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境外所得范围界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括: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由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所得;
(五)从境外企业、组织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境外不动产、境外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若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内不动产,则所得视为来源于境内;
(八)由境外主体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其他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
境外所得申报时间与地点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按以下顺序确定: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向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一地申报;
无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若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以其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作为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当期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境外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境外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境外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应纳税所得额,但可在未来同一国家(地区)经营所得中按规定弥补;
(三)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统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需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所需资料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原则上应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等凭证。未能提供合规凭证的,不予抵免
对于已申报境外所得但未办理抵免的情形,可在取得纳税凭证后追溯抵免,追溯期不得超过五年
在取得境外所得的五年内,如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动,应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手续,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亦不退还利息
确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凭境外纳税申报表(或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及对应银行缴款凭证办理抵免事宜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
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鉴于涉及境外所得的年度汇算较为复杂,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办理,或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也可选择邮寄申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