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Dr. BGB-法律电商、人工智能、地面和云端

Dr. BGB-法律电商、人工智能、地面和云端 JW合规与商事法律观察
2015-05-18
2
导读:作者:王奕博,律师 (中国+NY State),执业领域:境外投资(Outbound Investment)

作者:王奕博,律师 (中国+NY State),执业领域:境外投资(Outbound Investment),大宗商品结构贸易融资(Trade Finance)。微信:baiyuanzhiwang


可能大家都注意到了,最近23年,法律电子商务("法律电商)创业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法律+移动互联网”,这个时髦的词组听起来相当有吸引力。但是真正把法律电商理解透彻,并已具备成熟商业模式的法律电商企业可谓屈指可数,至于已经开始盈利的“纯粹法律电商”企业,可能还没有一家。(笔者孤陋寡闻,欢迎法律电商从业者指正)

依笔者观,尽管人类目前正在经历一场旷古未有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即移动互联网时代,但纯粹的法律和律师服务,这门具有2000多年历史的古老行业,在这场新的技术革命面前,很难轻易被转化成什么法律电子商务,法律电商本身就是伪命题,是水中月、镜中花。



万物皆可电商化?


依据笔者对现象的观察和自身网络购“物/服务”的体验,所谓e-business是指,在缔约阶段,即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诺成性合同交易行为,可以快捷地在互联网上缔结,买方的货币支付亦同时可在线上或通过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完成;随后,在合同履行阶段,由“物/服务”的卖方在线下完成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履行(当然,线上提供产品交付的情形也有,如电子书、网络视频课程等)。

电商的主要特征在于:卖方提供的产品,即“物/服务”需至少具备“存在状态标准化”和“交付方式简易性”两个特征,即“物/服务”本身必须是可替代的种类物,如书籍(当当网)、食品(1号店)、出租车服务(嘀嘀打车)等;在“物/服务”实际交付/提供给买方时,交付行为在时间轴上具有“瞬时完成性”,如物品,快递交至买方签收即完成交付;如出租车服务,一般1个小时以内,一次出行服务即可提供完毕。

由上可见,电子商务“现货交易+瞬时履约完毕”的特征比较明显,但其有一个人们可能没怎么注意到的细微特征:即,在线上缔结合同交易前,买卖双方无需发生任何线下的人际交往互动,以建立最低程度的人身信任关系联结作为线上缔约的必要条件。


质言之,电子商务就是现货+陌生人间瞬时交易。(题外话:电子商务可以卖期货吗,比如苹果公司现在在其线上商店预售iphone 10,承诺参与预售认购的消费者届时可以在第一时间以优惠折扣拿到iphone 10。通过这一产品预售机制,苹果公司可以在现阶段融资到一大笔现金,用于产品开发和其他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但这恐怕属于金融法律监管范畴,国家法律一般不会轻易允许;




纯粹的法律电商应该是什么?

事实上,“法律电商”是一个不够精确的宽泛概念,它可以包括广义说和狭义说。具体而言,广义的法律电商,是指包含了法律衍生行业的电子商务,大致可分为:

法律教育培训电商:法律英语、司法考试培训,托福,LSATCLE课程等;

法律出国留学电商: 寄托天下,Essay Edge,各类民间法律留学辅导机构;

法律人力资源电商:法律人才猎头公司;各种Law Lateral Recruiting公司;

法律信息/案例检索/文本售贩电商:LexisNexis, Westlaw, 北大法宝等;

法律评级机构:这个细分行业有点法律界电影节的味道;各办各的,要有自娱自乐的强大信心和精神,有点忽悠外行人的感觉,目前有没有完成电商化还不清楚;


上述法律衍生行业电商,实质是法律与其它传统行业的结合,创新元素不大。

狭义的法律电商,即“纯粹的法律电商”,按笔者理解,应当仅指围绕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流程而开发产品的创新性电商,即“将单一个体律师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整个流程创造性地(外包或者)电商化。”

对于单一个体律师来说,适用于他的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应当是四个相互承接的部分:新客户案源引入律师人力服务客户关系维护—现有客户新案源引入

但是,目前大多数所谓法律电商,其产品基本仅限于“新客户案源引入”阶段,类似于律师案源中介集市,只是做了一个网络平台,用以连接个体律师和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社会大众。这类法律电商,通常会要求在平台上注册的律师缴纳一定费用作为会员费和保证金才可以获得案源线索,但也仅仅是提供线索而已,并不能保证案源居间介绍一定成功。以此方式,通过大量会员律师缴纳的会员费汇集形成的资金池并利用金钱在时间上的沉淀而产生固定收益。

但笔者认为,此类律师案源居间中介平台电商业务,门槛太低、营收不高且不具有可持续性。纯粹的“高大上”创新型法律电商,应当将思维瞄准怎么样把“律师人力服务”这一产品电商化,而不能仅仅将自己局限于作一个很Low的案源介绍集散地。

但是,依据笔者上文分析,传统行业电子商务的特质是“现货+陌生人间瞬时交易,而“律师人力服务”的固有特点,使得其和电子商务的上述特质完全不匹配,或至少在目前看来无法有效匹配。

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形下:(1) 以律师人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交易不会在线上就立刻完成缔约,在委托律师前,客户必然会要求和律师进行线下会面;(2) 律师在和客户交谈以前,由于每个案件均不同,律师不可能有可以立即交付给客户的标准化“现货”;(3) 律师将根据客户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和客户特定需求,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和律师需要多次沟通交谈,逐渐建立起信任关系,从“陌生人”变为“熟人”,甚至是长期或终身的律师客户关系;(4) 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持续时间较长,绝不会是瞬时或当天即可完成交付的服务。 最终,通过网络平台找到律师的社会大众,都将转化为律师自己的客户,律师和社会大众与此类法律电商平台再次发生联系的必要性很弱。



超级人工智能 vs. 律师


那么将富于专业技术含量的“律师人力服务”产品电商化有无可能?也许有,但是最终不可能,除非人类愿意接受机器的统治并接受自身毁灭的命运。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假如人类某一天开发出“超级人工智能”,也许就会出现“律师Siri”、“机器人律师”或“高级仿真人律师”,我们姑且把这类可以进行法律思维的机器叫作Legal Lucy

那时,作为高级、复杂人类脑力劳动表现形式之一的律师法律服务,或许可以全部外包给Legal Lucy和她的朋友们想象一下,22世纪,全球领先的法律电商公司Insane Legal Corp. 向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客户推出“在线超级人工智能律师定制化服务”和关联App(有美版、港版和国行版),客户只要在线上把自己的案情事实、法律问题和需求用语音说给Legal Lucy听,她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法律检索和案例研究,并可参考自己的“经验数据库”把客户需要的备忘录、法律意见书、合同文件、起诉状或电子邮件等都准备好,而客户可能根本不需要和Legal Lucy见面或者建立任何信任关系,只需要和Insane Legal公司线上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并在线支付律师费即可。


可是,人类有能力制造出Legal Lucy这样的,对于应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能够做出事实认定、逻辑分析和法律价值判断的机器吗?如果Legal Lucy可以有,那么她必须具备独立的类人格意识,可以感知人类社会事实和现象,并具备学习和积累关于人性和人类社会经验的能力。



换句话说,Legal Lucy 需要有理智、心灵和灵魂。在这样的超级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如果人类可以为机器造出心灵和灵魂,那么人类就可以扮演造物主的角色了。但是,一方面,我想人类的造物主绝对不会允许人类可以成为能够造出“具有灵魂的生命体”的造物主;另一方面,如果人类造出了有灵魂的人工智能机器,那么由高级人工智能机器全面接管和统治人类世界的日子也就不远了。机器一旦觉醒,其反叛人类的结果就是,人类全面沦为机器的奴隶。



说得有点玄乎,易言之,由于技术的发展,如果人类觉得可以取代上帝,扮演上帝的角色,而放手去制造威力无比的超级人工智能,那么人类离自身的毁灭也就不远了。


进言之,把专业化程度要求极高的“律师人力服务”产品电商化,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人类敢于全面信任机器,并且把自身的命运也交给超级人工智能。


法律实业+移动互联网营销最靠谱

回到现实。笔者认为“法律实业+移动互联网营销”的商业模式,在目前看来,是传统律师行业及法律衍生行业紧跟移动互联网技术革命最靠谱的做法。

所谓“法律实业”就是指律师事务所、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法律人力资源公司、公司注册和商标代理公司以及以法律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传媒公司等与法律行业息息相关的,“在地面”的实体商业组织。而“移动互联网营销”说白了就是微信营销(微博什么的都可以忽略不计),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智能手机App,“在云端”联结每一位在地面上做“布朗运动”的潜在客户。



通过“地面+云端”相结合的模式,把通过移动互联网集聚的人气,关注度和影响力,转化为在地面的法律商业实体的签约客户流,并最终转化为法律实业的现金收入流。


非电商专业人士一家之言,错讹难免,欢迎排砖和讨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您热爱民法,对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感兴趣,请关注并支持德国民法典学习小组的微信公众号(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德国民法典学习小组 或者搜索微信号“BGB-ChinaStudyGroup”订阅);并请转发给您的同学、朋友、同事等,及在朋友圈分享,谢谢!有兴趣加入本学习小组微信群的朋友,可先添加该群管理员微信baiyuanzhiwang。如果您有好文章和素材愿与分享,请电邮至:joe.wang061110@gmail.com谢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JW合规与商事法律观察
中伦律所合伙人王渊律师知识和实务积累分享,专注于合规/政府监管与调查,大宗商品贸易/贸易融资,跨境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擅长行业:能源/自然资源、油气、碳排放权、期货和衍生品、新能源、快消零售、化工、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
内容 165
粉丝 0
JW合规与商事法律观察 中伦律所合伙人王渊律师知识和实务积累分享,专注于合规/政府监管与调查,大宗商品贸易/贸易融资,跨境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并购,擅长行业:能源/自然资源、油气、碳排放权、期货和衍生品、新能源、快消零售、化工、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
总阅读45
粉丝0
内容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