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马两国自1974年建交以来,经贸合作持续深化。2023年,中马双边贸易额达1770亿美元,马来西亚连续14年保持中国在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地位[1]。随着中资企业赴马投资规模扩大(2023年中国对马直接投资存量超80亿美元),税收成本与合规风险成为企业决策核心。中马税收协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马来西亚本土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降低税负、规避双重征税的制度工具。本文从税收体系、协定条款、实操应用三方面展开分析,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政策红利。
关键词:马来西亚 税收优惠
一、马来西亚税收体系与核心税种
Part.1
1.1 税收管理架构与征税原则
马来西亚采用属地征税原则,即仅对来源于或产生于马来西亚的所得征税(海运、空运及特定金融机构除外),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税,股东分红亦免税[3]。此原则与中资企业全球运营模式高度契合,是吸引投资的重要政策优势。
1.2 主要税种与税率
马来西亚税种结构简洁,核心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与服务税(SST)等(见表1):
注:中小企业指实缴资本≤250万马币且年应税收入≤5000万马币的居民企业。
二、中马税收协定核心条款解析
Part.2
2.1 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税务居民身份是适用协定优惠的前提。根据中马协定第一条,仅对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适用协定优惠[4]。
马来西亚居民企业: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董事在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材料1)。此类企业需就全球收入在马纳税,但可享受本土税收优惠(如新兴工业地位)。
中国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其在马所得需按协定规则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PE),以确定纳税义务。
2.2 常设机构(PE)判定规则
常设机构是来源国对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关键依据。中马协定第五条明确PE的四类情形及排除规则(见表2):
实务提示:中国母公司若在马长期派驻人员提供非辅助性服务、设立独立办事处或通过非独立代理人签约,可能被认定为PE,需就归属PE的利润在马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5]。
2.3 预提税优惠机制
跨境支付(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WHT)是企业关注重点。中马协定对部分所得设定了低于马来西亚国内法的优惠税率(见表3):
关键条件:利息优惠需满足“受益所有人”身份(对所得有控制权、处置权);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中国股东在马PE有实际联系,则不适用免税条款(中马协定第七条)。
2.4 避免双重征税机制
中马协定通过“划分征税权”与“税收抵免”双重机制消除双重征税:
营业利润:仅由PE所在国(马来西亚)对归属PE的利润征税,中国作为居民国对企业全球利润征税时,允许抵免在马已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6]。
股息:中国居民企业从马子公司取得股息,若持股≥10%,可间接抵免马子公司就该股息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中马协定第二十三条)。
实操案例:中国A公司持有马来西亚B公司30%股权,B公司2023年利润1000万马币(已缴马企业所得税240万马币)。A公司分得股息200万马币(税后利润),在中国申报时,可抵免B公司已缴税款中归属于该股息的部分(240万×200万/(1000万-240万)≈63.16万马币),降低中国税负。
三、税收优惠政策实操应用与合规风险
Part.3
3.1 本土税收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为吸引外资,推出“新投资激励基金”(NIIF),覆盖新兴工业地位(PS)、投资税收补贴(ITA)等(见表4):
案例:中国新能源企业C在马设立电动汽车电池厂,申请PS资格后,首5年实际税率降至7.2%;若同步申请ITA,60%设备采购成本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综合税负显著降低。
3.2 合规风险提示
PE认定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服务往来、人员派遣需明确边界,避免因辅助性活动外的持续业务构成PE。
关联交易风险:跨境购销、融资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中马协定第九条),不合理定价可能引发税务调整。
优惠维持风险:PS/ITA企业需定期向MIDA提交进展报告,维持最低投资额与就业岗位,否则可能被取消优惠。
结语
中马税收协定与马来西亚本土税收优惠政策,为中资企业提供了降低税负、规避双重征税的制度保障。企业需精准把握税务居民认定、PE判定、预提税优惠等核心规则,结合行业特性与投资阶段(如设立、扩产、分红)选择适用政策,同时关注ESG披露、清真认证等新兴合规要求。未来,随着中马“两国双园”等合作深化,税收政策将持续优化,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关总署.2023年中马双边贸易统计报告[R].北京: 中国海关总署, 2024.
[2] 马来西亚财政部.马来西亚税收管理体系指南[Z].吉隆坡: 马来西亚财政部, 20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S].1985年11月23日签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S].2018年12月29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S].2025年1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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