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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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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心的售楼中心、会所的建造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假如是临时性售楼中心: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的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而不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永久性售楼中心:若永久性售楼中心属于开发产品,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其建造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会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会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这个区别非常大,让我们看具体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X花园”住宅项目,在小区入口处搭建临时钢结构售楼部,发生设计、建造及装修费用合计150万元,项目交付后拆除。同时,在项目主体内装修两套实体样板房,装修费用80万元,项目销售后期作为现房以市场价转让给购房者。另外,售楼部内购置空调、沙盘模型等资产性支出30万元。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临时售楼部费用属于临时性建筑且未形成项目可售产品,相关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样板房装修费用因位于主体内且最终有偿转让,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但需确认转让收入;售楼部内空调、沙盘等资产购置费用属于“销售费用”范畴,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会所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X楼盘,取得一块地用于修建会所,支付地价款3000万元,建造成本800余万元。甲公司将该会所的地价款和建造成本分别计入“开发成本--X楼盘--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X楼盘--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并在竣工验收时转入“开发产品--X楼盘”,随总成本在楼盘的销售收入实现时结转,在汇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也作为楼盘开发总成本的一部分进行了税前扣除。
但税务机关检查时提出,该会所属企业自有资产,应作为公司单独的资产进行核算,其成本支出不能计入售房总成本,也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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