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项下,
§132 |
以送达代替到达 |
§133 |
意思表示的解释 |
§134 |
法定禁止 |
注意:
(1) 第133条:解释意思表示时,必须探究表意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词句的字面意义。只有当人们考虑到所有包括存在于表示之外的情况时,真意才能够被获悉。因此,除表示之外,在解释时需要考虑的还有所有能够获悉的情况,如表意人的语言特点、对其他人作出的表示、价目表、合同磋商、交易习惯等。
(2) 第134条: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法律”指的是各种法律规范,所以不仅在法律(如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基本法)中,而且法规,自治规章、欧共体的规定以及习惯法中也可能包含禁止性法律。
—汉斯布洛克斯 《德国民法总论》
请点击下文图片放大阅读。条文中标注下划线文字,请参见陈卫佐教授翻译的《德国民法典》(第3版)脚注。



备注:
我们使用的德国民法典版本系2011年公布的官方文本;英文翻译取自德国司法部官方网站。
鸣谢:
中文翻译来源于陈卫佐教授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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