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我们承接了美国A公司的订单,实际收货方为其客户——美国B公司。由于B公司指定了货代负责运输,我们根据其要求提交了托书,并明确标注为EXW贸易条款,随后货物顺利完成出运。
然而上月,该货代联系我们称已无法与收货人B公司取得联系,货物到港后长期未被提走,询问我方是否同意弃货处理。鉴于我们已收到A公司全额货款,且交易条款为EXW,故予以同意。
EXW条款下出口商是否需承担目的港滞港费用?
尽管在EXW贸易术语下,卖方仅需在指定地点(通常是工厂)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但若海运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为我方企业,则船公司或目的港当局仍可能依据提单法律关系向发货人追索相关费用。
当收货人拒收或失联导致货物滞留目的港时,通常会产生滞箱费、滞港费及仓储费等。若超过免用期仍未处理,船公司或港口有权依法拍卖货物以抵偿费用。但若拍卖所得不足以覆盖全部成本,发货人作为提单记载的一方,仍面临被追偿差额的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和潜在财务损失,建议在操作指定货代出货时,务必与客户及货代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责任边界:明确因收货人原因导致的无人提货、弃货或滞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收货人或其指定方承担。相关约定可添加至托书、订舱文件中,形成有效风险转移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