描述:“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的对象必须是全世界的法律,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是法律与土地、气候和种族的联系,与各个民族的历史命运的关系——战争、革命、立国和征服——,与宗教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关系;个人的荣誉感和创造力;创造财富和消费的需求;阶层政党和阶级的利益。它影响着所有类型的文化潮流——因为封建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各自创立不同的法律——不同法律道路的合理性,以及对国家和法律理想的追求。所有这一切在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中相互影响。各个成熟民族的法律在阳光和微风中闪耀,千姿百态。所有这些颤动着的个体一起构成了一个尚不为人所理解的整体。”
拉贝尔后来对比较法的目的作了这样的总结:“总之一句话:我们不是比较僵硬的数据和孤立的条文,我们比较得更多的是从这个国家和那个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整体中,对于同一个生活问题会得出什么样的解决方法,以及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方法和它的功用。”
但拉贝尔的主要贡献还是集中在微观比较法上,即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比较。在他的主要代表作之一,两卷本的《货物买卖法》中,他给出的副标题就是“比较研究”。拉贝尔1937年发表的《关于相互合同的不履行的一般规定》一文中,进一步体现了拉贝尔的实体微观比较方法。而拉贝尔的最著名的作品《冲突法一比较研究》更是一部杰出的比较法研究著作,不仅仅对国际私法而言是如此,对于实体法而言更是如此。在拉贝尔20世纪50年代发表的几篇关于货物买卖的论文中,比较法的方法也得到具体贯彻。
拉贝尔认为法律是生活关系的反映,因此法律在本质上都应当是一样的。因此他认为,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进行整合交融是有可能的。“对于这里产生的语言问题的惟一令人满意的解决本法,我认为在于形成一种普遍的法律概念,各同语言都自动适应这些术语。”“我们最终所期望的,就是一种普遍的法学理论,它具有自己的概念和评价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拉贝尔进行法律比较的目的,在于法律的国际协调和统一。
(四)国际统一法
对拉贝尔而言,进行法律比较研究并不是目的,它是为法律的国际统一奠定基础。拉贝尔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致力于统一法的工作。50年代初,他就呼吁对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以及对遗嘱的形式问题进行国际统一立法。他的这些建议后来都在海牙公约中得到反映。

拉贝尔对法律统一化运动最大的贡献在于对货物买卖法的统一上。早在1929年,拉贝尔就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上建议对货物买卖法进行国际统一。他后来又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的论文和著作对此进行探讨。1964年7月1日海牙关于动产物国际买卖的公约和关于缔结动产国际买卖合同的公约,以及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关于国际动产物买卖的维也纳公约都凝聚了拉贝尔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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