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与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有何区别?
在国际航行货船上,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广泛应用于弃船逃生,尤其在集装箱船上通常配备两艘,其中一艘同时兼作救助艇。那么,货船上的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与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之间究竟有何区别?[k]
一、定义区别
救生艇:根据SOLAS CIII/R3.23,救生艇指从弃船时起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Survival craft is a craft capable of sustaining the lives of persons in distress from the time of abandoning the ship)[k]。
救助艇:依据SOLAS CIII/R3.19,救助艇是为救助遇险人员及集结救生艇筏而设计的艇(Rescue boat is a boat designed to rescue persons in distress and to marshal survival craft)[k]。
通常右舷救生艇为1号艇,左舷为2号艇,具体哪艘兼作救助艇需参照船舶救生系统设备分布图。以某轮为例,左舷2号救生艇兼作救助艇[k]。

图一

图二
二、救生艇兼作救助艇的条件
根据SOLAS公约及LSA规则,救生艇若要兼作救助艇,必须满足以下五项核心条件:[k]
- SOLAS CIII/R14.4:若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其存放应符合SOLAS CIII/R13(救生艇筏的存放)要求,即2名船员在5分钟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k]。
- SOLAS CIII/R17.2:其登乘装置与降落站须符合SOLAS CIII/R11(集合与登乘布置)和R12(降落站)的规定[k]。
- SOLAS CIII/R17.3:降落与回收装置应符合SOLAS CIII/R16的要求[k]。
- SOLAS CIII/R31.2:货船至少配备一艘符合LSA CODE第5.1节的救助艇;若救生艇及其降落回收装置满足救助艇要求,可被接受为救助艇[k]。
- LSA CODE CV/5.1.1.1:救生艇需满足救助艇在结构、试验、存放、降落与回收方面的全部要求,方可批准作为救助艇使用[k]。
综上,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需同时满足存放、集合、登乘、降落站及回收装置等多方面要求[k]。
三、关键区别:回收时间与回收能力
尽管在登乘、降落速度及航行中投放能力方面,救生艇与救助艇要求基本一致,但两者在回收性能上存在显著差异[k]。
SOLAS CIII/R17.4明确规定:救助艇在中等海况下,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时的回收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兼作救生艇,也必须能在5分钟内完成回收,且艇上至少配备6名认可乘员及救生艇属具[k]。
此外,LSA CODE CVI/6.1.1.9要求:每艘救助艇的降落设备必须配备动力绞车马达,能够在水面以不低于0.3m/s的速度提升满载人员和设备的救助艇[k]。
相比之下,SOLAS对普通救生艇的回收时间并无明确上限要求,仅规定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LSA CODE CVI/6.1.1.8)[k]。因此,回收时间限制和动力回收能力是区分救助艇与普通救生艇的核心标准[k]。
货船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与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区别解析
SOLAS和LSA CODE未对救生艇的回收时间作具体规定,只要求能安全回收即可。而救助艇为满足快速回收需求,其回收遥控装置通常设有“低速起升”和“高速起升”两个按键(图三),区别于救生艇遥控器仅设“起升”单一按键(图四)[1]。

图三

图四
另一种配置是救助艇与救生艇共用相同回收遥控装置(图五),但在救助艇绞车制动器附近设有“低速”与“高速”切换开关(图六、图七)[1]。

图五
图六 
图七
根据SOLAS CIII/R17.5及LSA CODE相关条款,救助艇登乘与回收装置须确保担架病人可安全高效转移;若重型动索滑车构成危险,应配备恶劣天气回收环索以保障安全[1]。SOLAS CIII/R11.6与LSA CODE CIV/4.4.3.4亦要求救生艇具备搬运担架病人的能力。因此,两类艇均需满足担架病人搬运功能要求[1]。
全封闭重力式救助艇因存在重型动索滑车风险,按规定须配备恶劣天气回收环索(图八)[1]。

图八
备注:
SOLAS CIII/R17.5要求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此前建造的船舶无追溯要求[1]。
综上,在SOLAS CIII/R17系列规定中,货船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与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主要区别体现在回收时间控制方式与是否配备恶劣天气回收环索[1]。
LSA CODE 第V章 救助艇规定要点
救助艇须符合LSA CODE第4.4.1至4.4.7.4款(不含4.4.6.8)、以及4.4.7.6、4.4.7.7、4.4.7.9、4.4.7.10和4.4.9等条款要求,且乘员平均质量按82.5kg计算。若救生艇满足救助艇全部技术要求、通过相应试验并具备合规的存放、降落与回收装置,可被批准作为救助艇使用[1]。
对于货船,救生艇与救助艇乘员平均体重均为82.5kg,故该参数不构成区别[1]。
非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燃油续航要求为:满载状态下以6节航速航行不少于4小时;而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则需满足不少于24小时的续航能力。因此,燃油续航时间是两者差异之一[1]。
救助艇与救生艇均需具备以至少2节航速拖带最大救生筏的能力,此项要求无差别[1]。
救助艇可配备舷内或舷外发动机,允许使用带防火防爆保护的舷外汽油机;而救生艇(含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必须采用压燃式发动机(通常为柴油机),不得使用汽油动力。因此,动力系统类型为关键区别之一[1]。
救助艇必须永久安装强度足够的拖带装置,用于集结或拖带救生筏;SOLAS对救生艇未作此强制要求,但实际设计中多数仍会配置永久拖带装置(图九、图十)[1]。

图九

图十
救助艇须配备有效的人工或自动排水设施;救生艇若非自动排水型,也需配置手动水泵(图十一),因此排水方式不构成本质区别[1]。

图十一
货船救生艇与救助艇关键属具差异解析
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中,货船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与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在属具配置上存在细微但重要的区别。经分析,二者主要在回收时间、回收环索、拖带装置及拖带可浮索四个方面存在差异[k]。
关于首缆配置,LSA CODE CV/5.1.2.2.5规定每艘救助艇应配备1根符合强度要求并连接至脱开装置的首缆,设置于艇首。而救生艇依据CV/4.4.8.7需配备2根有效首缆。但若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则同样须配备2根首缆,因此首缆数量并非本质区别[k]。
关键差异体现在CV/5.1.2.2.6:每艘救助艇必须配备长度不少于50米、具备足够拖带救生筏能力的可浮索。此要求旨在满足CV/5.1.1.7规定的救助功能需求。相比之下,救生艇虽有拖带负荷能力要求,但LSA CODE CIV/4.4.6.8并未强制其配备专用拖带可浮索[k]。
综上,在SOLAS公约和LSA CODE框架下,货船全封闭重力式救生艇与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的核心区别集中于回收操作与拖带功能相关配置,特别是拖带可浮索的强制配备是救助艇的独特要求[k]。
参考文献:LSA CODE 2023 Edition;SOLAS 2024 Edition[k]。
信德海事网专栏作者 陆相辉[k]
2025.02.01[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