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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影射藥爲何屢禁不止?藥商倡參考內地法例

香港影射藥爲何屢禁不止?藥商倡參考內地法例 David的跨境日记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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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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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射藥其本質目的就是借正貨名聲圖利,不惜惡意抄襲、仿冒,更透過一些刁鑽手法逃避法律制裁,不單欺騙了消費者,也傷害了正貨廠商,甚至影響香港藥物零售市場和旅遊業。太和洞藥廠及代理法國雙飛人藥水的全球藥業有限公司多年來沒有放棄向影射藥提告的行動,惟勝訴案件寥寥無幾,更難獲得實質性賠償。太和洞公司指出,內地在此方面則十分值得香港學習,內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三管齊下,侵權判定容易,罰則也很重,未計民事賠償的最高數百萬元的賠償,單是認定侵權的行政罰款最高為商標侵權罰款25萬元,外觀設計專利侵權20萬元。



全球藥業有限公司高級銷售經理黃宜釗引述,早年該公司代理的法國雙飛人藥水在內地遭遇江西一企業惡意搶註「雙飛人」商標及立體商標(包裝外觀),並謊稱獲得法國生產商授權,生產所謂「双飞人爽水」並起訴法國利佳製藥廠侵權。法方因商標爭議,在內地更名銷售,但堅持維權,聯合經銷商反訴,主張在先使用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宣傳記錄)。


●法國雙飛人藥水正貨。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2014/15年,江西地方法院初判法方敗訴,須賠償300萬元並停止銷售。法方不服上訴,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和最高院再審(2020年),最終逆轉勝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江西方惡意搶註,駁回其訴訟,禁止其擁有該外包裝設計,維護了正貨雙飛人的合法權益。



議員:港針對影射藥生產及銷售法例存漏洞

執業律師、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現時針對影射藥生產及銷售的法例,包括《商標條例》、《中醫藥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相較其他地區法例明顯不合時宜及存有嚴重漏洞:「當其他地區法例嚴謹過你時,假藥、影射藥就湧來香港賣。」相反,只要法例明確及部門執法嚴謹,不法藥廠及店舖知道無「灰色地帶」可以利用,自然有所收斂。消費者因為有明確法例作參考,遇到不公平銷售時知道如何舉報及求助;屆時香港不單影射藥問題,相信其他範疇的影射貨品問題也能得以改善。


●在商標法寬鬆下,有一款腸胃藥出現十多種版本的影射藥,用色幾乎一模一樣,彼此之間只有些微不同。喇叭牌正露丸版權持有人Fb圖片


江玉歡以《商標條例》為例,新加坡的《商標法》非常嚴謹,目的是保護當地產品,只要影射貨品的包裝設計近似而有機會令正貨品牌造成損失,便已觸犯法例。但反觀香港的《商標條例》,因有人以可能會限制創作空間為由,以致條例明顯寬鬆,影射藥與針對品牌的商標,只要有少差異便不違例;即使《商品說明條例》第九條「與商標有關的罪行」賦予海關權力執法,但因存有同樣漏洞,出售影射藥難以被入罪。她認為,政府可以只收緊有關影射藥的《商標條例》規管,既不會限制其他範疇的創作空間,又能加強打擊影射藥。


《商品說明條例》方面,江玉歡直言過去20年世界各地也一直追求「公平銷售」,不斷作出修訂以完善法例;雖然香港在2012年曾作出修訂擴大「不良營商手法」涵蓋範圍,並於2013年7月生效,但仍明顯落後於其他地區。以英國及澳洲為例,已經將各式樣不公平銷售手法,細分並列於法例附表之中,顧客及執法者只需根據附表中資料作對照,便能即時確定商戶是否違例;反觀香港,顧客向海關舉報後,再由海關展開深入調查及搜證,「費時失事,如果事主是旅客早已離港。」



「藥」字頭扮有牌 業界盼監管零售

香港文匯報記者今次調查發現,影射藥多數在各個「藥」字頭零售店舖出售,例如藥坊、藥妝店等,不少招牌標榜為「政府註冊」,但翻查資料它們都只是普通的公司註冊,不屬註冊大藥房(Rx)或持牌藥行,顯示市面上「藥」字頭店舖有魚目混珠之嫌。


●香港藥房售賣的藥品琳琅滿目。


全球藥業有限公司高級銷售經理黃宜釗認為,為了從源頭上減少影射藥的銷售,需要從上述零售方進行監管,「影射藥的售賣實際是利益驅使,低成本、高利潤,自然有人肯做,但這些影射產品始終是非正規,入貨途徑隱蔽,譬如有人上門到藥房派出小卡片宣傳。」他續指,香港法例的一大缺陷是「只監管已登記註冊的」,因此可見坊間一些藥房及藥行的守則中,只限制已在衞生署註冊藥物及處方藥的供貨和銷售,而對於沒有註冊的影射藥之入貨則毫無監管。


其次是藥坊、藥妝是巧立名目的商店,與已註冊的藥房及藥行是兩碼子的事,卻濫用「藥」字頭店名,令消費者以為這些藥坊、藥妝及藥業同樣持牌或受衞生署監管。立法會過去曾提出對「藥」字頭店舖的濫用進行監管,黃宜釗認為此議題應重新提上日程。



海關:大部分投訴人拒參與刑事調查

香港海關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2023年1月至今年5月,海關共開立271宗涉及「影射藥品」的跟進調查個案,僅拘捕1人。發言人解釋,被捕人數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投訴人大部分只希望盡快獲得退款,而並不願意參與刑事調查(例如錄取口供、認人或出庭作證等),當中亦有部分投訴人因與商戶達成和解或取得退款而撤回投訴。


香港海關指出,影射產品是指模仿知名正牌產品商標和包裝的產品。由於名稱、字體或包裝等某程度上與正牌產品相似,容易令消費者混淆,影射產品本身並非冒牌貨品,但假如商戶在銷售過程中就該產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如以影射產品充當正牌貨品或聲稱影射產品為正牌貨品),或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影射貨品,即屬違法。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品說明可以透過任何形式及任何途徑展示,包括口頭陳述或書面紀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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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射藥加料變保健食品 議員:應針對性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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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影射藥問題猖獗,除《商標條例》寬鬆外,《中醫藥條例》註冊漏洞,只要在成分加入其他食品,便能以保健食品形式銷售,無須作中成藥註冊。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批評,因為法例的不嚴謹,以致香港的影射藥猶如雨後春筍,對市民健康甚至生命構成危險:「如果政府不採取行動,而要品牌持有人自己逐一向影射藥訴訟,試問可以有什麼成效?」她指出,針對影射藥不一定要收緊中成藥註冊的條例,否則可能影響香港的中醫藥發展,由於影射藥主要以保健食品形式銷售,政府可以針對性地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管。



藥廠建議仿效內地 保健食品需註冊

太和洞藥廠有限公司營運總監余振祥表示,香港目前只有藥品和食品兩類監管顯然是不足的。保健食品的要求絕對要高於簡單的食品安全,以內地為例,以「藍帽子」形式進行監管,即在《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增加《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也就是說符合食安標準基礎上,新保健食品需向國家藥監局申請註冊(需提交功效、安全性等科學依據),或通過備案制(適用於特定原料目錄的產品),且不得虛假宣傳。這方面同樣值得香港借鏡。


●余振祥表示,香港目前只有藥品和食品兩類監管顯然是不足的。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 攝


●太和洞藥廠外包裝生產線質檢工作。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香港中成藥註冊制度有一個較明顯的漏洞,根據規定若產品只有純中藥成分,便需要註冊為中成藥,但若添加食物成分就可以偽裝成「食品」,無須申請中成藥註冊,改為以「保健品」名義出售。事實上,上屆立法會的中醫藥發展事宜小組委員會(2019至2020年度),曾就市面上有中成藥為規避中成藥註冊制度以「7+1」營養標籤當食品銷售問題作討論。惟小組委員會討論後,政府就修例加強規管方面一直未有任何進展,而本屆立法會因未有特別新問題,中醫藥發展事宜小組委員會未有會議。


時任立法會中醫藥發展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恒鑌表示,現時市面除一些規避註冊監管的「偽中藥」及「影射藥」外,一些可能含有藥物成分的「健康食品」或「營養補充品」,同樣難以嚴格規管。


他認為,政府應該重新審視規管中成藥及健康食品的相關法例,特別是《中醫藥條例》已設立一段時間,是時候作出切合時宜的修訂以堵塞漏洞,否則不單可能對市民的健康構成威脅,對香港的中藥發展及形象也會有影響,未來會在議會不同渠道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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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廣濟

報紙編輯:常樂、簡旼

網絡編輯:梁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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