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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主要特征-判例法(3)—判例法与制定法孰优孰劣

英国法的主要特征-判例法(3)—判例法与制定法孰优孰劣 JW合规与商事法律观察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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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编自《英国法的主要特征-与大陆法相比较》,作者: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

摘编自《英国法的主要特征-与大陆法相比较》,作者: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委员、兼职研究员


关于这个问题,英美国家法律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柯克和布莱克斯通等认为,以普通法为主体的判例法优于制定法这种主张的主要理由是:

(1)普通法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表达,它以一般习惯为基础,反映了人民的一般的意志;制定法往往是立法机关临时的甚至专断的产品

(2)普通法源自人们的实际生活,是人民自由和权利的自然表达和有效保障;制定法是人为制造的法律,即立法机关从外部强加的规则,有违法律的本性因为根据传统普通法理论,法律潜存于共同的生活习惯之中,人们只能发现宣示法律,而不能制造或创制法律

(3)制定法往往造成急剧突然的法律变革,会打断法律发展的连续性,损害法律的稳定性;相比之下,通过司法判例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有助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针对这种普通法优越论,边沁(JeremyBentham)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普通法完全出于法官和律师的利益共谋,他们随心所欲地捏揉普通法的蜡制规则引诱人民上钩,从人民身上拔毛


在早期,边沁希望改革判例法,通过严格遵循先例,约束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后来,他转而主张彻底废除普通法,以立法机关根据功利主义原则(UtilizationPrincipal)所制定的欧陆式法典取而代之他的努力虽然对英国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增加的同时,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在英国,关于对判例法的批评,人们还常引19 世纪英国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 Alfred Lord Tennyson)的一段诗:

掌握我们无法律的法律科学,

那没有法典的无数先例

那杂乱如麻的一堆个案,

少数人凭机智与命运,

便可获得财富和名誉

其实,这段诗句对普通法的批评,借助的是诗中一个人物的视角和口吻,可能反映了当时英国某些阶层的情绪,而他本人在其他诗句中却流露出对判例法的称赞之情

19 世纪下半叶,美国法学界也出现对判例法的质疑,并掀起一场法典化运动在这场论战中,主张编纂法典的一派以纽约的律师戴维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 II)为代表


他陈述了编纂法典的四点理由:

第一,制度民主政府组织原则之一是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相分离,而普通法允许法官参与法律的创制,与分权原则相悖

第二,被要求遵守法律者应有机会知晓法律,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判例法是只有法律职业者才能读懂的天书,普通民众无法知晓,只有把法律编纂成法典才能把法律变成民众易于理解的话本

第三,实行判例法给法官和律师带来沉重的负担,因为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回溯成千上万的判例汇编,努力去寻找合适的先例,去发现有关法律规则

第四,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看,法律的演进总是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方向发展,而不是相反,法国民法典的广泛传播也证明了法典法优于判例法,判例法(case law) 因其不明确而无异于猜臆法(Guess-Law)


反对编纂法典的学者也提出了一些理由:

一是编纂法典会束缚法律的发展;

二是法典不可能完美无缺和无所不包,与其适用不完善的法典,倒不如没有法典;

三是美国在没有法典的情况下已变得很强大和繁荣,为什么非得放弃判例法而采用法典法;

其四,立法机关工作总是在改变法律,如果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将使法律失去稳定性

美国这场关于判例法与法典法孰优孰劣的争论,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与英国的争论大同小异在美国,法典化虽然在一些州的许多法律领域取得了成功20 世纪30 年代以后,美国迫于时局压力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不得不放弃19世纪后期盛行的法律形式主义,制定法的数量不断增加,并放宽了遵守先例原则的约束,但判例法仍然没有被制定法所取代


在当代英国,判例法的价值继续得到了维护有的学者认为,判例法的优势是: 有助于

(1)节省法律资源,(2)促进选择自由,(3)促进经济等领域的规划,(4)解决私人纠纷,(5)败诉方接受判决结果,(6)延续前人的法律智慧,(7)同案同判,(8)约束法官个人专断,(9)判案,推动了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随之英国法的确定性大大增加,但他所追求的以议会制定法取代法官判例法的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在制定法官观照未来效果,(10)维护法律的一致性

当然,判例法也常受到诟病,如法律规则不明确,不易为外行所理解和运用; 严格遵循先例会造成僵化,窒息法律的发展; 司法造法,与立法的民主精神相悖; 以及对抗制诉讼,当事人司法成本较高;等等


实际上,本世纪以来关于判例法与法典法利弊的争论,已变得不像先前那样激烈了在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法律人都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先前在法律渊源问题上的偏颇立场,不再简单把判例法与法典法截然对立起来,而是认为,判例法与法典法作为两种风格不同的法律模式,各有利弊,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实,对它们各自利弊的评价,不应脱离特定的法律传统和具体的社会情境


某种法律渊源在特定国家可能具有优势,但它如果脱离赖以存在的法律传统和特殊环境,脱离与之相辅相成的其他制度和理念,就可能失去优势而变成劣势反之,一种看似具有缺陷的法律模式,往往会因其他因素的存在而得到补救,从而呈现出许多优势

其次,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法典法,它们都是社会价值的载体,社会关系的媒介,以及社会治理的机制,各有利弊得失因而在当代,英国和大陆法国家都日益重视多元法律渊源的共存与不同法律模式的互动在英国,制定法的数量和作用日益增加;在大陆法各国,判例法在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正是根据这种趋势,一些比较法学者才认为,西方两大法系正在相互接近,甚至日渐趋同.


(未完待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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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所合伙人王渊律师知识和实务积累分享,专注于合规/政府监管与调查,大宗商品贸易/贸易融资,跨境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擅长行业:能源/自然资源、油气、碳排放权、期货和衍生品、新能源、快消零售、化工、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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