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海外税收案例库㊸|关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免税政策适用性问题

海外税收案例库㊸|关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免税政策适用性问题 宁波税务
2025-12-02
7

▲戳蓝色字关注宁波税务


编者按 >>

《海外税收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境外媒体公开报道的税收案例编译整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目的是为帮助“走出去”纳税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税收风险,了解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的方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今天为大家讲解:关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免税政策适用性问题。


关键词 >>

  印度 新加坡 间接股权转让 

小股东豁免 追溯适用




案例简介

新加坡A公司在新加坡投资成立B公司,B公司投资印度C公司,取得部分股权。2014-2015财年,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印度D公司。A公司认为,该交易虽然涉及间接转让印度C公司财产,但根据印度所得税法关于间接财产转让小股东豁免规定,无需在印度纳税。

印度税务局则认为,间接财产转让小股东豁免条款自2015-2016财年起生效,因此上述交易不能适用豁免规定,应在印度缴税。其后,A公司向印度争议解决小组(Dispute Resolution Panel,DRP,是根据印度所得税法引入的法定机构,由印度中央直接税管理局任命,为外国公司或特定国内纳税人提供快速、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避免直接诉诸所得税上诉法庭,减少诉讼积压并提升税收确定性。)提出反对意见,但被其驳回,理由为:印度“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小股东豁免可以追溯适用”。最终,A公司向新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法庭支持了A公司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新加坡A公司转让新加坡B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是否适用间接转让小股东豁免条款。

新加坡A公司主张



01

在适用条件上

印度《2012年财政法》条款5和《2015年财政法》条款6、7(相关法律规定网站:https://www.incometaxindia.gov.in)对《1961年所得税法》第9节间接财产转让进行了解释。

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5


非居民转让外国实体的任何股份或权益,如果该股份或权益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印度资产,则所产生的收入应在印度纳税。

条款6


如果境外企业持有印度公司或实体股份少于5%,则享有小股东豁免权。

条款7


境外企业持有的印度资产价值超过1亿卢比,且至少占该境外企业资产总价值50%以上时,印度有征税权。


A公司的相关交易符合间接转让小股东豁免规定。


02

在适用时间上

印度《2012年财政法》明确,条款5可按规定追溯至1961年4月1日,《2015年财政法》虽未明确条款6、7可以追溯适用,但由于条款6、7是条款5的补充说明,也应追溯适用至1961年4月1日。


  因此,该交易可以适用间接股权转让小股东豁免规定,不需要在印度纳税。

印度税务局则认为


正因为条款6、7 是《2015年财政法》引入的,所以豁免规定应从2015-2016财年开始生效,而不适用于该笔间接转让发生年度,即2014-2015财年。



最终裁决

最终,新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裁决A公司胜诉。



主要理由

条款5由《2012年财政法》引入,并可按规定追溯至1961年4月1日。在引入该条款后,有人针对其中“任何股份或权益”和 “主要”一词的模糊性向印度政府提出了申述。印度政府将申述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由其研究提出明确间接转让可税范围的建议。此后,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印度通过《2015年财政法》引入了条款6、7。因此,根据立法本意,条款6即“小股东豁免规则”和条款7即“主要价值测试规则”应与条款5一并追溯至1961年适用。



因此,纳税人有权就2014-2015财年发生的间接转让适用小股东豁免条款。




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我国企业“走出去”可能采用与上述案例相似的股权架构,因此在发生企业集团架构变化时,或面临类似的间接转让税收风险问题,应对此予以重视。


01

关注东道国税收政策与税改进展

“走出去”企业在搭建海外架构之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税收政策。例如,印度自“沃达丰案”之后对于《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和解释,尤其是资产收益税方面。企业应及时跟进最新政策,针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部分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02

预先考虑海外架构的退出成本

对于间接转让等投资退出时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应熟悉相关判定和计算规则,如安全港规则、价值测试规则等,做好退出成本预判,同时还应密切关注东道国和相关国家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


03

用好东道国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在遇到跨境税收争议时,“走出去”企业应多途径寻求税收救济。例如,对于印度资本收益税争议问题,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的所得税上诉委员会(CITA)提出上诉。如纳税人对所得税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还可向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提起上诉。除诉诸法律外,企业还可选择相对高效的替代性税收争议解决办法,如向争议解决专家组、所得税和解委员会等机构反馈诉求等。通过用足用好各类税收救济手段,合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海外税收案例库㊳|授权分销收入是否应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海外税收案例库㊴|商业安排不能只为获取税收利益

海外税收案例库㊵|集团内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注意合理性

海外税收案例库㊶|视频平台「走出去」应关注东道国税务遵从要求

海外税收案例库㊷|双边相互协商结果可否类推适用





▼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宁波税务 ▼

制作|鄞州税务

记得星标!点点在看让税收政策传得更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宁波税务
发布税费政策、税法知识、涉税资讯
内容 15194
粉丝 0
宁波税务 发布税费政策、税法知识、涉税资讯
总阅读1.8k
粉丝0
内容15.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