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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加征220.9%!中国对美国、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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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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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PPS)启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在复审调查期间,对上述国家进口的聚苯硫醚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和税率依据商务部2020年第53号、2021年第34号及2022年第26号公告执行。具体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 东丽株式会社:26.9%
  • DIC株式会社:27.3%
  •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25.2%
  • 东曹株式会社:25.6%
  • 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33.6%
  • 住友电木株式会社:34.5%
  • 其他日本公司:69.1%

美国公司

  • 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214.1%
  • 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220.9%
  • 其他美国公司:220.9%

韩国公司

  • 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26.4%
  • HDC聚合物株式会社:32.7%
  • 其他韩国公司:46.8%

马来西亚公司

  • 宝理塑料(亚太)公司:23.3%
  • 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40.5%
  •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40.5%

复审调查期

本次反倾销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一致,为聚苯硫醚(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PPS),指分子链中含有苯硫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改性或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该产品具有耐高温、耐腐蚀、阻燃、电绝缘等特性,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电器、机械、化工、航空航天等领域。

本案产品对应的中国进出口税则号为39119000,但该税则号项下不属于聚苯硫醚的产品不在调查范围内。

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将评估:若终止对涉案国家进口聚苯硫醚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产业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调查。需提交身份信息、进出口数据、同类产品产销情况及相关关联说明,并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必要时还需提交书面版本。相关表格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或前往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阅案件非保密文本及相关公开信息。

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如对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等问题有意见,可在公告发布后20天内向商务部提交书面评论。

调查方式

商务部将依据《反倾销条例》采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调查。通常在登记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问卷,利害关系方应按时完整准确地提交答卷。

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所有提交的文件须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版,内容和格式应保持一致。如需保密,应提出申请并提供非保密概要;未注明保密的信息将被视为公开信息。

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若利害关系方未如实提供资料、逾期不提供信息或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已获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调查期限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结束。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单位: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11月30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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