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工作与海关监管区密切相关,无论是货物查验还是日常监管,大多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然而,面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术语,许多人容易混淆;对于“监管作业场所”“集中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也常难以区分。本文将系统梳理各类海关监管区的定义与功能。
海关监管区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海关监管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保税监管场所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 免税商店
- 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海关提示: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出境;相关运输工具须在监管区内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海关有权对监管区内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职权;凡在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均需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于中国关境内,具有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外市场等功能,并由海关实施封闭式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
包括: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
保税监管场所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用于实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所。
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海关提示:保税监管场所属海关事权范畴,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则为国务院事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指由企业经营管理,供进出境或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开展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活动,且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并完成海关手续的场所。
按运输方式分类如下:
- 水路运输类
- 公路运输类
- 航空运输类
- 铁路运输类
- 快递类
海关提示: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必须位于海关监管区内,且其设置需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要求。
- 其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遵循“申请—受理—审批—决定”的法定程序。
集中作业场地
指存在海关监管需求,但由于经营主体性质非企业或不涉及监管货物仓储等原因,无需取得“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许可的场地。
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
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要求,专门用于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查验、检验、检疫的场所。
涵盖以下类型:
-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 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提示:
- 原则上应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区内。
- 设立采取“非行政许可、非审批”模式,流程为:“企业申请—地方政府立项—海关评估—企业申请验收—海关实地验收—公布合格名单”。
- 经正式公布后方可承担相应高风险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
免税商店
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具备符合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免税品监管仓库,向特定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指除上述类别外,其他开展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如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等。
供稿:石家庄海关口岸监管处、曹妃甸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