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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敦煌借贷契约看唐代担保制度文化

从敦煌借贷契约看唐代担保制度文化 敦煌国际仲裁院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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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敦煌借贷契约中的担保制度探析[k]

基于敦煌文书的唐代担保文化研究[k]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3月25日第08版

唐代经济繁荣,商业活动频繁,催生了较为完善的担保制度。敦煌出土的借贷契约文书为研究这一时期的担保制度提供了珍贵史料,尤其在保人代偿、质典制度等方面展现出高度的契约文明,对现代担保制度具有借鉴意义[k]

敦煌莫高窟第17窟发现的大量社会文书,包含丰富的借贷契约内容,反映了唐代民间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这些文书不仅记录了借贷行为本身,更体现了当时对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k]

借贷契约的基本结构

以张七奴便麦契为例,唐代借贷契约通常包含借贷事由、借贷事实、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签押等要素。如“纳突不办”说明借款用于缴税,“便佛麦陆硕”明确借贷标的,“秋八月内还足”规定还款时间,而“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则设定了逾期惩罚[k]

值得注意的是,契约中“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明确了保人代偿义务,甚至排除国家大赦对债务免除的影响,反映出当事人对债权实现的强烈保障诉求[k]

违约条款常规定债权人可“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即有权直接处置债务人财产抵债,体现出当时民间对债务追偿的强势机制[k]

契约末尾通常附有借入方、保人、见证人的姓名及年龄,并有画押或签名。值得注意的是,借出方(如“麦主”“钱主”)往往仅以身份代称,极少具名画押,而借入方及担保方信息则记录详尽,凸显契约对债务方责任的强调[k]

保人代偿制度的法律与实践

《唐律疏议》虽对债务清偿有严格规定,但未详述具体执行方式。契约则填补了这一空白,“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成为普遍条款[k]

在张七奴契中,“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明确赋予债权人向保人追偿的权利。保人需承担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乃至可能的罚金,责任重大[k]

保人责任常延伸至家庭成员,体现“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传统观念。尽管保人财产独立于债务人,但其担保责任具有强制性,有效保障了债权实现[k]

该制度在法律支持下,极大促进了唐代借贷关系的稳定与流转,是当时经济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柱[k]

质典制度:动产与不动产的担保实践

质典是唐代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将物品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俗称“以物质钱”。与抵押不同,质典期间债权人掌控标的物,并可享有其孳息收益[k]

以建中三年马令痣举钱契为例,借款1000文,月息200文,未设具体还款日,但约定“如虔英自要钱用,即仰马令痣本利并还”。若不能偿还,债权人可“牵掣令痣家资牛畜,将充钱直,有剩不追”,即有权处置其家产抵债,剩余部分不再追索[k]

该契约中,马令痣的母亲和妹妹作为“同取人”签字,表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增强了债务清偿的可行性[k]

敦煌借贷契约占出土经济文书一半以上,反映出当时民间借贷的普遍性与制度化水平。尽管物质条件有限,但契约形式规范、条款完备,展现了高度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文化[k]

(作者: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穆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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