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和依法获取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分为法律法规标准、计划规划、统计数据、财政信息、政府采购、消防监督、应急预案、提案建议办理、征求意见、政策解读等重要类别。
支队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方式,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1.主动公开。支队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长治消防”微信公众号上查阅《目录》。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公开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方式。向支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长治消防”微信公众号下载。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请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方式或现场递交《申请表》。现场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直接到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寄提交的申请,请在信封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等。
二、不予公开的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不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但对信息汇聚或关联后,可据此分析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战略部署等,影响我国在战略博弈中优势地位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灭火救援行动、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机构
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负责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紫金东街342号
联系电话:0355-3165381
邮政编码:046011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供稿:办公室
编 辑:长治消防全媒体中心
审 核:郭旭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