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中水电费的税务处理解析
区分业务情形,明确增值税处理方式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若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应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k]。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税率计税,水费按9%税率计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k]。
小规模纳税人收取水电费则分别按3%或1%征收率计税,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k]。
若租赁合同采用水电全包模式,即租金包含水电费用,则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k]。
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若出租房产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k]。
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k]。
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业主收取自来水水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以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k]。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依3%、3%或1%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且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k]。
若物管企业按实际用量收取电费,属于转售电力行为,应按规定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k]。
一般纳税人按13%计税并可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或1%计税且进项不得抵扣[k]。
若物业费中包含水电全包费用,则应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开具发票[k]。
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进项税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3%或1%征收率计税,进项不得抵扣[k]。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如与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k]。
若出租方将水电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承租企业可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k]。
若出租方采取费用分摊方式,企业可凭其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