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93歲矯型外科醫生李宏邦於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高層張淑玲注射俗稱Botox的肉毒桿菌素後,疑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導致過度鎮靜,事主最終昏迷不治,成為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致死案。李宏邦被控誤殺,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他曾作出誤殺罪相關行為。但由於李宏邦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難以指示律師辯護,亦不適合答辯,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昨日判刑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判他無條件釋放。法官指出,陪審團的裁決顯示被告在案中嚴重疏忽,隱瞞或沒有披露他曾進行的治療和使用的藥物,且被告沒有從2003年同類案件中汲取教訓而重蹈覆轍,直言被告「臭名昭著」,應予以強烈譴責。有大律師指出,裁決是根據被告的年紀及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下作出,不等於案件嚴重性低,亦不應誤解為年長者可獲重罪輕判。
整形名醫李宏邦 資料圖片
李宏邦原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2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即他身為負責治療對方的正式註冊醫生,對其負有謹慎責任,卻沒有為張淑玲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該疏忽是導致張淑玲死亡的主因。
陪審團一致裁定誤殺罪成
陪審團早前已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但一致裁定他曾作出誤殺罪相關行為,包括嚴重疏忽及隱瞞治療及用藥紀錄。
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李宏邦案發時未有評估受害人是否禁食、攝取促眠藥物狀態下仍繼續進行鎮靜療程;在療程期間亦未有監測相關指數,以及未在死者出現呼吸困難時做出提供氧氣等急救措施,更未向其他醫護披露治療及用藥情況,構成嚴重疏忽,令受害人致死。
案情顯示,李宏邦早在2003年曾犯類似錯誤,他因抽脂手術導致另一名女病人死亡,在2009年被醫委會停牌5個月,卻未汲取教訓,再度發生今次事故。
辯方代被告向死者家屬致歉
郭啟安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法庭量刑時可以考慮醫院令、監管和治療令或監護令,然而李宏邦年紀老邁,已經無法治療及復原,醫院令、監管和治療令均不適用。感化官探訪李宏邦住所,訪問照顧李宏邦的妻子和兒子後,認為二人連同家傭能穩定照顧李宏邦,財務狀況亦穩定,無須外來干預,因此認為不必判處監護令。郭啟安指法庭無權另行量刑,法庭僅餘的判刑選項只剩「無條件釋放」,最終決定無條件釋放李宏邦。
不過,法官同時指出,死者家庭亦應得到公義,理應獲李宏邦完整明確致歉,但被告的精神狀況連絲毫的悔意也無法表達,死者家屬只能循民事途徑向李宏邦問責追討。辯方最後代被告向死者家屬深切致歉。
大律師:非年邁即可豁免刑責
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這宗案件本身的嚴重性無可置疑,但其獨特性在於被告人的年紀及身體狀況,因此無條件釋放並不等於案情嚴重性低,亦不應誤解為年長者可獲重罪輕判,「並不是年紀大即可豁免刑責,關鍵在於年長者是否同時存在影響行為能力的健康問題。」
他指出,多名醫生證實被告具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已使其無法承受任何判刑,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才出現特殊的處理方式。
陸偉雄指出,年長從業者問題不僅限於醫療界,司機、律師等行業均會出現,認為不應以年齡作為應否繼續執業的唯一標準,「年長者往往具備更豐富的經驗與智慧,只要身體機能正常,仍是行業寶貴財富。」但他認為可建立健全規範,一方面依靠從業者自律,身體不適時主動退出;同時可參考大律師每年續期執業證書的做法,要求年長專業人士提供健康相關證明,作為續牌條件之一。
記者:張茗
報紙編輯:勞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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