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张 AI 图,放在美国可能是‘无人认领的公共领域’,到了北京却可能被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本文系统梳理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对“AI 生成作品”的法律认定标准、标志性判例及实务建议。
目前中美欧日四大法域普遍认为:AI 不具备作者资格,著作权仅归属于自然人或法人。核心争议在于——当人类与 AI 共同参与创作时,人类需达到何种程度的创造性介入,才能使输出成果被视为可受版权保护的“人类作品”?不同法域对此界定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司法实践呈现“工具论”与“否定论”拉锯
中国《著作权法》未承认 AI 的作者地位,但司法实践倾向于将 AI 视为“高级创作工具”。关键判断标准是:人类是否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与后期修改等环节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并体现个性化表达。
典型案例一:李某诉刘某案(2023年)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 AI 生成图像构成美术作品。原告通过复杂提示词设定人物形象、光影构图,并经历多轮生成与筛选,法院认为其体现了“独特的审美判断和个性化表达”,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该案确立了“工具论”路径:只要人类主导创作过程,AI 输出即可视为人类作品。
典型案例二:2025年新案反转
同一法院在后续案件中却驳回类似主张。因原告使用通用化提示词,缺乏具体创作性指导,且未对输出进行实质性编辑,法院认定该图像主要由 AI 自动完成,不满足“独创性智力劳动”要求,不受著作权保护。
小结
中国对 AI 辅助创作持相对开放态度,但保护标准尚未完全统一。能否获得版权,取决于人类在创作流程中的实际贡献深度,呈现“个案认定、五案五说”的裁判现状。
美国:坚守“人类作者”原则,标准清晰严格
美国是目前对 AI 版权最保守的法域之一,坚持“人类创作”为核心前提。
Thaler v. Perlmutter 案
Stephen Thaler 申请将其 AI 系统 DABUS 自主生成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登记为版权作品,遭美国版权局拒绝。2025年D.C.巡回上诉法院终审支持该决定,明确“人类作者”是美国版权法的基本前提,纯 AI 生成内容不具备登记资格。
Zarya of the Dawn 漫画登记案
创作者 Kashtanova 使用 Midjourney 生成插图,完成图文编排。美国版权局认定:文字内容与整体编排结构具有人类创作性,予以登记;但 AI 自动生成的图像部分因缺乏人类作者,不予保护。
政策指引
美国版权局2023年发布《含AI生成内容作品登记政策》,要求申请人必须披露 AI 使用情况,仅对其中可识别的人类创作部分予以保护。典型做法包括:对 AI 输出进行创意性选择与编排、实质性修改或再创作。
特点
标准高度一致,可预见性强。纯 AI 输出基本进入公共领域,有利于内容平台二次利用,但也可能削弱创作者激励。
欧盟:以“作者自身智力创作”为判定框架
欧盟尚无针对生成式 AI 的终审判决,但已建立稳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统一标准
依据 Infopaq、Painer 等案,欧盟法院确立作品必须是“作者自身的智力创作”(the 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体现作者个人风格与自由创造选择。若表达由技术规则主导,则不具原创性。
对 AI 内容的推论
学界普遍认为:简单提示词(如“画一只猫”)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而深度参与提示设计、迭代控制与后期加工,可能使最终成果被视为人类作品。关键仍是人类对表达的创造性掌控程度。
外围规制
(1)《数字单一市场指令》(DSM)允许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但权利人可“opt-out”;
(2)《AI法案》要求生成式 AI 标注来源、记录训练数据,虽不直接影响版权认定,但影响侵权责任判断。
日本:训练宽松、输出审慎的“双面模式”
日本在 AI 著作权领域呈现鲜明对比:训练数据使用极宽松,但对输出作品保护偏保守。
TDM 例外支持训练自由
日本《著作权法》早设“信息解析”例外,允许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作品进行数据分析与 AI 训练。2023年文部科学省重申其合法性,2024年文化厅发布指引进一步细化,使日本成为全球最友好的 AI 训练法域之一。
输出作品仍坚持人类创作标准
官方文件明确:纯 AI 自动输出不构成著作物;若用户通过选择、编辑、加工表达思想情感或审美判断,则可能被认定为作品。与欧美立场基本趋同。
产业冲突显现
2025年,吉卜力、万代南梦宫等IP巨头联合抗议OpenAI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训练视频模型,质疑“先用后退”模式违背事前授权原则。反映即使法律宽松,内容产业仍强烈要求加强训练数据管控。
四大法域共性与差异总结
共性
- 均不承认 AI 为作者
- 均以“人类创作性贡献”作为版权保护前提
输出保护宽严排序
从严格到开放:美国 → 欧盟 → 日本 → 中国。
- 美国:仅保护“人类部分”,纯 AI 输出无版权
- 欧盟:无终审判例,但从“智力创作”标准推断,难承认纯 AI 作品
- 日本:接受“人+AI”作品,但排除全自动输出
- 中国:已有肯定与否定判决并存,标准尚不稳定
训练数据规则差异
- 日本:TDM 例外最宽松,训练最友好,但面临产业反弹
- 欧盟:TDM 可 opt-out + AI 法案透明度要求,整体偏向权利人保护
- 美国、中国:尚处政策博弈初期,未来走向不明
实务启示:创作者与企业的应对策略
对内容创作者 / 自媒体运营者
(1)善用 AI 为“工具”而非“自动机”。应设计具体、个性化的提示词,完整记录创作思路、迭代过程与筛选逻辑,并对输出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艺术加工,以增强作品的可版权性。
(2)跨地区发布需有心理预期。同一内容在美国可能仅部分受保护,在中国或有机会主张整体作品性。建议在合同与平台条款中明确 AI 使用情况与权属约定。
对企业 / 产品方
(1)建立“AI 版权合规地图”。厘清训练数据合法性边界,评估欧盟 opt-out、日本 TDM、中美政策风险;避免输出高仿敏感 IP(如日本动漫角色);在产品文档与用户协议中明确 AI 输出的权属与使用范围。
(2)以合同构建“护城河”。B端合作中约定作品归属、风险分担与训练数据使用权限;C端用户协议说明平台对 AI 输出的再利用规则;制定内部员工 AI 使用规范,防范权属不清导致的商业风险。
结语:旧框架下的艰难重构
当前全球并未推翻传统著作权体系,而是在“人类作者”前提下进行适应性调整。各国正于训练与输出、透明与效率之间寻求新平衡。对创作者而言,关键不是担忧 AI 夺走版权,而是思考如何优化创作流程,让 AI 成为放大个人风格的“外骨骼”,而非取代人格表达的替代品。
审核:品牌委 张林
排版:林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