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汇总

华泰保险经纪发布中国沿海各类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涵盖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污水及船舶垃圾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标准[k]。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 |
水域类别 |
船舶类型 |
排放控制要求 |
机器处所油污水 |
内河 |
202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
自2018年7月1日起,含油量≤15mg/L时可在航行中排放,或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k]。 |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
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k]。 |
||
沿海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自2018年7月1日起,含油量≤15mg/L时可在航行中排放,或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k]。 |
|
400总吨以下非渔业船舶 |
排放要求同上[k]。 |
||
渔业船舶 |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油量≤15mg/L时可在航行中排放;自2021年1月1日起,须满足排放标准或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k]。 |
||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
内河 |
全部油船 |
自2018年7月1日起,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k]。 |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
沿海 |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 |
自2018年7月1日起,须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或在航行中排放并满足以下条件: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瞬时排放率≤30L/海里;含油量≤货油总量的1/30000;排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k]。 |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
沿海 |
150总吨以下油船 |
自2018年7月1日起,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k]。 |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类型 |
水域范围 |
排放控制要求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但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船舶 |
内河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海域 |
使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或 |
经处理后在航行中排放,处理标准依装置安装时间而定: |
||
2012年1月1日前安装:BOD₅≤50mg/L,SS≤150mg/L,耐热大肠菌群数≤2500个/L[k]。 |
||
2012年1月1日后安装:BOD₅≤25mg/L,SS≤35mg/L,耐热大肠菌群数≤1000个/L,CODCr≤125mg/L,pH值6–8.5,总氯<0.5mg/L[k]。 |
||
同上 |
2021年1月1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船在内河排放 |
除上述指标外,还需满足:总氮<20mg/L,氨氮<15mg/L,总磷<1.0mg/L[k]。 |
同上 |
距最近陆地>3海里海域 |
可排放,但须经设备打碎固形物并消毒,且船速不低于4节,排放速率符合规定[k]。 |
同上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海域 |
可在航行中按允许速率排放生活污水[k]。 |
注:在内河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海域,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仅允许在航行中排放,此要求严于《MARPOL公约》附则IV[k]。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要求
水污染物 |
水域范围 |
排放控制要求 |
含毒液体物质污水(经卸货、预洗、扫舱或通风后产生)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
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k]。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
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排放:水深≥25米;自航船速≥7节,非自航船速≥4节;通过水下排放口以最大设计速率排放(200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排放Z类物质污水可免除此项)[k]。 |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
垃圾种类 |
排放控制要求 |
1 |
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电子垃圾 |
禁止排放,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k]。 |
2 |
食品废弃物 |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禁止排放,须收集处理;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粉碎至直径≤25毫米后可排放[k]。 |
3 |
货物残留物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禁止排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残留物可排放[k]。 |
4 |
动物尸体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禁止排放;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k]。 |
5 |
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的清洁剂或添加剂 |
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防止污染水体[k]。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详解
涵盖压载水、灰水及渤海海域特殊排放规定
|
6 |
除 5 项之外的其他操作废弃物 |
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
注:1.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2. 卸载散装固体货物后的船舶在中国沿海域排放货舱清洗作业产生的洗舱水(如使用清洁剂和添加剂,其应对海洋环境无危害)时,须遵守货物残余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这是因为普遍认为,洗舱过程中洗舱水与货物残余物会不可避免地充分混合,导致后续难以通过物理方式实现有效分离[k]。
压载水:满足 D2 压载水管理标准,并提前向海事机构申请排放许可[k]。
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禁止在中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k]。
灰水:中国现阶段尚未针对船舶灰水排放制定强制性管理要求,但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考虑,建议船舶在港时遵循以下良好做法:1. 对于不具备灰水储存条件的船舶,在港期间应尽量减少灰水的产生,措施包括暂缓洗衣、厨房洗涤等作业,限制淋浴时长,使用高效水龙头和淋浴喷头;2. 如需排放灰水,应尽量减少厨房油脂进入灰水系统,清洗餐具前尽可能清除食物和油脂残渣;3. 采用无磷、低毒的肥皂及洗涤剂,禁止使用含重金属、生物累积性化合物的产品;4. 如可行,优先将灰水排入港口接收设施[k]。
渤海海域(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与山东半岛北端的蓬莱角连线以西的海域)属于中国内海,船舶通常禁止排放水污染物,例外情况包括:1. 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航行中排放);2. 经污油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机器处所油污(航行中排放);3. 不含对海洋环境有危害的清洁剂或添加剂的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4. 灰水;5. 达到 D2 处理标准的压载水(获得海事管理机构排放许可)[k]。
目前山东省以北中国海域的领海基线暂未正式公布,导致船舶在计划排放需满足距最近陆地距离要求的水污染物时缺乏明确地理参照。虽暂无因排放距离不符规定而受处罚的案例,但仍建议采取谨慎措施降低违规风险。推荐措施优先级如下:1. 排至具备资质的污染物接收船舶或设施;2. 船上暂存,待航行至领海基线明确海域后合规排放;3. 参考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边界(其覆盖水域与领海基线明确区高度重合),在排放控制区外排放并遵守其他适用要求;4. 如上述措施不可行,可依据电子海图测算的船舶与最近陆地实际距离判定排放位置,并完整记录航行轨迹和排放数据[k]。
上述建议中,前三项为优先推荐方案,第四项为替代措施,需谨慎执行并留存完整操作记录。需注意,建议仅为一般性合规参考,具体操作应结合船舶类型、污染物性质及实时监管要求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咨询属地海事管理机构[k]。
本通函撰写过程中承蒙天津海事局贾蕊女士专业指导,特此致谢[k]。
来源: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k]。
信德海事安全综合报道[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