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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劳动法】沙特阿拉伯王国《劳动法》(最新版本根据2025年2月19日生效的《劳动法修正案》修订)

【沙特劳动法】沙特阿拉伯王国《劳动法》(最新版本根据2025年2月19日生效的《劳动法修正案》修订) 法律雇佣军LegalMercenary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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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注】鉴于地域和文化差异,中文版本与原文本必然存在差异,仅供参考、了解当地情况使用,不可在正式文件中引用。正式业务场景必须以沙特阿拉伯官方平台发布的英文或阿拉伯文译本为准。

Saudi, Riyadh

赵璇律师提示:沙特阿拉伯王国劳动法由皇家法令(M/51)颁布,颁布日期为回历1426年8月23日,相当于中国公历的2005年9月27日。

本次最新修订于回历1446年2月8日(公历2024年8月13日),国王下发了皇家法令并在官方公报(网址:uqn.gov.sa)上公布180日后生效,所以修正案生效日期是公历2025年2月19日。


皇家法令编号(M/44)

日期:1446 年 2 月 8 日

凭真主之佑助

我们,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

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

依据《政府基本法》第七十条(依据皇家法令No. A/90,颁布于1412年8月27日)

依据《内阁系统》第二十条(依据皇家法令No. A/13,颁布于1414年3月3日)

依据《协商会议系统》第十八条(依据皇家法令No. A/91,颁布于1412年8月27日)

经审阅协商会议第81/9号决议(1445年4月22日)及第279/27号决议(1445年10月27日)

经审阅内阁第117号决议(1446年2月2日)

特此颁布如下法令:

第一条:批准对《劳动制度》(依据皇家法令No. M/51,颁布于1426年8月23日)部分条款的修正,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第二条:本法令第一条所述修正条款将在官方公报公布180天后正式生效。

第三条:请内阁首相阁下、各位大臣及相关独立机构负责人——各司其职——执行本项法令。

劳动法

第一部分:定义和总则

第一章:定义

第 1 条
本法称为《劳动法》。

第 2 条
在本法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所指派的含义:

部: 劳工部。
部长: 劳工部长。
劳工办公室: 在部长决议指定的区域内对劳工事务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雇主: 雇佣一名或多名工人并支付工资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工人: 为雇主工作并在其管理或监督下获取工资的任何自然人(男性或女性),即使该人员不受其直接控制。
未成年人: 任何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
工作: 为履行(书面或非书面)雇佣合同而在所有人类活动中付出的努力,无论其性质或种类如何,无论是工业、商业、农业、技术或其他性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
主营业务: 对个人而言:其通常的商业活动。对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特许经营公司)或商业登记证中所述的公司设立所从事的活动。
临时性工作(Temporary Work): 按其性质属于雇主活动组成部分的工作,其完成需要特定期限或与特定工作相关,并随其完成而结束。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期限均不得超过90天。#律注:核心业务,但是短期外包。
偶发性工作(Incidental Work): 按其性质不属于雇主通常活动组成部分的工作,且其执行不需要超过90天。#律注给核心业务请了个短期保姆。本身是边缘的、服务性的工作。
季节性工作: 在已知的周期性季节期间进行的工作。

非全日制工作: 由非全日制工人为雇主执行的工作,且每日工作时间少于企业正常每日工作时间的一半,无论该工人是按日工作还是在每周的特定几天工作。
连续服务 指工人为同一雇主或其合法继承人持续不间断地提供服务,服务期从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服务应被视为连续的:

  1. 官方节假日和假期。

  2. 根据本法规定参加考试而造成的中断。

  3. 工人在一个工作年内无薪缺勤的间断时间不超过20天。
    基本工资(Basic Wage):根据书面或非书面雇佣合同,因工人的工作而支付给他的所有报酬,无论工资种类或支付方式如何,还包括定期增薪。

    实际工资(Actual Wage):基本工资加上因工人在工作中付出的努力或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而决定支付给工人的所有其他应得增薪,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定为工人的工作决定的增薪。包括:

  4. 根据工人营销、生产、收集或实现的增产或增效而支付的佣金或销售提成或利润分成。

  5. 工人因履行工作职责时付出的努力或遇到的风险而有权获得的津贴。

  6. 根据生活水平或为满足家庭开支而可能给予的增薪。

  7. 补助或奖励:雇主授予工人的以及因诚实或效率等而支付给工人的款项,如果此类补助或奖励在雇佣合同或企业工作组织规定中有规定,或者习惯上授予的程度已达到工人认为其是工资的一部分而非捐赠。

  8. 实物特权:雇主承诺在其雇佣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定中声明为工人的工作提供的福利,其价值每年最高估计为两个月的基本工资,除非雇佣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定中另有估计超过该价值。

工资:实际工资。

企业:由自然人或法人经营的任何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并支付任何种类工资的实体。
月: 30天,除非雇佣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定中另有规定。
条例: 本法的实施条例。

【条款修正案】根据伊历1440年11月27日皇家法令第 (M/134) 号对工人的定义进行修改。
所有自然人——无论男女——为雇主工作,在其管理或监督下获得工资,即使他不在雇主的监督下。”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法令新增两项定义,内容如下:

1. 派遣:指通过持有此类许可的机构,为雇主以外的人提供工作。

2. 辞职:指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表达其意愿,在非强制性的情况下,无条件、无限制地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雇主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总则

第 3 条
工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除非满足本法规定的条件,否则任何其他人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有公民在工作权方面一律平等,不得基于性别、残疾、年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而有所区别,无论是在工作期间、雇佣时还是在招聘广告时。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40年11月27日第(M/134)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除非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从事劳动。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因性别、残疾、年龄或其他任何形式而受到歧视,无论是在工作执行过程中,还是在招聘或招聘广告中。

第 4 条
在实施本法规定时,雇主和工人应遵守伊斯兰教法(Sharia)的规定。

第 5 条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任何个人承诺为雇主工作并在其管理或监督下获取工资的合同。

2. 政府和公共组织及机构的工人,包括在牧场或农业工作的人员。

3. 慈善机构的工人。

4. 与工人的资格和培训合同,但那些在雇主处工作且受本法相关规定限制的工人除外。

5. 非全日制工人,涉及安全、职业健康和工作伤害,以及部长发布的决议。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任何人承诺为雇主的利益并在其管理或监督下工作以获取工资的所有雇佣合同。

2-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牧场或农业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

3-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在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条款范围内与雇主非雇员签订的资格和培训合同。

5-在与职业安全和健康、工伤以及部长决定的范围内的兼职人员。

第 6 条
临时性、季节性和临时工应遵守关于职责、纪律规则、最长工作时间、每日和每周休息间隔、加班工作、官方节假日、安全规则、职业健康、工作伤害及其补偿的规定,以及部长决定的任何其他规定。

第 7 条

  1. 下列人员可豁免适用本法的规定:
    a) 雇主的家庭成员,即构成企业唯一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
    b) 体育俱乐部和联合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c) 家政工人及类似人员。
    d) 农业工人、私人牧工及类似人员。
    e) 在载重量低于500吨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f) 进入王国执行特定任务且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的非沙特工人。

  2. 部长应会同有关机构,为第(1)款(a)、(c)、(d)、(e)和(f)项所列类别发布一项或多项条例,其中包含与每个类别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特殊规定。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 1- 下列人员不受本制度规定的约束:

A - 雇主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长辈和后代,且仅在其所属机构工作。

B- 体育俱乐部和联合会的运动员和教练。

C- 家政工人及类似职位。

D- 农业工人、私人牧羊人及类似职位。

E- 在载重量低于五百吨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F- 来沙执行特定任务且工作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非沙特籍工人。

2-部长应与主管部门协调,针对本条第(1)款第(a)、(c)、(d)、(e)和(f)项所述类别颁布一项或多项法规;这些法规应包括与每个类别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特殊规定。

【条款修正案】伊历 1446 年 8 月 2 日颁布皇家法令第 (M/44) 号,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 1446 年 8 月 20 日起生效)。该条款修改如下:
1- 下列人员不受本法规定的约束:
A- 雇主家庭成员,即雇主的配偶、长辈和长辈,且在仅包括他们在内的机构内工作。

B-俱乐部和体育联合会的球员及其教练。

C-家政工人及类似人员。

D-农业工人、私人赞助商及类似人员。

E-为执行特定任务而来沙特工作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非沙特工人。

2-部长应与主管部门协调,针对本条第(1)款(a)、(c)、(d)和(e)项中提到的类别颁布一项或多项规定;包括与每个类别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特殊规定。作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

3- 针对本条第(1)款(c)和(d)项中提到的两个类别颁布的规定应包括确保提高绩效的程序和机制制定两类劳动力市场的规则,规范他们的流动,并确定雇主、机构和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第 8 条
任何与本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件均应视为无效。在雇佣合同有效期内,对工人根据本法产生的权利的任何放弃或和解也是如此,除非该放弃或和解对工人更有利。

第 9 条
阿拉伯语应是本法或为实施其规定而发布的任何决议以及雇主向其工人发布的指令中所要求的数据、记录、文件、雇佣合同及类似文件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雇主在上述任何情况下除使用阿拉伯语外还使用外语,则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第 10 条
本法规定的所有期限和时间表均根据回历(Hijri calendar)计算,除非雇佣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定中另有说明。

第 11 条
如果雇主将其全部或部分主营业务分配给自然人或法人,后者应给予其工人原始雇主给予其工人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已由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如果雇主委托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执行其原有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则后者必须给予其工人原雇主给予其工人的所有权利和福利。”

【条款修正案】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增加了编号为 (第十一条之二) 的条款,内容如下:
“在不影响本制度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部长可以采取措施,确保改善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并规范劳动力流动。

第 11 条之二
在不影响本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的前提下,部长可采取任何能够改善劳动力市场表现和规范劳动力流动的措施。

第 12 条

  1. 劳工部应制定一个或多个示范内部规章,其中应包括与工作行为相关的规则和条例。还应包括有关福利、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的规定。

  2. 劳工部应制定规范内部规章采纳的规则。

【条款修正案】根据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已修改为两条,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1- 该部应制定一个或多个统一的工作组织规章范本,但该范本应包含组织工作的规则和相关规定,包括与福利相关的规定以及与违规和纪律处分相关的规定。

2-该部应建立工作组织规章的监控和审批机制。

第十三条:
1- 所有雇主都有义务根据该部制定的格式制定在其机构内组织工作的规章。部长可以对此做出例外规定。

2- 雇主可以在规章中增加附加条款和条件,但前提是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规章及其实施决定相冲突。
3-雇主必须在单位的显眼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任何修订,以确保受其约束的人了解其规定。

第 13 条

  1. 每个雇主应根据劳工部的示范内部规章为其企业起草内部规章。部长可允许对此规定的例外情况。

  2. 雇主可在内部规章中加入不违反本法、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决定的条款和条件。

  3. 雇主应以确保员工知悉规定的方式,使员工能够查阅内部规章及其任何修订。

第 14 条
已废止

第 15 条
雇主在企业开始工作时,应书面通知主管劳工办公室以下数据:

  1. 企业的名称、类型和总部,以及其邮寄地址和任何便于联系的信息。

  2. 其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提供商业登记证或许可证的编号、日期和签发机构,并附上其副本。

  3. 企业中雇用的工人数量。

  4. 企业负责经理的姓名。

  5. 劳工部要求的任何其他数据。

第 16 条

  1. 如果雇主无法亲自经营业务,他应在工作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如果企业中有多个合伙人或经理,则应从居住在工作地点的人员中提名一人代表雇主,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任何行为负责。

  2. 雇主应书面通知主管劳工办公室合伙人或经理的姓名,如果他被替换,雇主应在后者任职之日起最多七天内通知劳工办公室新合伙人或经理的姓名。

  3. 如果未任命经理负责企业,或者任命的经理未履行职责,则实际经营企业的人或雇主本人应被视为企业负责经理。
    在所有情况下,雇主承担最终责任。

第 17 条
雇主应在工作场所保存记录、报表和文件,其性质和内容应在条例中规定。他应在工作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工作时间表、休息时间、每周休息日以及每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如果实行轮班制)。

第 18 条
如果企业的所有权转移给新所有者,或者其法律形式通过合并、分割或其他方式发生变化,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合同应继续保持有效,且服务应视为连续的。至于在变更之前产生的工人权利,例如所有权转移之日未支付的工资或未实现的服务终了奖金和其他权利,前所有者和后继所有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个体企业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前所有者和后继所有者可以经工人书面同意,将工人的所有先前权利转移给新所有者。

如果工人不同意,他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向前所有者收取应付款项。

第 19 条
根据本法应付给工人或其继承人的款项应视为一级优先债权,工人及其继承人为清偿该债权,有权对雇主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权。如果雇主破产或其企业清算,上述款项应作为优先债权登记,并在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司法、破产或清算费用)之前,向工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紧急款项。

第 20 条
雇主或工人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滥用本法或为实施本法而发布的决议或条例的行为。任何一方均不得实施侵犯另一方或其他工人或雇主的自由的行为,以实现任何利益或强加任何与工作自由或负责解决争议的主管当局的管辖权相冲突的观点。

第 21 条
部长在实施本法规定时,应在必要时与相关当局协调。

第二部分:招聘组织

第一章:就业单位

第 22 条
劳工部应在方便雇主和工人的地点免费提供就业单位,其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协助工人寻找合适的工作,并帮助雇主招聘合适的工人。

  2. 收集有关劳动力市场及其发展的必要信息,并分析此类信息,以便向关心经济和社会规划事务的各种公共和私营组织提供。

  3. 履行以下职责:
    3.1 登记求职者。
    3.2 从雇主处获取空缺职位的数据。
    3.3 将工人的申请推荐给合适的空缺职位。
    3.4 就职业资格和培训或为填补空缺所需的再培训向求职者提供建议和协助。
    3.5 劳工部决定的其他事项。

【条款修正案】颁布伊历1446年8月2日第M/44号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如下:

该条款开头修订如下:“本部提供无偿就业渠道,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3/3)款修订如下:“根据求职者的资质,将他们的请求与空缺职位进行匹配。”

第 23 条
每个有工作能力且愿意工作的适龄工作公民都可以在就业单位登记其姓名、出生日期、资格、先前工作经历、偏好和地址。

第 24 条
条例应规定就业单位工作进展的规则和程序、登记表、通知和其他用于其工作的文件的形式,以及根据官方职位分类的职位分类表,该表应作为组织招聘的基础。

第 25 条
每个雇主应向主管劳工办公室发送以下信息:

  1. 空缺和新职位的说明、其类型、地点、工资和资格要求,期限自职位空缺或创建之日起不超过15天。

  2. 关于雇用就业单位推荐的公民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应在收到推荐信后七天内发出。

  3. 其工人的姓名、职位、职业、工资、年龄和国籍列表,以及非沙特人的工作许可编号和日期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数据。

  4. 关于工作状况、条件和性质以及报告日期之后一年内预计职位增减的报告。

  5. 本条(3)和(4)款规定的报表应在每年穆哈兰姆月(Muharram)期间发送。

第 26 条

  1. 所有领域的所有企业,无论工人数量多少,都应努力吸引和雇用沙特人,创造留住他们的条件,并通过指导、培训和使他们具备担任指定工作的资格,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来证明其适合该工作。

  2. 雇主雇用的沙特工人比例不得低于其工人总数的75%。如果缺乏足够的技术或学术合格工人,或者无法用国民填补空缺职位,部长可暂时降低这一比例。

第 27 条
部长可在某些活动、职业以及一些省和县必要时,要求雇主在雇用工人之前,必须按照其决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就业单位进行登记。

第二章:残疾人的就业

第 28 条
每个雇用25名或以上工人且其工作性质允许招聘职业残疾人的雇主,应雇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其数量至少占其工人总数的4%,无论是通过就业单位推荐还是其他方式,并且他应向主管劳工办公室发送一份由经过职业康复的残疾人担任的职位和岗位及其工资的列表。

第 29 条
如果工人遭受工作伤害,导致其通常能力丧失但并未妨碍其从事另一项工作,则发生工作伤害时其所服务的雇主应将该工人安置在合适的岗位上,并支付该岗位规定的工资。这不影响工人因该伤害应得的补偿。

第三章:招聘公民的私营办公室和从国外招聘的私营办公室

第 30 条
未经劳工部许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从事招聘沙特人或从国外招聘工人的活动。条例应确定这两类活动的职能、授予和更新每类活动许可的条件、职责和禁令以及不续签或吊销许可证的规则及其后果,以及为确保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其他条件和控制措施。

【条款修正案】颁布沙特公元1446年8月2日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沙特公元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1- 未经沙特外交部许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从事雇用沙特公民、招聘工人或外包活动。

相关法规应明确每项活动的管理措施、每项活动的许可证授予和续期条件、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不续期或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及其后果,以及为确保相关工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其他条件和管理措施。

2-沙特外交部应就本条第(1)款所述活动的收费标准及其支付方式提出建议,以便完成相关监管程序。

第 31 条
招聘办公室促成雇佣的沙特工人以及代表雇主从国外招聘的工人应视为雇主的工人,并通过直接合同关系与之绑定。

第三部分:非沙特人的雇用

第 32 条
未经劳工部批准,不得从国外招聘工人。

第 33 条
非沙特人不得从事或被允许从事任何工作,除非根据劳工部为此目的准备的格式获得该部的工作许可。
授予许可的条件如下:

  1. 该工人合法进入该国并被授权工作。

  2. 该工人拥有该国需要且公民不具备或可用公民数量不足以满足需求的职业或学术资格,或者他属于该国需要的普通工人类别。

  3. 该工人与雇主有合同关系并在其负责之下。

本条中的“工作”一词指任何工业、商业、农业、金融或其他工作,以及任何服务,包括家政服务。

第 34 条
任何其他机构要求的从事某项工作或职业的许可或执照均不能替代所述工作许可。

第 35 条
如果雇主违反劳工部制定的沙特化要求,劳工部可以拒绝续签工作许可。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如雇主违反该部制定的本地化工作标准,该部可拒绝续签工作许可。”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如果雇主违反劳工部规定的沙特化标准或《条例》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或规定,该部可基于其认为适当的理由拒绝续签工作许可。《条例》将规定相关程序,以确保工人不会因工作许可不续签而受到不利影响,包括允许在未经不合规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工人的服务转移给其他雇主。

第 36 条
部长应发布一项决议,指定禁止非沙特人从事的职业和工作。

第 37 条
非沙特人的雇佣合同应是书面的且有固定期限。如果合同未规定期限,则工作许可的期限应视为合同的期限。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的皇家法令(M/44)批准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的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非沙特籍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且为固定期限。如合同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则合同期限应为自劳动者实际承担工作职责之日起一年。如劳动者在该期限后仍继续工作,则合同将自动续签,续签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

第 38 条
雇主不得让工人从事其工作许可规定以外的职业。工人在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改变其职业之前,禁止从事其原有职业以外的职业。

第 39 条

  1. 除非遵循了规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雇主不得允许其工人为他人工作,工人也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同样,雇主不得雇用其他雇主的工人。劳工部应检查企业,调查其检查员发现的违反本款的行为,并将其移交内政部以处以规定的处罚。

  2. 雇主不得允许工人自营职业,工人也不得自营职业。内政部负责查处、拘留、驱逐在街道和广场自营职业的违规者以及潜逃工人和雇用、

藏匿或运输他们的人员以及任何参与此类违规行为的人,并应对他们处以规定的处罚。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4 年 12 月 5 日第 (M/24)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第三十九条:1) 雇主不得出台既定规章制度,不得让其员工为第三方工作。员工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雇主也不得雇佣其他员工。劳工部将对相关机构进行检查,调查其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将其提交内政部,以执行规定的处罚。2) 雇主不得出台其员工为自己工作,员工也不得为自己工作。内政部将逮捕、驱逐出境并处罚违规者,包括街头和广场上的自雇工人(散工)、旷工(逃亡者),以及雇主、雇主、包庇者、运送者以及任何参与违法行为的人员,并对他们执行规定的处罚。

【条款修正案】伊历 1446 年 8 月 2 日颁布皇家法令第 (M/44) 号,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 1446 年 8 月 20 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改为单一款,内容如下:“
雇主不得在未遵守既定规则和程序的情况下允许其雇员为第三方工作或为自己工作。雇员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或为自己工作。雇主不得雇用其他雇员。劳工部应当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法规定的处罚。然后,劳工部应当将属于内政部管辖范围的事项提交内政部,以便根据本法规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如果内政部发现与本法规定相关的违法行为,还应当将违反本条规定的雇主的资料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以便执行本法规定的处罚。”

第 40 条

  1. 雇主应承担与非沙特工人招聘相关的费用、签发和更新居留许可(Iqama)和工作许可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以及与变更职业、出入境签证相关的费用,以及双方关系结束时工人返回其祖国的机票费用。

  2. 如果工人不适合工作或者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希望返回其祖国,则该工人应承担返回其祖国的费用。

  3. 雇主应承担希望将其服务转移给他的工人的服务转移费用。

  4. 雇主应负责已故工人的遗体处理费用并将其运送到合同签订地或工人招聘地,除非经其家人同意将工人安葬在王国。如果社会保险总局(GOSI)承担此项工作,则雇主可免除责任。

【条款修正案】颁布沙特公元1446年8月2日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沙特公元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第(1)款修订如下:“雇主应承担招聘非沙特籍员工的费用、居留和工作许可的办理及续签费用、因雇主原因导致的延误而产生的罚款、转职费用、出境和回国费用,以及双方关系结束后员工返回祖国的机票费用。

第 41 条
条例应规定从国外招聘、服务转移和职业变更的条件、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部分: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一章:雇主工人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 42 条
雇主必须培训其沙特工人并提高其技术、管理、职业和其他技能,以便逐步替换非沙特人。
雇主应保存一份记录,显示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已替换非沙特人的沙特工人姓名。

【条款修正案】沙特公元1446年8月2日颁布的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沙特公元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所有雇主应制定政策,对其沙特雇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以提高其技能,提升其在技术、行政、专业和其他工作方面的水平。相关规定应由相关法规具体规定。

第 43 条
在不影响特许经营和其他协议中关于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条件下,每个雇用50名或以上工人的雇主应每年在其业务中培训一定数量的沙特工人,其数量不少于其工人总数的12%。此百分比应包括雇主支付学费的正在就读的沙特工人。部长可根据其决定提高某些企业的这一百分比。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36年5月6日第M/46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在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培训和资格认证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规则的情况下,任何雇用50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每年必须从其沙特籍员工中选出不少于其员工总数(12%)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或培训。该比例包括已完成学业的沙特籍员工,前提是雇主承担了学习费用。部长可在其决定确定的某些机构中提高该比例。

【条款修正案】沙特公元1446年8月2日颁布的皇家法令(M/44)批准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的修订(自沙特公元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在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有关培训、资格认证和技能发展的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所有雇主均须为完成学业的沙特工人提供资格认证或培训,且雇主须承担学习费用。相关标准和一般规定应由相关法规另行规定。

第 44 条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中应遵循的规则和条件、其持续时间、小时数、理论和实践培训计划、测试方法以及就此授予的证书。条例应规定在这方面应遵循的一般标准和规则,以提高工人在技能和生产力方面的绩效水平。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的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工人正在接受培训的技能、培训中遵循的规则和条件、其持续时间、小时数、理论和实践培训计划、评估方法以及为此颁发的证书。规章应定义在这方面需遵循的标准和一般规则,以增强工人在技能和生产力方面的表现。

第二章:非雇主工人的资格和培训合同

第 45 条
培训或资格认证合同是雇主承诺为特定职业培训和认证某人的合同。

第 46 条
培训或资格认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说明合同约定的培训职业、培训持续时间及其连续阶段、以及每个阶段支付给学员的津贴,前提是该津贴不基于计件或生产率。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的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资格或培训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并明确培训合同规定的职业类型以及学员在每个阶段的报酬数额,前提是报酬不是按计件或生产方式确定的。合同必须明确学员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格或培训是在雇主所属的机构还是在其他机构进行。

第 47 条
部长可要求根据其决定确定的公司接受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学院、研究所和中心的学生和毕业生,以根据劳工部与相关公司管理层之间将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情况、期限和学员津贴接受培训和补充实践经验。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部长可要求机构接收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大学、学院、研究所和培训中心的学生及其毕业生,用于培训和完成实践经验,并遵守法规规定的条款、条件和期限,但前提是学员与雇主之间签订了培训合同,该合同适用本章规定。机构可向学员提供奖励。

第 48 条

  1. 如果确定学员无法完成培训计划,雇主可以终止培训合同。学员或其监护人也应有权这样做。寻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在培训终止日期前一周通知另一方。

  2. 培训完成后,雇主有权要求学员为其工作一段相当于培训期的时间。如果学员拒绝工作相同的时间或其中一部分,他应向雇主支付雇主产生的培训费用或剩余期间的费用。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1- 如果雇主证明学员或正在接受资格认证的人员无法以有益的方式完成培训或资格认证计划,则雇主可以终止资格认证或培训合同。学员或正在接受资格认证的人员或其监护人或受托人拥有此权利。希望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在培训或资格认证终止日期前至少一周通知另一方。

2-雇主在完成培训或资格认证期后,可以要求学员或正在接受资格认证的人员为其工作与培训或资格认证期相似的时间。如果学员或正在接受资格认证的人员拒绝或放弃在相似或部分时间内工作,则必须向雇主支付其在剩余期间产生的培训或资格认证费用或其部分费用。”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第(1)款修订如下:

如果雇主根据培训或资格认证机构定期编写的评估报告,证明学员或正在接受资格认证的人员无法或不能有效地完成培训或资格认证课程,则雇主可以终止资格认证或培训合同。学员或正在接受资格认证的人员有权终止合同。希望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至少在规定的终止日期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其意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第 49 条
培训和资格认证合同应受本法关于年假、官方节假日、最长工作时间、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和安全规则、工作伤害及其条件的规定以及部长决定的任何其他规定的约束。

第五部分:工作关系

第一章:雇佣合同

第 50 条
雇佣合同是雇主与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据此后者承诺在前者的管理或监督下工作以获取工资。

第 51 条
雇佣合同应一式两份执行,双方各保留一份。但是,即使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被视为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单独通过所有证明方法确定合同及其产生的应享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要求将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至于政府和公共公司的工人,主管当局签发的任命决定或命令应视为合同。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订如下: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记录。即使非书面合同,合同也视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证明合同及其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对于政府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的任命决定或命令将取代合同。

第 52 条

  1. 在不违反本法第37条规定的前提下,劳工部应创建一份示范雇佣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雇主的名称和地点;工人的姓名和国籍;身份证明;居住地;约定的工资,包括福利和津贴;工作的类型和地点;雇佣日期;以及合同期限(如果是固定期限)。

  2. 雇佣合同应符合本条(1)款所述的示范合同。合同双方可以添加不违反本法、其实施条例和相关决定规定的其他条款。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 考虑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部应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雇主名称和所在地、工人姓名和国籍、身份证明材料、居住地址、约定工资(含福利和津贴)、工作类型和地点、入职日期、如果是固定期限工作,还应包括工作期限。

2-劳动合同应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形式,合同双方可在不与本制度规定、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决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增加其他条款。”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第(1)款修订如下:“

考虑到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部应为各类劳动合同制定统一的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雇主名称及所在地、劳动者姓名及国籍、身份证明材料、居住地址、约定工资(含福利和津贴)、工作类型及地点、入职日期、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以及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 53 条
如果工人需要经过试用期,应在工作合同中明确说明并明确标示,但该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开斋节(Eid Al-Fitr)和宰牲节(Eid Al-Adha)假期以及病假除外。经工人和雇主书面同意,可以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180天。各方有权在此期限内终止合同,除非合同包含仅授予一方终止合同权利的条款。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36年5月6日第M/46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如果劳动者需要试用期,则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开斋节、宰牲节假期和病假不计入试用期。除非合同中包含赋予一方终止合同权利的条款,否则双方均有权在此期间终止合同。”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该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如果劳动者需要试用期,则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但所有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包括不计入试用期的休假条款。在此期间,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 54 条
同一雇主不得对工人进行多次试用。作为例外,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工人进行另一次试用期,但该试用期涉及另一职业或工作,或者自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终止以来已过去不少于六个月。如果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获得补偿,工人也无权获得服务终了奖金。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36年5月6日第M/46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同一雇主不得对同一劳动者进行多次试用。除此以外,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劳动者可以再次进行试用,但前提是试用期涉及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或者自劳动者与雇主关系终止之日起,试用期已不少于六个月。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无权获得赔偿,劳动者亦无权获得离职补偿金。(赵璇律师WeChat:HsuanZhao)

第 55 条

  1. 固定期限雇佣合同在其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则该合同应被视为已续订为无限期合同,但非沙特工人需遵守本法第37条的规定。

  2. 如果固定期限合同包含将其续订类似期限或指定期限的条款,则合同应按约定期限续订。如果合同连续续订三个任期,或者原始合同期限和续订期限总计达到四年(以较短者为准),并且双方继续履行,则该合同应成为无限期合同。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如双方继续履行,则合同续签为无限期合同,但需考虑本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沙特公民的规定。(赵璇律师WeChat:HsuanZhao)

2-如固定期限合同包含续签条件,约定续签期限与原合同相同或具体期限的,则续签期限按约定期限计算。如续签次数连续三次,或原合同期限(含续签期限)达到四年(以较短者为准),且双方继续履行,则合同转为无限期合同。

第 56 条
在所有合同期限续订特定时间的情况下,合同续订期限在确定考虑工人服务期的工人权利时,应视为原始期限的延长。

第 57 条
如果合同涉及完成特定工作,则应在约定的工作完成后终止。

第 58 条

  1. 雇主不得在未经工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工人从其原始工作地点调动到另一个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地方。

  2. 在紧急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未经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指派到不同地点,期限每年不超过30天,但雇主应承担该期间工人的交通和居住费用。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已由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 未经工人书面同意,雇主不得将工人从原工作地点调至需要更改居住地的其他地点。

2-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无需征得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约定地点以外的地点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但雇主须承担工人在此期间的交通和居住费用。

第 59 条
不得将按月领取工资的工人重新分类为按日、按周、按小时领取工资的工人或按计件工作领取工资的工人,除非工人书面同意且不影响其在作为按月领取工资工人期间所获得的权利。

第 60 条
在不违反本法第38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在未经工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分配给工人与约定工作根本不同的职责,除非是短暂情况所迫的必要情况,且每年期限不超过30天。

第二章:职责和纪律规则

第一节:雇主的职责

第 61 条

除本法及为实施本法而发布的条例和决定中规定的职责外,雇主还必须:

  1. 避免诉诸强迫劳动,或无法院命令扣留工人的工资或其部分,或以任何可能侵犯其尊严或宗教的方式虐待工人。

  2. 给予工人本法规定行使权利所需的时间,不得因此类时间扣除其工资。他可以以不损害工作进展的方式规范此项权利的行使。

  3. 为主管当局的员工执行与本法的执行相关的任何任务提供便利。

【条款修正案】颁布伊历1446年8月2日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订后增加了以下段落:
4-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取消或削弱就业和职业平等机会或待遇,无论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年龄、残疾、婚姻状况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对求职者或雇员进行排斥、歧视或优惠。

5- 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住房。他可以在工资中支付适当的现金补贴来代替。

6-为员工提供从住所到工作地点的适当交通工具。他可以在工资中支付适当的现金补贴来代替。

第 62 条

如果工人在规定时间报到上班或表示已准备好在该时间工作,但仅因可归因于雇主的原因而受阻,则该工人有权获得未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 63 条

雇主、其代理人或任何对工人拥有权力的人员应禁止任何非法物质进入工作场所。任何被发现持有或消费此类物质的人均应受到本法规定的惩罚,但不影响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其他惩罚。

第 64 条

雇佣合同期满时,雇主必须:

  1. 应工人要求,免费向其提供工作经验证明,说明开始工作日期、关系结束日期、职业以及最后工资数额。雇主不得在证明中包含任何会损害工人声誉或其未来就业机会的备注。

  2. 将工人存放于雇主处的所有证书或文件返还给工人。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36年5月6日第M/46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有义务做到以下几点:
1. 应工人要求,免费向其提供工作证明,证明上岗日期、与工人关系终止日期、工人的职业以及最后工资数额。雇主不得在证明中包含任何可能损害工人声誉或减少其就业机会的内容。

2. 将存放在工人处的所有证明或文件退还给工人。

第二节:工人的职责

第 65 条
除本法及为实施本法而发布的条例和决定中规定的职责外,工人还必须:

  1. 按照行业惯例和雇主的指示执行工作,前提是该指示不违反合同、法律或公共道德,且不会使其面临任何不应有的危险。

  2. 妥善照管交由其处置或保管的雇主的机器、工具、用品和原材料,并将未使用的材料归还给雇主。

  3. 在工作期间遵守正当行为和道德规范。

  4. 在发生威胁工作场所或其中人员的灾难或危险的情况下,在不要求额外报酬的情况下提供一切援助和帮助。

  5. 应雇主要求,接受雇佣前或雇佣期间所需的医疗检查,以确保其没有职业病或传染性疾病。

  6. 对其生产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生产的材料的技术、贸易和工业秘密,以及与工作或企业相关的所有商业秘密保密,披露这些秘密可能对雇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节:纪律规则

第 66 条

雇主可对工人施加的纪律处分如下:

  1. 警告。

  2. 罚款。

  3. 扣减或推迟涨薪,期限不超过一年(依雇主规定适用)。

  4. 推迟晋升,期限不超过一年(依雇主规定适用)。

  5. 停职并停发工资。

  6. 法律规定的解雇情形。

第 67 条
雇主不得对工人施加本法或工作组织规定中未规定的处罚。

第 68 条
如果自上次违规发生之日起已过去180天(自工人被告知该违规处罚之日起算),则不得因重复违规而加重处罚。

第 69 条
不得指控工人任何被发现后已超过30天的违规行为,也不得在调查结束并确定工人有罪后超过30天对其施加纪律处分。

第 70 条
不得因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行为对工人施加纪律处分,除非该行为与工作、雇主或负责经理有关。也不得因单次违规对工人处以超过五天工资的罚款,并且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适用超过一项处罚。一个月内因支付罚款而从其工资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五天工资的金额,且其无薪停职每月不得超过五天。

第 71 条
除非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指控事项、对其进行讯问、听取其辩护并将其记录在存入其档案的笔录中,否则不得对工人施加纪律处分。对于处罚不超过警告或扣除相当于一天工资金额的轻微违规行为,讯问可以是口头的。这应记录在笔录中。

第 72 条
应以书面形式将处以处罚的决定通知工人。如果他拒绝接收或者他缺席,则应将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到其档案中显示的地址。

工人可在收到最终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官方节假日除外)对对其处以处罚的决定提出异议。异议应向劳工法院提出,该法院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

【条款修正案】伊历 1446 年 8 月 2 日颁布皇家法令第 (M/44) 号,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 1446 年 8 月 20 日起生效),该条款修改如下:
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决定通知工人。如果工人拒绝接收或缺席,则应以挂号信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其档案中所示的地址。工人有权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雇主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如果工人的申诉被驳回或在提交申诉后(十五)天内未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则工人有权在申诉被驳回之日起(三十)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或在规定的申诉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向劳动法庭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第 73 条
雇主必须保存一份工人所受罚款的专门记录,注明工人姓名、工资、罚款金额、罚款原因和罚款日期。罚款只能由企业内的劳工委员会为企业工人的利益支付。如果没有此类委员会,罚款的支付须经劳工部批准。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36年5月6日第M/46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雇主必须将其对工人处以的罚款记录在专门登记册中,列明工人姓名、工资数额、罚款金额、罚款原因及罚款日期。罚款只能以有利于工厂工人的方式处理,且必须由工厂内的工人委员会处理。若未设立委员会,则罚款应经劳工部批准处理。

第三章:雇佣合同的终止

※第 74 条
雇佣合同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终止:

  1. 如果双方同意终止,但工人的同意必须是书面的。

  2.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满,除非合同已根据本法规定明确续订。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保持有效直至其期限届满。

  3. 在无限期合同中,任何一方自行决定终止,如本法第75条所述。

  4. 当工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除非双方同意在此年龄后继续工作。

  5. 不可抗力。

  6. 企业永久关闭。

  7. 雇佣工人所从事的业务线终止,除非另有约定。

  8. 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条款修正案】本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2、合同期限届满,但根据本制度规定明确续签合同的除外;续签合同的除外。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由一方当事人自愿终止合同。

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男劳动者60岁,女劳动者55岁),但双方协商同意在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除外。劳动组织规定提前退休的,可以降低退休年龄。如果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且合同期限超过退休年龄,则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5、不可抗力。

6、企业永久关闭。

7、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劳动者工作的期限,除非另有约定。

8、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赵璇律师WeChat:HsuanZhao)

【条款修正案】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对第七十四条第(4)款进行了修订,伊历 1440 年 11 月 27 日第 M/134 号皇家法令对同一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工人达到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除非双方同意在该年龄之后继续工作。”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订后增加了两款,内容如下: 

 3(重复)- 辞职
 7(重复)- 根据《破产法》启动的任何破产程序,主管法院作出最终裁定或裁决,终止工人的合同。”

第 75 条
如果合同是无限期的,任何一方均可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并在终止日期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期限如合同中规定,但如果工人的工资是按月支付的,则该期限不得少于60天,对于非按月支付的工资,则不得少于30天。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已由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如果合同为无限期,则任何一方均可基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该理由必须在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且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终止合同,但若工人的工资是按月支付的,则该期限不得少于 60 天;若是其他原因,则该期限不得少于 30 天。”

【条款修正案】伊历1446年8月2日颁布第(M/44)号皇家法令,批准对《劳动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起生效)。
该条款修订如下:
1-
 如果合同为无限期合同,且工资按月支付,则任何一方均可基于以下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A- 如果由工人终止合同,则工人必须在终止日期前至少(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

B-如果由雇主终止合同,则雇主必须在终止日期前至少(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

2-如果合同为无限期合同,且工资不按月支付,则基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无论是工人还是雇主)必须在终止日期前至少(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赵璇律师WeChat:HsuanZhao)

第 76 条
如果终止无限期合同的一方未遵守根据本法第75条规定的通知期,则该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工人通知期工资的补偿,除非双方约定更高的补偿。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已由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改如下:
如果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方不遵守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期,则该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通知期内相当于工人同期工资的金额,除非双方同意支付更高的金额。

第 77 条
除非合同包含因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而约定的特定补偿,否则受终止影响的一方有权获得如下补偿:

  1. 对于无限期合同:相当于工人受雇每年度15天工资的金额。

  2. 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

  3. 本条(1)和(2)款所述的补偿不得低于工人两个月的工资。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已由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如下:
“除非合同中规定了因一方非法原因终止合同的具体补偿,否则因合同终止而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1- 如果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则每服务一年可获得 15 天的工资。

2-如果合同为固定期限,则可获得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

3-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中提到的补偿不得低于工人两个月的工资。

第 78 条
如果通知由雇主发出,工人有权享受带薪休假,每周一整天或八小时,以寻找其他工作。工人有权确定休假时间,但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雇主。雇主可以在通知期内免除工人上班,而不影响工人该期间的服务期或应享权利。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的文本已被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取消;并由以下文本取代:
“如果通知来自雇主,工人有权在通知期内每周缺勤一整天或每周缺勤八小时,以寻找其他工作,并有权获得当天或缺勤小时数的工资。工人有权决定缺勤的日期和时间,但必须至少在缺勤前一天通知雇主。雇主有权在通知期内免除工人的工作,同时将其服务期计算为持续至该期限结束,雇主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尤其是工人在通知期内获得工资的权利。(赵璇律师WeChat:HsuanZhao)

第 79 条
雇佣合同不因雇主死亡而终止,除非在订立合同时考虑了其个人因素,但合同因工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而终止(根据主管卫生当局或雇主指定的授权医师批准的医疗报告)。

第 80 条
雇主不得在未给予工人奖金、预先通知或补偿的情况下终止合同,除非在下列情况下,并且必须给予工人

陈述反对终止理由的机会:

  1. 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原因袭击雇主、负责经理或其任何上级。

  2. 如果工人未履行其由雇佣合同产生的主要义务,或未服从合法命令,或者,尽管有书面警告,仍故意不遵守雇主张贴在显眼位置的与工作和工人安全相关的指示。

  3. 如果确定工人犯有不当行为或侵犯诚实或正直的行为。

  4. 如果工人故意实施或不实施任何旨在对雇主造成物质损失的行为,但雇主必须在知悉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主管当局报告该事件。

  5. 如果确定工人为获得工作而进行了伪造。

  6. 在试用期内。

  7. 如果工人在一个合同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勤超过30天,或连续缺勤超过15天,但前提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工人缺勤20天,在第二种情况下缺勤10天,解雇前必须有雇主向工人发出的书面警告。

  8. 如果确定工人非法利用其职位谋取个人利益。

  9. 如果确定工人披露了商业秘密。

【条款修正案】本条款经伊历 1436 年 5 月 6 日第 (M/46) 号皇家法令修订;文本内容如下:
“雇主不得在未向工人支付奖励、通知或补偿的情况下终止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并且雇主应给予工人陈述反对终止理由的机会:
1-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而殴打雇主、负责的经理或其上级或下级。

2-如果工人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或不服从合法命令,或故意不遵守雇主在显眼位置宣布的关于工作和工人安全的指示(尽管已收到书面警告)。

3-如果证明工人行为不端,或实施了违背荣誉或信任的行为。

4-如果工人故意实施任何旨在给雇主造成物质损失的行为或不行为,雇主应在获悉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事件。

5-如果证明工人使用伪造手段获得工作。

6- 如果工人处于试用期。

7- 如果工人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缺勤超过三十天,或者连续缺勤超过十五天,但雇主必须在工人缺勤二十天后以书面形式警告后予以解雇,前者是缺勤二十天,后者是缺勤十天。

8- 如果有证据表明工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个人成果和利益。(赵璇律师WeChat:HsuanZhao)

9- 如果有证据表明工人泄露了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业或商业秘密。

第 81 条
在不影响其所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工人可以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无需通知而离职:

  1. 如果雇主未履行其对工人的基本合同或法定义务。

  2. 如果雇主或其代表在签约时在工作条件和情况方面进行欺诈。

  3. 如果雇主在未经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分配工人执行与约定工作根本不同且违反本法第60条规定的工作。

  4. 如果雇主、其家庭成员或负责经理对工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侵犯或不道德行为。

  5. 如果雇主或负责经理的行为具有残忍、不公正或侮辱的特点。

  6. 如果工作场所存在严重危害工人安全或健康的危险,且雇主知悉但未采取表明其消除的措施。

  7. 如果雇主或其代表通过其行为,特别是其不公正待遇或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工人看起来是终止合同的一方。

第 82 条
在工人享受本法规定的病假期限之前,雇主不得因工人患病而终止其服务。工人有权要求将其病假与年假合并。

第 83 条

  1. 如果分配给工人的工作使其能够结识雇主的客户,雇主为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要求工人在合同终止后不与其竞争。为使该条件有效,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包括时间、地点和工作类型。该条件的有效期自双方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 如果分配给工人的工作使其能够接触雇主的商业秘密,雇主为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要求工人在合同终止后不得披露此类秘密。为使该条件有效,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包括时间、地点和工作类型。

  3. 作为对本法规定的例外,雇主可以在发现工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义务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条款修正案】该条款经伊历1436年6月5日第M/46号皇家法令修订,内容如下:
“1- 如果分配给工人的工作使其了解雇主的客户,雇主为了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约定工人在合同结束后不得与其竞争。该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类型,方为有效,且约定期限自双方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如果分配给工人的工作使其接触其工作秘密,雇主为了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约定工人在合同结束后不得泄露其工作秘密。该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类型,方为有效。

3-作为本法规定的例外,雇主可以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发现劳动者违反了本条规定的任何义务。

第四章:服务终了奖金

第 84 条
工作关系结束时,雇主应支付工人一笔服务终了奖金,金额相当于前五年每半年个月的工资,

之后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服务终了奖金应根据最后工资计算,工人有权按比例获得其在该年度工作部分的服务终了奖金。

第 85 条
如果工作关系因工人辞职而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三分之一的奖金(如果连续服务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五年),三分之二(如果连续服务超过五年但少于十年),以及全额奖金(如果服务满十年或以上)。

第 86 条
作为对本法第8条规定的例外,可以约定用作计算服务终了奖金基础的工资不包括支付给工人的全部或部分佣金、销售提成和类似工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按其性质可能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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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雇佣军LegalMercenary
Hey,这是赵璇律师和朋友们的公号。 我们聊中资出海如何落地生根,也聊跨境数据合规和币圈监管,聊税务海关法院仲裁的不同面孔,也聊AGI、氮化镓、NAS、单机游戏和肉类食物。 我们聊从传统业务延伸到Web3的一切,直到被去火星的单程船票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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