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与民企合资“空转”贸易风险警示:2.7亿元贷款无法收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典型案例,揭示虚假贸易背后的利益输送与监管失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一起典型的国企与民企合资企业违规开展“空转”贸易案例,暴露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因双方利益诉求不一致、风险管控缺失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问题[k]。
【案例概况】
A公司为S市国有控股企业,B国有公司持股70%,丙实际控制的C公司持股30%。甲、乙由B公司委派担任A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丙任总经理[k]。
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甲、乙、丙等人通过虚构饲料、原料采购等“空转”贸易合同,无实际货物交付,将A公司银行信贷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并以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收取“利润”,用于美化账面业绩[k]。
当丙方出现回款困难后,三人未采取有效止损措施,反而继续放贷,最终导致A公司2.7亿余元银行贷款无法收回[k]。
【运作模式剖析】
- 在KPI压力下,国企利用授信额度开展虚假贸易,试图赚取息差;
- 引入民企成立合资公司,国企出资金、民企负责运营;
- 选择饲料、原料等易操作品类作为贸易标的;
- 关键风险点在于:合资公司向民企关联方预付款或赊销,形成资金输送通道;
- 民企获取资金后用于体外循环或投资失败,造成坏账;
- 国企缺乏有效风控体系,沦为“甩手掌柜”,过程监管缺位[k]。
【案件定性分析】
针对该案行为性质,存在四种意见:民事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k]。
经分析认定,甲、乙、丙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要依据如下:
- 主观故意明确:明知“空转”贸易无真实交易,仍共谋实施,放任损失发生;
- 主体适格:甲、乙系国有公司委派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丙虽非公职人员,但参与共同犯罪,可依法一并管辖;
- 行为违法:违反《贷款通则》及国企经营投资相关规定,擅自拆借资金,超越职权审批付款;
- 后果严重: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k]。
该案不属于高利转贷罪,因行为人获取贷款初衷系完成考核而非牟利;亦非失职罪,因其主观上非过失,而是对风险持放任态度[k]。
该案例反映出部分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初心不纯、管控失效等问题,警示各方必须强化合规意识与风险防控机制建设[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