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我们接到美国A公司的订单,实际收货方为其客户——美国B公司。B公司指定其合作货代负责运输,我方按要求向该货代提交托书,并注明EXW贸易条款,随后货物顺利完成出运。
上个月,货代通知我们无法联系到收货人B公司,货物到港后长期未被提取,询问是否同意弃货,我方予以确认。此时我们已收到A公司全额货款,且托书中明确标注EXW条款。
EXW条件下出口商是否需承担目的港滞留费用?
尽管我方仅负责工厂交货,但在海运提单中,发货人(Shipper)显示为我司名称。若目的港无人提货,船公司通常依据提单关系首先向发货人追索滞箱费、滞港费及仓储费等。
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
即便采用EXW条款,一旦收货人弃货或倒闭,相关费用仍可能由出口商承担。船公司或港口在货物滞留一定期限后可依法拍卖处理,所得款项用于抵扣费用;若不足覆盖,仍有权向提单发货人追偿差额。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与货代及客户书面确认:如因收货人原因导致货物滞港,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收货人或其指定方承担。可在托书、订舱文件中添加相应免责条款,以规避潜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