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裁定:欧盟必须统一保护境外应用艺术作品版权
Kwantum诉Vitra案确立新标准,打破国籍与原产国限制,提升版权执法可预测性[k]
欧洲法院(CJEU)在2024年10月24日作出第C-227/23号判决(Kwantum诉Vitra案),明确欧盟成员国必须对在境内销售的应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保护,无论作品来源国或作者国籍[k]。该裁决被视为版权领域的里程碑,将深刻影响跨国知识产权执法。
案件起因于瑞士家具公司Vitra指控荷兰连锁店Kwantum销售的“巴黎椅”侵犯其对“伊姆斯椅”的版权。伊姆斯椅由美国设计师查尔斯与雷·伊姆斯设计,自1950年起在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展出[k]。Vitra在荷兰提起诉讼,但因《伯尔尼公约》互惠条款的存在,需先证明该作品在美国具备版权资格,导致法律程序复杂化。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7(2)条,若应用艺术作品原产国仅提供外观设计保护,则其他缔约国可拒绝授予版权。这一互惠机制在欧盟内部造成执法障碍,尤其因欧盟外观设计公开后会影响新颖性,多数作品未注册外观设计[k]。
荷兰最高法院将此案提交CJEU,请求澄清欧盟法律是否允许成员国适用该互惠条款。CJEU裁定,欧盟第2001/29号指令未规定基于国籍或原产国的保护限制,因此成员国不得援引《伯尔尼公约》互惠条款排除保护[k]。法院强调,欧盟内部版权协调目标要求统一适用标准,且《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2)条保障知识产权,限制须由欧盟立法明确设定。
该判决确认,只要作品具备独创性——即为作者自身智力创造,即可在欧盟受版权保护[k]。此前在Cofemel案(C-683/17)和Brompton Bicycle案(C-833/18)中,CJEU已将此标准扩展至应用艺术作品。若设计“完全由功能决定”,则不构成作品;否则,即使具实用性,亦可受保护[k]。
目前欧盟版权门槛较低,但各国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德国、西班牙等国对应用艺术作品保护较严,而荷兰等国则较为宽松[k]。新裁决将推动执法标准趋同,减少跨境法律冲突。
对于美国等第三国创作者而言,该判决意义重大。其艺术家具、服装、厨具等实用物品设计在欧盟将更易获得保护,无需再提供原产国法律意见,显著提升维权效率与可预测性[k]。同时,欧盟成员国法院可直接发布禁令,强化市场保护力度。
业界预计,未来欧盟将出现更多基于美国设计作品的版权执法行动,跨国品牌知识产权布局将迎来新机遇[k]。
(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转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