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标签信息指引
一、化妆品包装类型示例
化妆品通常分为两种包装类型:
- 一级包装:产品本体,如瓶身或膏管;
- 二级包装:外层彩盒。不同信息需按法规要求标注在相应位置。
二、标签信息具体要求
1. 制造商信息
标签须标明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电子邮箱。
2. 欧盟负责人信息
必须标注欧盟境内负责人的名称、地址和电子邮箱。
3. 原产国
进口产品需标明原产国信息。
4. 标称含量
以重量(g)或体积(ml)表示,如50ml、100g,使用公制单位并符合销售国语言要求。
以下情况可免于标注:容量小于5g/5ml、免费样品、单次使用装,或按数量销售且重量体积无关的产品。
5. 最低保质期
需标注产品在适当储存条件下的最低保质期。
若保质期超过30个月,应标注“开封后使用期”(PAO标识)。
6. 生产批号
必须标注生产批号,以便追溯产品来源。
7. 产品功能
应说明产品用途。若产品名称已明确功能(如“唇膏”“眼线笔”),可不额外标注。
8. 成分表
成分表须以“Ingredients”开头,按添加量由高到低排列。
9. 特殊预防措施
某些产品需标注法规要求的警示语。
若产品本体空间有限,可用“翻书符号”引导至外包装查看完整警示内容。
10. 其他安全警示
必要时还需包含其他安全信息,如“安全使用说明”(Safe use instruction)或塑料包装上的防窒息警告。
三、商品本体标签要求
以下信息必须直接标注在产品本体上:
- 欧盟负责人信息
- 原产国
- 标称含量
- 最低保质期
- 产品功能
- 特殊预防措施
- 适用的警告或安全信息
四、标签语言要求
以下信息必须使用销售目的国的官方语言:
- 标称含量
- 最低保质期
- 产品功能
- 特殊预防措施
- 适用的警告或安全信息
本文内容系转载,非原创。后续如合规政策更新,将不再另行通知。相关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咨询主管部门或专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