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滞留一艘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船舶
船员薪资不达标、不合理扣薪、未报销上船费用等多项违规被查
近日,宁波海事局PSCO在对某方便旗船舶H轮实施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多项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严重缺陷,包括船员实际月工资低于集体谈判协议(CBA)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合理扣除工资、未报销上船旅费及未提供工资账单等,最终对该船采取禁止离港(滞留)措施[k]。
检查发现,H轮多名船员(如大厨、水手、机工)所签订的海员就业协议(SEA)中约定的月工资低于其适用CBA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MLC 2006规则2.2及标准A2.2.1关于“定期全额支付报酬”的要求[k]。
进一步调查显示,配员公司存在每月克扣船员工资50至200美元的情况,待合同期满后才补发,构成不合理扣薪行为,违反标准A2.2.1及A2.2.6相关规定,且不符合守则B2.2.2.4关于工资扣减的限定条件[k]。
此外,船员反映上船产生的交通费用需自行垫付,待在船工作满三个月后方可报销,该做法实质上将雇佣成本转嫁船员,违反标准A2.2.6及守则B2.2.2.4(i)“不得为获得或保持就业而扣减报酬”的规定[k]。
检查中还发现,船方未能向船员提供工资条或银行汇款凭证,也未建立定期发放工资账目的机制,违反标准A2.2.2关于“应向海员提供月薪账目”的要求[k]。
另查实,轮机部船员将本应为休息日的周六、周日部分时间记录为加班,与CBA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不符,违反守则B2.2.2.1(d)关于加班记录应真实准确的要求[k]。
针对上述问题,船方已采取补发工资、报销旅费、重新签订就业协议、提供工资汇款单等整改措施,管理公司亦制定全面整改计划。经PSCO复查确认,相关纠正措施已落实到位[k]。
目前,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已联合开展“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集中检查会战(CIC检查),重点整治拖欠工资、不规范签订就业协议、超时工作等违规行为。相关航运企业应切实履行MLC公约义务,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同类缺陷导致船舶滞留[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