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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21个法律要点(附删除后恢复办法)

证据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21个法律要点(附删除后恢复办法) 敦煌国际仲裁院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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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权威指南来了

详解微信证据类型、保全方法及法院采信标准

微信已成为日常沟通的重要工具,但在纠纷中,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据,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k]。仅凭截图或打印件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必须遵循规范的取证与保全流程[k]

一、微信证据的六种表现形式

1. 文字记录:包括好友聊天、朋友圈文字、公众号文章及发送的文本文件等,是使用最广泛的微信证据类型,如“微信借条”即属此类[k]2. 图片记录:涵盖聊天、朋友圈及公众号中拍摄、制作或转载的图片,以及使用的表情符号[k]3. 语音记录:指与好友聊天、朋友圈或公众号中以语音形式发布的内容[k]4. 视频记录:包括聊天过程、朋友圈和公众号中上传、拍摄或转发的视频内容[k]5. 网络链接:在聊天或发布内容时分享的网页链接,其内容由第三方或发送方预先设定[k]6. 支付转账信息:通过微信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产生的交易记录,是金钱往来类案件的关键证据[k]

二、微信证据的保存要点

提交微信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三点,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k]: 1. 展示登录过程:演示使用本人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的过程,证明持有记录的合法性及身份真实性[k]。 2. 提供双方个人信息界面:显示对方的微信号、手机号、头像、备注名等,利用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性确认真实身份[k]。 3. 保持聊天记录完整性:微信记录只能删除不能增补,需提供完整的对话内容,避免选择性提交,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k]

三、法庭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携带储存数据的原始设备(如手机)出庭,并按以下步骤操作[k]: 1. 登录微信账户,展示账户名称; 2. 查找对方用户,进入其个人信息界面,展示备注名、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 3. 进入对话框,逐项点击展示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记录; 4. 对转账信息,须进入“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完整展示支付详情; 5. 展示内容应连续完整,不得随意删减,法庭可要求补充特定时间段的完整记录[k]

四、慎用清理功能,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频繁使用“一键清理”“垃圾清理”等功能可能导致关键证据丢失[k]。建议在清理前完成证据保全,方式包括[k]: - 到公证处办理证据公证; - 通过第三方可信存证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保全。 经公证或第三方平台确认的电子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通常会被法院认可[k]。对于侵权类行为,应在发现第一时间进行保全,防止证据灭失[k]。 值得注意的是,自行取证缺乏监督,易被质疑真实性,专业机构保全的证据证明力更高[k]。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存在不被采纳的风险,必要时仍需当庭出示原始载体进行核对[k]

五、微信证据保全注意事项

1. 图片保全:应对图片及其上下文整体公证,不建议单独保全图片[k]。 2. 视频保全:自行拍摄的视频证明力更强,转载或编辑过的视频需审查来源。建议采用刻录方式固定证据[k]。 3. 语音记录:微信语音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保存原始记录、内容真实连贯、表达清晰明确等条件[k]。因其易被篡改、识别困难,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辅以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k]。 4. 文件与链接: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和链接应及时保存打开后的内容,仅保全下载后的文件可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k]。 5. 金钱往来记录:涉及转账时,必须保留原始记录,仅截屏无效[k]。建议备注用途、明确对方身份,并配合录音、借条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k]

六、如何调取微信转账记录?

用户可自行从微信中下载账单,步骤如下[k]: 1. 进入“我”→“支付”; 2. 选择“钱包”; 3. 点击“账单”; 4. 进入“常见问题”→“下载账单”; 5. 选择用途:“用于个人对账”(Excel格式)或“用作证明材料”(PDF格式); 6. 选择时间区间,最长可下载一年内的交易记录[k]

七、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k]。具体包括[k]: - 微信用户、公众号、小程序的注册信息,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保存; - 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保存。 重要提示:腾讯公司不存储用户的聊天内容,因此法院无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k]

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k]: - 第十四条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即时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音频视频文件等数字化信息; - 第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应从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等方面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指出,经公证或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法院可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k]
作者:袁建华 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法律服务窗、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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