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颁布后,中、美之间的FATCA协议一直是“Agreement in Substance(实质性生效但未签署)”的状态,所以目前是找不到签署版本的,只有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改善税收合规和实施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政府间示范协议》。协议范本一共有九种,中美之间采用的应当是FATCA互惠型模式1A协议,或者叫Model-1协议。该协议利用了现有的TIEA(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或DTC(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所在国政府作为中间环节,来减轻金融机构的报告负担。
FATCA互惠型模式1A协议(基于现有TIEA或DTC)
2014年6月6日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FATCA伙伴]政府
关于改善国际税收合规和实施FATCA的协议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FATCA伙伴]政府(各自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希望缔结一项协议,基于有效的自动信息交换基础设施,通过在税务事项上相互协助来改善国际税收合规;
鉴于,《美国和[FATCA伙伴]之间的所得税税收协定》/《税收事项行政互助公约》(“公约”)第[]条¹/《美国和[FATCA伙伴]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第[]条¹授权为税收目的交换信息,包括自动交换;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通常称为《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条款,该法案针对特定账户引入了金融机构的报告制度;
鉴于,[FATCA伙伴]政府支持FATCA旨在改善税收合规的基本政策目标;
鉴于,FATCA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包括[FATCA伙伴]的金融机构可能因国内法律障碍而无法遵守FATCA的某些方面;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收集有关[FATCA伙伴]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特定账户的信息,并承诺在具备有效信息交换关系的适当保障措施和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与[FATCA伙伴]政府交换此类信息并追求同等水平的交换;
鉴于,政府间实施FATCA的方法将解决法律障碍并减轻[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负担;
鉴于,双方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改善国际税收合规,并根据[公约/TIEA]的规定,基于国内报告和互惠自动交换来实施FATCA,并受其中规定的保密和其他保护措施的约束,包括限制根据[公约/TIEA]交换信息用途的条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¹【选择适当的文书作为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尚未生效的文书通常不能作为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引用。请注意,目前在美国生效的只有1988年1月25日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税收事项行政互助公约》。2010年5月27日在巴黎签订的修订《税收事项行政互助公约》的议定书尚未在美国生效,因此不能作为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
第1条
定义
1.就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协议”)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a)“美国”一词指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各州,但不包括美国领土。对美国“州”的任何提及均包括哥伦比亚特区。²
b)“美国领土”一词指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邦、关岛、波多黎各自由邦或美属维尔京群岛。
c)“IRS”一词指美国国税局。
d)“[FATCA伙伴]”一词指[FATCA伙伴全名][,包括____][,但不包括____]。³
e)“伙伴辖区”一词指与美国之间已签订生效协议以促进FATCA实施的辖区。IRS应公布一份确定所有伙伴辖区的清单。
f)“主管当局”一词指:
(1)在美国方面,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以及
(2)在[FATCA伙伴]方面,指[]⁴。
g)“金融机构”指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或特定保险公司。
h)“托管机构”指任何为其业务中相当部分是为他人账户持有金融资产的实体。如果实体在以下较短期内的总收入中,归属于持有金融资产及相关金融服务的收入等于或超过该实体总收入的20%,则该实体视为其业务中相当部分是为他人账户持有金融资产:(i)在确定年份之前的12月31日(或非日历年会计期间的最终日)结束的三年期;或(ii)该实体存续的期间。
i)“存款机构”指任何在银行或类似业务的日常经营中接受存款的实体。
j)“投资实体”指任何作为业务(或由作为业务经营的实体管理)为或代表客户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或操作的实体:
(1)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款证、衍生品等)交易;外汇交易;汇率、利率和指数工具交易;可转让证券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
(2)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或
(3)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投资、管理或经营资金或金钱。
本第1(j)款应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书中“金融机构”定义中类似措辞的精神进行解释。
k)“特定保险公司”指任何作为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发行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或有义务就该等合同进行支付的实体。
l)“[FATCA伙伴]金融机构”指(i)任何[居住于]/[根据……法律组织]⁵[FATCA伙伴]的金融机构,但不包括位于[FATCA伙伴]境外的该金融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ii)任何非[居住于]/[根据……法律组织][FATCA伙伴]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该分支机构位于[FATCA伙伴]。
m)“伙伴辖区金融机构”指(i)任何在伙伴辖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但不包括位于该伙伴辖区境外的该金融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ii)任何未在伙伴辖区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该分支机构位于该伙伴辖区。
n)“报告金融机构”指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或报告美国金融机构,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o)“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指任何非不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FATCA伙伴]金融机构。
p)“报告美国金融机构”指(i)任何居住在美国的金融机构,但不包括位于美国境外的该金融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ii)任何非居住在美国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该分支机构位于美国,前提是该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控制、接收或保管其收入,且就该收入需要根据本协议第2条第2(b)款交换信息。
q)“不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指任何附件II中描述为不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或根据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⁶有资格被视为合规FFI或豁免受益所有人的[FATCA伙伴]金融机构或其他居住于[FATCA伙伴]的实体。
r)“不参与金融机构”指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不参与FFI”,但不包括[FATCA伙伴]金融机构或其他伙伴辖区金融机构,除非该金融机构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2(b)款或美国与伙伴辖区之间协议中的相应条款被视为不参与金融机构。
s)“金融账户”指由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包括:
(1)对于仅因为是投资实体而成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指在该金融机构中的任何股权或债务权益(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定期交易的权益除外);
(2)对于本条第1(s)(1)款未描述的金融机构,指在该金融机构中的任何股权或债务权益(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定期交易的权益除外),如果(i)该债务或股权权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主要参照产生美国来源可预提付款的资产确定,且(ii)该权益类别的设立目的是规避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报告;以及
(3)任何由金融机构发行或维护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和任何年金合同,但支付给个人、用于货币化养老金或残疾福利(该福利由排除在附件II金融账户定义之外的账户提供)的非投资关联型、不可转让即期生存年金除外。
尽管有上述规定,“金融账户”一词不包括附件II中排除在金融账户定义之外的任何账户。就本协议而言,如果权益在持续基础上存在有意义的交易量,则权益是“定期交易的”;“已建立的证券市场”指位于该市场的政府当局正式认可和监督、且该交易所年度股份交易价值有意义的交易所。就本第1(s)款而言,如果权益持有人(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除外)在该金融机构的账簿上登记,则该金融机构中的权益不视为“定期交易”,并应视为金融账户。前句不适用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首次在该金融机构账簿上登记的权益,且对于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在该金融机构账簿上登记的权益,金融机构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无需适用前句规定。
t)“存款账户”包括任何商业账户、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定期账户或储蓄存款账户,或由存款证、储蓄存单、投资证书、债务证书或其他类似凭证证明的账户,这些账户由金融机构在银行或类似业务的日常经营中维护。存款账户还包括保险公司根据保证投资合同或类似协议持有、用于支付或贷记利息的金额。
u)“托管账户”指为他人利益持有的、持有任何用于投资的金融工具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份或股票、票据、债券、债务凭证或其他债务证据、货币或商品交易、信用违约互换、基于非金融指数的互换、名义本金合同、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以及任何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的账户(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除外)。
v)“股权权益”指,对于作为金融机构的合伙企业,指合伙企业中的资本或利润权益。对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股权权益被视为由被视作信托全部或部分设立人或受益人、或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持有。如果特定美国人有权直接或间接(例如通过代名人)收取强制性分配,或可能直接或间接收到信托的自由裁量分配,则该特定美国人应视为外国信托的受益人。
w)“保险合同”指发行人同意在发生涉及死亡、疾病、意外、责任或财产风险的特定意外事件时支付金额的合同(年金合同除外)。
x)“年金合同”指发行人同意在一段时期内支付款项的合同,该期限全部或部分参照一个或多个个人的预期寿命确定。该术语还包括根据合同签发辖区的法律、法规或惯例被视为年金合同、且发行人同意在若干年期限内支付款项的合同。
y)“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指现金价值大于50,000美元的保险合同(两家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再保险合同除外)。
z)“现金价值”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i)投保人有权在退保或终止合同时收到的金额(确定时不扣除任何退保费用或保单贷款);以及(ii)投保人可以根据合同或就合同借入的金额。尽管有上述规定,“现金价值”一词不包括根据保险合同应付的以下金额:
(1)人身伤害或疾病福利,或在发生承保事件时对遭受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其他福利;
(2)因保单取消或终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敞口减少,或由于过账或其他类似错误更正导致保费重新确定而产生的、退还给投保人的先前已付保费(人寿保险合同除外);或
(3)基于所涉合同或集团的承保经验的投保人红利。
aa)“需报告账户”指美国需报告账户或[FATCA伙伴]需报告账户,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bb)“[FATCA伙伴]需报告账户”指由报告美国金融机构维护的金融账户,如果:(i)就存款账户而言,该账户由居住于[FATCA伙伴]的个人持有,并且在任何日历年向该账户支付的利息超过10美元;或(ii)就存款账户以外的金融账户而言,账户持有人是[FATCA伙伴]的居民,包括证明其为[FATCA伙伴]税收居民的实体,并且就该账户支付或贷记了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A分标题第3章或F分标题第61章需报告的美国来源收入。
cc)“美国需报告账户”指由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维护、并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美国人或由一个控制人是特定美国人的非美国实体持有的金融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适用附件I的尽职调查程序后未将该账户识别为美国需报告账户,则该账户不应视为美国需报告账户。
dd)“账户持有人”指维护该金融账户的金融机构列出或识别为该账户持有者的人。除金融机构外,作为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签字人、投资顾问或中介为他人利益或账户持有金融账户的人,就本协议而言不被视为持有该账户,该他人被视为持有该账户。就紧接前句而言,“金融机构”一词不包括在美国领土组织或注册的金融机构。就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而言,账户持有人是任何有权使用现金价值或更改合同受益人的人。如果无人可以访问现金价值或更改受益人,则账户持有人是合同中指定为所有人的任何人以及根据合同条款享有既得付款权的任何人。在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到期时,有权根据合同收取款项的每个人均被视为账户持有人。
ee)“美国人”指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织的合伙企业或公司、信托(如果(i)美国境内的法院根据适用法律有权就信托管理的几乎所有事项发布命令或判决,且(ii)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或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死者遗产。本第1(ee)款应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进行解释。
ff)“特定美国人”指美国人,但不包括:(i)股票在一个或多个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定期交易的公司;(ii)作为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e)(2)条定义的同一扩展关联集团成员、且该集团包含(i)目所述公司的任何公司;(iii)美国或其任何全资机构或工具;(iv)美国的任何州、任何美国领土、前述的任何政治分区、或前述一个或多个的全资机构或工具;(v)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501(a)条免税的任何组织或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a)(37)条定义的任何个人退休计划;(vi)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581条定义的任何银行;(vii)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56条定义的任何房地产投资信托;(viii)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51条定义的任何受监管投资公司,或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U.S.C.80a-64)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任何实体;(ix)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584(a)条定义的任何共同信托基金;(x)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64(c)条免税或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947(a)(1)条描述的任何信托;(xi)在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下注册为证券、商品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名义本金合同、期货、远期和期权)交易商的实体;(xii)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045(c)条定义的经纪人;或(xiii)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03(b)条或第457(g)条描述的计划下的任何免税信托。
gg)“实体”指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信托)。
hh)“非美国实体”指非美国人的实体。
ii)“美国来源可预提付款”指任何利息(包括任何原始发行折扣)、股息、租金、薪金、工资、保费、年金、补偿、报酬、酬金以及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收入的付款,如果该付款来源于美国境内。尽管有上述规定,美国来源可预提付款不包括在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中不被视为可预提付款的任何付款。
jj)如果一个实体控制另一实体,或两个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实体是另一实体的“关联实体”。为此目的,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实体中超过50%的表决权或价值的所有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两个实体不是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e)(2)条定义的同一扩展关联集团成员,[FATCA伙伴]可将一个实体视为非另一实体的关联实体。
kk)“美国TIN”指美国联邦纳税人识别号。
ll)“[FATCA伙伴]TIN”指[FATCA伙伴]纳税人识别号。
mm)“控制人”指对实体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就信托而言,该术语指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以及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任何其他自然人;就信托以外的法律安排而言,该术语指处于同等或类似地位的人。“控制人”一词应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书的精神进行解释。
2.本协议中未另行定义的任何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主管当局商定共同含义(如国内法所允许),应具有适用本协议一方当时法律下的含义,该方适用税法中的含义优先于该术语在该方其他法律下的含义。
第2条
获取和交换需报告账户信息的义务
1.在遵守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获取本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所有需报告账户的信息,并应根据[公约/TIEA]第[7]⁷条的规定,每年在自动基础上与另一方交换该信息。
2.需获取和交换的信息是:
a)就[FATCA伙伴]而言,关于每个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每个美国需报告账户:
(1)作为该账户账户持有人的每个特定美国人的姓名、地址和美国TIN,以及对于在应用附件I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后被识别为有一个或多个控制人是特定美国人的非美国实体,该实体的姓名、地址和美国TIN(如有)以及每个该特定美国人;
(2)账号(或在无账号情况下的功能等同项);
(3)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
(4)相关日历年末或其他适当报告期末的账户余额或价值(就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而言,包括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或如果账户在该年度内关闭,则为关闭前的余额或价值;
(5)就任何托管账户而言:
(A)在该日历年内或其他适当报告期内支付或贷记到账户(或就账户而言)的、账户持有资产产生的总利息金额、总股息金额和其他总收入金额;以及
(B)在该日历年内或其他适当报告期内支付或贷记到账户的、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作为账户持有人的保管人、经纪人、代名人或其他代理人身份行事所涉及的财产出售或赎回的总收益;
(6)就任何存款账户而言,在该日历年内或其他适当报告期内支付或贷记到账户的总利息金额;以及
(7)就本条第2(a)(5)或2(a)(6)款未描述的任何账户而言,在该日历年内或其他适当报告期内,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或义务人就该账户向账户持有人支付或贷记的总金额,包括在该日历年内或其他适当报告期内向账户持有人支付的任何赎回付款总额。
b)就美国而言,关于每个报告美国金融机构的每个[FATCA伙伴]需报告账户:
(1)作为账户持有人且是[FATCA伙伴]居民的任何人的姓名、地址和[FATCA伙伴]TIN;
(2)账号(或在无账号情况下的功能等同项);
(3)报告美国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
(4)存款账户上支付的利息总额;
(5)支付或贷记到账户的美国来源股息总额;以及
(6)支付或贷记到账户的其他美国来源收入总额,但以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A分标题第3章或F分标题第61章需报告为限。(上海赵璇律师 WeChat:HsuanZhao)
第3条
信息交换的时间和方式
1.就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交换义务而言,就美国需报告账户所做付款的金额和性质可根据[FATCA伙伴]税法的原则确定,而就[FATCA伙伴]需报告账户所做付款的金额和性质可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原则确定。
2.就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交换义务而言,交换的信息应标明每个相关金额的计价货币。
3.关于本协议第2条第2款,需获取和交换关于2014年及以后所有年份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就[FATCA伙伴]而言:
(1)关于2014年需获取和交换的信息仅为本协议第2条第2(a)(1)至2(a)(4)款描述的信息;
(2)关于2015年需获取和交换的信息为本协议第2条第2(a)(1)至2(a)(7)款描述的信息,但本协议第2条第2(a)(5)(B)款描述的总收益除外;以及
(3)关于2016年及以后年份需获取和交换的信息为本协议第2条第2(a)(1)至2(a)(7)款描述的信息;
b)就美国而言,关于2014年及以后年份需获取和交换的信息为本协议第2条第2(b)款确定的所有信息。
4.尽管有本条第3款规定,对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由报告金融机构维护的每个需报告账户,并在遵守本协议第6条第4款的前提下,如果该纳税人识别号不在报告金融机构的记录中,双方无需获取任何相关人员的[FATCA伙伴]TIN或美国TIN(视情况而定)并将其包含在交换信息中。在此情况下,如果报告金融机构的记录中有该相关人员的出生日期,双方应获取该出生日期并将其包含在交换信息中。
5.在遵守本条第3款和第4款的前提下,本协议第2条描述的信息应在信息所属日历年结束后九个月内交换。
6.[FATCA伙伴]和美国的主管当局应根据[公约/TIEA]第[]⁸条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签订协议或安排,该协议或安排应:
a)建立本协议第2条描述的自动交换义务的程序;
b)规定实施本协议第5条可能需要的规则和程序;以及
c)根据需要建立交换本协议第4条第1(b)款报告的信息的程序。
7.所有交换的信息应受[公约/TIEA]规定的保密和其他保护措施的约束,包括限制交换信息用途的条款。
8.本协议生效后,当每个主管当局确信对方主管当局辖区具备(i)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根据本协议收到的信息保持机密并仅用于税收目的,以及(ii)有效信息交换关系的基础设施(包括确保及时、准确和保密信息交换的既定流程,有效可靠的沟通,以及证明有能力迅速解决关于交换或交换请求的问题和关切,并能管理本协议第5条规定)时,应书面通知对方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应真诚努力在2015年9月之前会面,以确认每个辖区都已具备此类保障措施和基础设施。
9.双方根据本协议第2条获取和交换信息的义务应在本条第8款所述书面通知中较晚发出之日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FATCA伙伴]主管当局确信美国已具备本条第8款描述的保障措施和基础设施,但美国主管当局需要额外时间来确定[FATCA伙伴]已具备此类保障措施和基础设施,则[FATCA伙伴]根据本协议第2条获取和交换信息的义务应在[FATCA伙伴]主管当局根据本条第8款向美国主管当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10.如果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协议第2条对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9款尚未生效,则本协议应于该日终止。
第4条
FATCA对[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适用
1.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待遇。如果[FATCA伙伴]遵守其就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在本协议第2条和第3条下的义务,并且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
a)识别美国需报告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每年向[FATCA伙伴]主管当局报告本协议第2条第2(a)款要求报告的信息;
b)在2015年和2016年每一年,每年向[FATCA伙伴]主管当局报告其已向其付款的每个不参与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该等付款的总额;
c)遵守IRSFATCA注册网站上的适用注册要求;
d)在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i)作为合格中介(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41条而言)已选择承担美国国内收入法典A分标题第3章项下的主要预提责任,(ii)作为外国合伙企业已选择担任预提外国合伙企业(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41条和第1471条而言),或(iii)作为外国信托已选择担任预提外国信托(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41条和第1471条而言)的范围内,对向任何不参与金融机构支付的任何美国来源可预提付款预提30%;以及
e)对于不属于本条第1(d)款描述、且就任何美国来源可预提付款向任何不参与金融机构付款或作为其付款中介的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该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应向该美国来源可预提付款的任何直接付款人提供为就该付款进行预提和报告所需的信息。
则每个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应被视为遵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且不受其规定的预提约束。
尽管有上述规定,未满足本款条件的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除非其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2(b)款被IRS视为不参与金融机构,否则不受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规定的预提约束。
2.关于不合作账户规则的暂停适用。如果美国主管当局收到就某账户本协议第2条第2(a)款规定的信息(须遵守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美国不应要求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就由不合作账户持有人(定义见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d)(6)条)持有的账户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或第1472条预提税款,或关闭该账户。
3.[FATCA伙伴]退休计划的具体待遇。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和第1472条而言,美国应将附件II中描述的[FATCA伙伴]退休计划视为合规FFI或豁免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为此目的,[FATCA伙伴]退休计划包括在[FATCA伙伴]设立或位于[FATCA伙伴]并由其监管的实体,或根据[FATCA伙伴]法律运作以提供养老金或退休福利、或为提供此类福利赚取收入,并在缴款、分配、报告、发起和税收方面受到监管的预定合同或法律安排。
4.其他视为合规FFI和豁免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与待遇。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而言,美国应将每个不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视为合规FFI或豁免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
5.关于作为不参与金融机构的关联实体和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则。如果某[FATCA伙伴]金融机构在其他方面满足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或被描述于本条第3款或第4款,但其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在某个辖区运营,该辖区阻止该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履行参与FFI或合规FFI的要求(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而言),或者其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仅因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关于有限FFI和有限分支机构的过渡规则到期而被视为不参与金融机构,则该[FATCA伙伴]金融机构应继续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并应继续被视为合规FFI或豁免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就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而言),前提是:
a)该[FATCA伙伴]金融机构为履行本协议所有报告和预提义务,将每个此类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不参与金融机构,且每个此类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向预提代理人声明自己为不参与金融机构;
b)每个此类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在适用于该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识别其美国账户并就这些账户报告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要求的信息;以及
c)该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不专门招揽非居住在该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所在辖区的人持有的美国账户,或非设立在该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所在辖区的不参与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并且该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未被该[FATCA伙伴]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关联实体用于规避本协议或(视情况而定)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条规定的义务。
6.时间安排的协调。尽管有本协议第3条第3款和第5款规定:
a)[FATCA伙伴]没有义务获取和交换早于参与FFI根据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需向IRS报告的类似信息所属日历年的日历年的信息;
b)[FATCA伙伴]没有义务在参与FFI根据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需向IRS报告类似信息的日期之前开始交换信息;
c)美国没有义务获取和交换早于[FATCA伙伴]需开始获取和交换信息的第一个日历年的日历年的信息;以及
d)美国没有义务在[FATCA伙伴]需开始交换信息的日期之前开始交换信息。
7.与美国财政部法规定义的协调。尽管有本协议第1条及本协议附件中提供的定义,在实施本协议时,[FATCA伙伴]可以使用,并可允许[FATCA伙伴]金融机构使用相关美国财政部法规中的定义来代替本协议中的相应定义,前提是该等应用不会阻碍本协议的目的。
第5条
合规与执法的协作
1.轻微和管理错误。当主管当局有理由认为管理错误或其他轻微错误可能导致信息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导致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情况时,应通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应适用其国内法(包括适用的处罚)以获得更正和/或完整的信息,或解决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情况。
2.重大不合规。
a)当主管当局确定在另一辖区的报告金融机构存在对本协议义务的重大不合规时,应通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应适用其国内法(包括适用的处罚)来处理通知中描述的重大不合规情况。
b)如果是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且此类执法行动未在首次提供重大不合规通知后18个月内解决不合规问题,则美国应根据本第2(b)款将该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视为不参与金融机构。
3.依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各方可允许报告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履行本协议设想的、一方施加于该报告金融机构的义务,但这些义务仍应由报告金融机构负责。
4.防止规避。双方应视需要实施要求,以防止金融机构采取旨在规避本协议要求报告的做法。
第6条
继续提高信息交换和透明度有效性的相互承诺
1.互惠性。美国政府承认需要与[FATCA伙伴]实现同等水平的互惠自动信息交换。美国政府致力于通过寻求通过法规以及倡导和支持相关立法,以实现此类同等水平的互惠自动信息交换,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并加强与[FATCA伙伴]的交换关系。
2.过手付款和总收益的处理。双方承诺与伙伴辖区共同努力,开发一种实用且有效的替代方法,以实现外国过手付款和总收益预提的政策目标,同时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
3.截至2014年6月30日维护账户的文件记录。关于报告金融机构截至2014年6月30日维护的需报告账户:
a)美国承诺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为2017年及以后年份的报告,制定规则要求报告美国金融机构获取并报告本协议第2条第2(b)(1)款要求的每个[FATCA伙伴]需报告账户账户持有人的[FATCA伙伴]TIN;以及
b)[FATCA伙伴]承诺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为2017年及以后年份的报告,制定规则要求报告[FATCA伙伴]金融机构获取本协议第2条第2(a)(1)款要求的每个特定美国人的美国TIN。
第7条
对伙伴辖区适用FATCA的一致性
1.如果另一伙伴辖区根据签署的双边协议被赋予更优惠的条款(该协议规定该另一伙伴辖区承诺承担[FATCA伙伴]在本协议第2条和第3条描述的相同义务,并受其中及本协议第5条至第9条描述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约束),则[FATCA伙伴]应被授予本协议第4条或附件I中关于FATCA适用于[FATCA伙伴]金融机构的任何更优惠条款的利益。(上海赵璇律师 WeChat:HsuanZhao)
2.美国应将任何此类更优惠条款通知[FATCA伙伴],且除非[FATCA伙伴]书面拒绝其适用,否则该更优惠条款应在本协议下自动适用,如同该条款在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并在包含该更优惠条款的协议签署之日生效一样。
第8条
协商与修订
1.如果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任何困难,任何一方可要求协商,以制定适当措施确保本协议的履行。
2.本协议可由双方书面共同协议修订。除非另有约定,该修订应按照本协议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相同程序生效。
第9条
附件
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10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应在[FATCA伙伴]书面通知美国其已完成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之日生效。
2.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后满12个月期限的次月首日生效。
3.双方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真诚协商,以根据本协议第6条所列承诺的进展情况,视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兹证明,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签署本协议。
于[____]签订,一式两份,以英文和[FATCA伙伴]语文⁹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二零[__]年[_____]月[__]日。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FATCA伙伴]政府:
⁹【注意:可以仅签署英文版本,官方的FATCA伙伴语言版本可在稍后日期商定。这允许在较早日期签署,瑞士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