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对Cré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 Singapore Branch v PPT Energy Trading Co Ltd 及其他上诉案件[2023] SGCA(I) 7的裁决中,新加坡上诉法院确认了与信用证有关的欺诈例外的范围,其中欺诈是由开证行的客户而不是受益人实施的。Crédit Agricole则获准根据代替出示正本提单而由受益人签发的保函来获得损害赔偿。
这起案件起因于一系列循环或“往返”原油交易。其中涉及的问题是,开证行是否可以以其客户欺诈性地获得信用证为由拒绝付款,并且该行是否有权根据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LOI”)向受益人要求损失赔偿。
为了资助其从PPT Energy Trading Co Ltd(“PPT”)购买原油货物,Zenrock Commodities Pte Ltd(“Zenrock”)向其银行Cré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 Singapore Branch(“CACIB”)申请开立一份信用证(“LC”),受益人为PPT。这笔交易被称为“PPT-Zenrock合同”(PPT作为“卖方”,Zenrock作为“买方”)。反过来,Zenrock要将货物进一步出售给Total Oil Trading SA(“TOTSA”)。
为了支持其LC申请,Zenrock向CACIB提供了一份与TOTSA的销售合同的伪造副本,该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要高于Zenrock与TOTSA的实际销售合同中的价格。这给人们一种印象,即Zenrock将获得整体利润,而不是其实际上将遭受的损失。作为担保,CACIB对由LC融资的货物拥有已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并且Zenrock还签发了一份通知,将其从TOTSA获得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了CACIB。
CACIB并不知道的是,Zenrock已经签署了另一份TOTSA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受益人是ING Bank NV(“ING”)。CACIB也不知道PPT-Zenrock合同是一系列“循环(贸易)合同”(“Round-trip Contracts”)的一部分,其中Zenrock从SOCAR Trading SA(“SOCAR”)购买货物,将其转售给山东能源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Shandong”),然后Shandong将其卖给PPT,然后,货物根据PPT-Zenrock合同再次卖给Zenrock,再卖回给TOTSA。
贸易流程如下图所示(Circular trade flow):
CACIB开出的L/C规定,付款的前提是提交正本提单或者由PPT出具的商业发票和保函。与往常一样,LC采用了UCP 600,该条款规定CACIB在文件提交后有五个银行日确定文件的合规性。
PPT在合理的时间内向CACIB提交了其签署的商业发票以及签署的LOI,以替代正本提单。LOI受英国法律管辖,其中包含以下担保内容:
i)在PPT-Zenrock合同下货物所有权转移时,PPT“对该货物拥有可转让所有权,没有任何留置权或者权利负担”,并且“有充分的权利和权力将此所有权转让”给CACIB;
ii)在提交LOI时,PPT有“资格接收”来自其供应商的货物相关文件,并将该等货物相关文件转交给CACIB。
根据LOI,PPT还“同意保护,赔偿并使[CACIB]免受由于正本提单及其他文件未归还或者违反上述保证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和所有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在确定文件合规性的最后一天,CACIB收到了TOTSA的通知,称其收到了两份关于TOTSA应收账款的竞争性转让通知,但是Zenrock指示TOTSA不批准ING的转让通知,理由是Zenrock据称出现了错误。
CACIB开始怀疑存在欺诈行为,但在五个银行日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或拒绝支付。在接下来的几天里,CACIB发现PPT-Zenrock合同是虚构的,目的是诱使开立LC。在LC项下的付款到期之前,CACIB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了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以阻止LC项下的付款。
随后,临时禁令因CACIB同意支付LC项下的 2,360万美元而被撤销,以换取PPT向CACIB提供的银行保证,如果法院决定CACIB拒绝支付的行为合理,则PPT将付款。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CACIB是否能够根据LC(如果其拒绝支付是合理的)或根据LOI从PPT那里收回任何款项。
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面前,CACIB辩称:
(1) PPT参与了Zenrock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因此没有权利根据LC获得支付,并且有责任偿还款项;和/或
(2) PPT违反了LOI中的担保,并且有责任支付与CACIB根据LC有责任支付的金额相同的损害赔偿。
不出所料,PPT寻求宣告其有权根据LC获得支付和/或对CACIB违反LC的行为获得损害赔偿。
法院支持了PPT关于宣告其有权根据LC获得支付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CACIB因PPT涉嫌违反LOI中担保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关于PPT有权根据LC获得支付一事,法院认定PPT已经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文件,CACIB有义务接受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通知。由于CACI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任何拒绝通知,根据UCP 600的规定,其不得主张文件不合规。此外,法院认定欺诈例外不适用,并认为尽管PPT算不上一个“无辜的旁观者”,但它实际上并不知道也没有故意忽视PPT-Zenrock合同是欺诈性计划的一部分这一事实。
在做出决定时,Cooke IJ就LC作出了几项重要的结论。Cooke IJ认为:
(1) LC受益人在提交文件以获得支付时不需要对开证行承担任何注意义务。
(2) 在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只要LC条款得到满足,就必须予以兑付。
(3) 欺诈例外仅适用于提交文件的人(在本案中是PPT,而不是交易链中的其他各方)的欺诈行为,即要么是明知文件内容是虚假的,要么是不相信文件内容是真实的。
(4) 证明欺诈是根据LC支付的欺诈例外的关键。如果受益人提交文件时诚实地相信文件是真实的,那么尽管受益人轻率地未能核实文件中陈述的真实性,但这并不构成欺诈。
关于由LOI产生的索赔,法院裁定必须参考LOI的条款和商业背景来解释LOI。由于LOI以“鉴于贵方的付款...”为前提,法院认为LOI是一种单方合同,只能在CACIB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acceptance”)。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未及时付款,则不存在CACIB对于LOI的接受。这意味着LOI没有生效,LOI中的保证和赔偿也未生效。因此,CACIB不得在LOI下主张索赔。
CACIB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上诉法院(“CA”)仅因PPT违反了LOI中的“可转让所有权”担保一项而推翻了SICC的判决,并裁定CACIB获得103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1) CACIB是否有权依赖Zenrock的欺诈来撤销并避免以PPT为受益人开具的LC项下的付款责任;
(3) 如果LOI是有效的,那么CACIB是否有权就违反担保或者根据赔偿协议主张损害赔偿。
在第一个问题上,CA维持了SICC关于LC的判决,并驳回了CACIB就此问题提出的上诉。CA强调了LC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合同,这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是分开且独立的。对于该等LC,只有在受益人是欺诈行为的一方时,开证行才能依赖欺诈例外。
关于LOI的效力,CA认为自签发之日起LOI即生效。CA进一步认为,根据其正确的解释,仅在LOI下及时付款的义务既不使时间成为实质性条件,也不是先决条件。
至于保证,CA重点关注“可转让所有权”的保证。此保证与可能使买方面临“诉讼或风险”的所有权形成对比,并且必须根据事实来确定。在这方面,CA认为PPT违反了此保证,因为:(i)Zenrock是欺诈者,正因为其欺诈行为固定了CACIB和ING提供的存在不一致的浮动抵押权;(ii)PPT(通过Shandong)从Zenrock获得的所有权由于CACIB和ING中不一致的经固定后的浮动抵押权而具有不确定的价值;(iii)PPT不是一个善意购买者,因为它缺乏善意(PPT很难被描述为一个无辜的旁观者),并且在所有权转移时未进行实际支付(在PPT-Shandong的交易中)。
关于由PPT违反“可转让所有权”担保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CA接受了CACIB的观点,即如果Zenrock的欺诈行为没有发生,所有权将是可转让的。CACIB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是,其应处于担保是真实的或正本提单被出示的情况下其本应处于的位置。在此基础上,CA接受了CACIB的索赔主张,即如果其对根据LOI所享有的对于TOTSA应收账款具有无可争议的担保(价值1030万美元),并且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其将获得该担保以作为根据LC付款的的对应回报,则本可避免的损失。
提供融资方(“银行”)和贸易商都将受益于以下明确和确定的事实,即开证行必须在符合的文件被提供后支付LC。必须强调的是,在发现不符之处时,严格遵守UCP 600规定的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两个判决都确认,欺诈例外仅适用于提交文件的人(即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高等法院此后拒绝遵循SICC关于所需证据的一审判决。与SICC认为轻率地提交文件不足以构成例外相反的是,在Winson案中高等法院认为,如果受益人在提交文件以获取支付时,明知或在不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陈述(这包括受益人轻率,对真实性无动于衷的情况),则构成欺诈例外。遗憾的是,CACIB在上诉中未对此点提出质疑。
最后,这些判决突显了提供融资方在被自己的客户欺诈后追偿损失可能面临的困难。在本案中,CACIB的追偿仅取决于LOI的正确解释和效力。提供融资方应密切关注LOI的明确措辞,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其可用的追偿途径。
本文编译自《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 allows Crédit Agricole to recover under LOI after Zenrock'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Stephenson Harwood LLP, Kristine K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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