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以案释法 | “舟山带鱼”引发的诉讼

以案释法 | “舟山带鱼”引发的诉讼 知产前沿
2025-12-01
43
导读:更多知产案例,请关注“知产前沿”公众号!


“舟山带鱼”地理标志的权利人

若起诉店铺销售的带鱼非产自舟山海域

构成商标侵权

是否必须先购买商品实物才能举证?

来看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舟山某协会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标志限定产品须产自浙江舟山渔场特定海域。经查,深圳品某酷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标注“舟山野生带鱼”“舟山带鱼”的商品,其商品详情显示产地为“中国大陆/山东省/日照市”,客服亦确认产地为日照。舟山某协会以网页公证证据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未实际购买涉案商品实物。诉讼中,涉诉商品链接已被删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深圳品某酷公司注册地不在舟山,亦非商标许可使用人,其使用“舟山带鱼”标识的正当性前提是商品确产自舟山海域。原告已通过公证证明商品页面信息未指向舟山产地,且客服明确答复产地为日照,足以使“商品非产自舟山”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作为销售方,掌握进货来源信息,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应由其证明商品真实产地。在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法院可结合待证事实、证据持有情况及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多样性,取证难度高,司法实践中强调利益平衡原则,注重考量各方实际举证能力。

(二)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特殊性

与普通商标侵权不同,地理标志的核心在于标明商品来源地及其特定品质,其侵权判断关键为“商品是否真实来源于指定区域”,而非是否导致公众混淆。权利人仅需初步证明被控商品来源存疑,即可完成举证。本案中,原告作为行业协会,虽具品质识别能力,但难以直接获取商品源头证据;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掌握进货凭证,举证能力明显更强。因此,在原告已提交网页公证书及客服答复等证据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告。若其无法证明产地真实性,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
(五)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七)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知产前沿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7510
粉丝 0
知产前沿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33.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