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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一家工厂委托货代订舱出运一条小柜,申报货物为水泥助磨剂。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若工厂谎报或瞒报危险品,需按10万元/TEU标准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货物在码头被海事部门查验时,发现实际装载物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经检测确认属于海运3类易燃液体危险品。海事对工厂作出6万元行政处罚。
货代依据合同,要求工厂支付瞒报违约金10万元、货名不符违约金3000元及改单费200元。工厂承认瞒报事实,但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减免。最终货代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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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事件告一段落,但工厂事后以“一事不得二罚”为由,主张已接受行政处罚,货代不应再收取违约金,要求退还5000元。
货代拒绝退款,工厂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工厂瞒报危险品行为严重威胁海上运输安全,合同中关于瞒报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旨在督促托运人如实申报,保障公共安全,条款合法有效。
且该违约金标准未明显高于行业普遍水平,货代已主动大幅下调金额,体现合理让步。
海事部门的罚款属行政责任,货代主张的违约金基于合同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缴纳罚款不能免除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货代无需返还5000元。工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