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大量手机号码、地址、房产等
个人隐私信息,再高价卖出,
儋州男子羊某某充当“中间商”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647条,
违法所得6.1万余元。
近日,
儋州市人民法院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8万元。
案 件 详 情
据了解,2024年5月初,羊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浏览到售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可获取“外快”的宣传视频。为了获利,他下载“纸飞机”“MChat”软件并注册账号,在群聊内分别添加“林某”“个户袁天罡”等用户,与该两人达成长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手机号码、房产信息、婚姻信息、车辆信息等合作。
随后,羊某某在其名下的微信、快手、QQ等软件内发布查询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相关视频、截图等,引流客户到微信账号,向客户收集需要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分别在“纸飞机”等软件内通过“林某”“个户袁天罡”等人向“技术部”查询个户、全户、名下三网、微反、车辆、房产、婚姻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47条,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向“个户袁天罡”等支付查询费。
在对方查询并反馈电子形式公民个人信息给羊某某后,羊某某再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高价出售给客户赚取差价。经查明,羊某某违法所得共计6.1万余元。
法院认为,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6.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作出以上判决。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法治时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