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暂行办法》自2025年9月1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了三点内容,详见表格: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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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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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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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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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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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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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等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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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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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此次修订并非颠覆性的制度变革,而是一次必要的法律衔接、实践补充和概念更新。遗产管理人和居住权登记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内容,三点修订皆精准衔接《民法典》,确保了部门规章与国家根本大法《民法典》的严格对接,维护了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在此提示各位关注新法,避免错误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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