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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3号丨关于进口蒙古国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3号丨关于进口蒙古国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cec物流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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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3号(关于进口蒙古国蜂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正式发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方与蒙古国食品、农业和轻工业部达成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蒙古国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食品、农业和轻工业部关于输华蜂蜜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的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蒙古国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蜂蜜的加工企业须经中方注册。蒙方应对拟出口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蜂蜜产品。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原料蜂群来源条件

1.蜜蜂应来自蒙古国境内由主管部门登记并有效监管的养蜂场。

2.蜜蜂采集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须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或转基因植物。

(二)疫病防控要求

蒙方确认其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养蜂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在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不得发生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三)蜜蜂瓦螨病防控措施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来源养蜂场及其周边5公里在输华前12个月内无瓦螨侵染;

2.使用孔径不超过0.42mm的滤器过滤;

3.加热至中心温度50℃以上并维持20分钟;

4.冰冻至中心温度零下12℃或更低,并持续至少24小时,确保杀灭瓦螨及虫卵,并有效去除残体。

五、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1.提供原料的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国和蒙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

2.输华蜂蜜应来自建立溯源系统的加工企业,实现从养蜂场到产品的全程可追溯。

3.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得超过中国和蒙古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4.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期间,企业须按国际规定制定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产品须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6.全过程须符合中蒙两国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或其他非本企业产品混合加工或包装。

7.蒙方应做好各环节标识,设立独立成品库或专区存放输华蜂蜜并明显标识。

8.装箱后应在蒙方官员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蒙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

证书须以中文、蒙古文和英文出具,格式和内容需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蒙方应将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封识标志、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报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

七、包装及标识要求

输华蜂蜜必须使用符合中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且包装须密封。

标签应以中文、蒙古文和英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信息。

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八、其他事项

中国海关依法对输华蜂蜜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违反了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的情形,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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