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LXXX稽处〔2024〕34号
XXX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XXXX)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存在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与运输单据载明内容不符的情况,涉及进货发票35份,已申报出口退税税额413,209.79元。具体问题如下:
- 出口商品代码不符:船公司提单显示商品代码6201130000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企业报关单显示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 出口商品代码不符:提单商品代码620113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报关单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 出口商品名称不符:提单商品名称为PLASTIC STORAGE BOX, WEARING APPAREL, FURNITURES(塑料存储盒、服装、家具);报关单商品名称为男式上衣。
- 出口商品代码不符:提单商品代码620113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报关单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 涉案4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运提单,证明提单所载商品名称及HS编码信息;
- 《XXXX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3505969xxx),证明报关单申报的商品名称和商品代码。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处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7目第(4)点,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十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
- 追缴你公司因上述4单出口业务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13,209.79元;
- 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差异,责令你公司自行调整并申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由其监管执行;
- 上述税款合计413,209.79元,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风险警示与合规建议
部分出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家共用提单、或同一客户合并出货导致提单信息与报关单不一致的情形。此类行为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备案单证不实,在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能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并视同内销征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当前出口退税实行无纸化申报,虽仅审核报关单与进货发票的电子信息,但并不意味着税务核查终结。只要企业申报过出口退税(包括免抵业务),均需接受备案单证检查,且检查追溯期可达五年。因此,企业应树立“退税完成≠风险解除”的意识,所有已办退税业务必须通过五年期限或经税务机关正式核查后方可视为完结。
企业务必重视备案单证管理,确保提单内容真实、准确,并与报关单、商业发票、合同等保持逻辑一致。若因特殊成交方式无法提供标准提单,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是否可用其他有效单证替代。
合规提示:报关单与提单上的商品代码应当一致(见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