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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璞玉千琢 终成大器
作者:白艳鹤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本院就张某与江苏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江苏某公司主动与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还款方案,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约定:江苏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全部款项。后因江苏某公司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江苏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张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二年执行时效,请求驳回其执行申请。
(网图)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解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时效应自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某与江苏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该行为导致张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又因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自2020年12月31日起重新计算,届满之日为2022年12月31日。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在上述时效期间内,故江苏某公司提出的执行时效异议不能成立,其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不同于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二年。执行时效可通过提出履行、申请执行、同意履行义务等方式产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二年执行时效。因此提醒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执行时效经过导致债权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债务人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案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诉讼费结算、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编辑丨段露露
审核丨赵亚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