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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ighting-Equipment 相关要求

Firefighting-Equipment 相关要求 信德海事安全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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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巴哈马海事局发布关于消防设施及便携式灭火器的检查、维护、测试和检验要求的通告。

巴哈马海事局发布关于消防设施及便携式灭火器的检查、维护、测试和检验要求的通告。

火灾探测系统

火灾探测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SOLAS第二章第2节第7.3条,并参考IMO通函MSC.1/Circ.1432的相关指引。

每月需对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点进行抽样测试,确保所有设备每5年内至少完成一次全覆盖测试。月度测试应轮换物理抽检不同探测器,其余可通过目视或电子自检确认状态。

对于大型系统(探测器≥1000个),每个大舱至少测试1个探测器;或在同防火区、同区域的多个小舱内测试1个(如同一甲板、同侧船员舱)。测试期间应对所有可接触探测器进行目视检查,排查遮挡或篡改情况。

每条电缆线路及每个防火区至少测试1个探测器。手动报警点应同步测试,确保每5年至少覆盖一次。

采用大气采样原理的火灾探测系统,须每月进行全系统物理测试;若船舶执行超过1个月的载货航次,装货前须测试货舱相关采样系统。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专项要求

控制阀门应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确保操作顺畅。

定期维护周期:客船每2年±3个月,货船在中间、定期或换证检验时执行。高压钢瓶和引导钢瓶需称重或通过可靠方式验证充装量,不低于标称值的90%,不足则补充;低压储罐需检查液位,确保满足最大危险区域防护需求。

核查储存容器水压试验日期:高压钢瓶和引导钢瓶每10年至少试验一次。10年检验时,抽检10%进行内部检查和水压试验;如有1个不合格,扩检至50%;若仍存在不合格,则全检。钢瓶使用满20周年及之后每10年,须全量进行水压试验。

软管应按制造商建议更换,最长不超过10年。钢瓶移除测试期间,须配备备用钢瓶,确保灭火剂量符合FSS规则第5章2.2.1条及SOLAS第二章第2节14.2条规定。

排放管道与喷嘴应隔离系统主体,通过测试钢瓶或其他方式通入干燥空气或氮气,验证无堵塞。

哈龙HALON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需核查船上是否仍使用HALON 1301灭火剂,及时评估合规性与替代方案。

便携式灭火器数量及备用充装要求

配置数量

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满足船级社要求;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起居、服务及控制站区域,至少配备5具便携式灭火器;鼓励参照MSC.1/Circ.1275执行。

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按MSC.1/Circ.1275规定配置,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述区域至少配备5具。

备用充装

前10具便携式及半便携式灭火器:配备100%备用充装。

第11至60具:配备50%备用充装(上限覆盖60具)。

无法在船上充装的灭火器:应携带同类型、同容量的额外灭火器作为替代。

记录要求

船上须保存以下记录:

  • 周、月、季、年、两年、五年、十年等周期性检查与测试记录
  • 其他维护与测试记录
  • 发现缺陷及整改措施记录

灭火剂限制要求

根据IMO决议MSC.532(107)对SOLAS第二章第2节的修订,为保障人员安全并减少环境影响,部分消防物质被禁止使用。

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或储存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剂,已拆除的此类物质须送交岸上合适接收设施处理。

新造船:2026年1月1日起建造的船舶,建造时即须符合禁令。

现有船舶:2026年1月1日前建造的,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检验前完成合规整改。

信德海事安全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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