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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指南 | 跨境电商9610出口指南来啦

实操指南 | 跨境电商9610出口指南来啦 食务供应链 Foodchain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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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不断加速,为便捷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货物通关,海关总署于2014年推出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不断加速。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通关,海关总署于2014年推出“9610出口”监管模式。本文将系统介绍该模式的核心要点与操作流程

什么是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

“9610出口”,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境外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后,根据海关要求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零售出口模式

该模式通过申报电子《申报清单》实现快速通关,显著提升物流效率和通关透明度

跨境电商监管适用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所有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的零售进出口交易,均需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并接受海关监管

9610申报的基本要求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信息(无需传输收款信息)

出口申报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在综合试验区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

【清单核放】

企业提交《申报清单》及相关数据,经系统比对后,海关对命中清单实施审核或查验,实现快速放行

【汇总申报】

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按“八个同一”规则归并生成报关单申报:同一收发货人、运输方式、生产销售单位、运抵国、出境关别,以及清单项下同一最终目的国、10位海关编码、币制

未主动申请汇总的,系统将于次月16日自动归并生成报关单,供企业确认后申报,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与收汇

提醒:

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的出口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及许可证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无需进行汇总申报

通关流程

01 企业备案

参与跨境电商出口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报关,还需完成备案

物流企业须持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银行的须具备《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须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

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是否已备案为电商企业

无资质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登录“企业资质—资质备案”模块,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注意:一个公司只需备案一次,请勿重复操作!

02 通关管理

1. 数据传输

企业在申报前,须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清单申报

出口时,企业或其代理人需提交《申报清单》。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出口商品可选择“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

企业可根据退税需求和商品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模式。“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不再生成出口报关单,清单与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汇总申报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按“八个同一”规则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未主动汇总的,系统将在次月16日自动归并并推送至“单一窗口”,企业确认后即可申报

报关单生成后,企业可自行下载用于后续退税和收汇

退货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允许退货。退货企业须建立监控体系,确保退回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可就原报关单、申报清单或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退货商品可单独或批量运回,须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依据:

1.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办公室、数据分中心

协审:行邮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来源:海关12360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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