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2号(关于进口西班牙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西班牙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养殖水产品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输华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西班牙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须经西班牙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且需由西班牙方面推荐至中方注册。未获中方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西班牙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原料及产品未发生下列情形:
1.严重违反中西两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上述《议定书》规定;
2.西班牙境内暴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本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污染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三)未使用中西两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检验检疫,未检出两国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例,且未发现《名录》或WOAH规定需通报的疫病。
(五)生产全过程(含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均符合中国相关卫生要求,并具备可追溯性。
(六)产品包装与标签标识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进口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西班牙主管部门应按中方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集装箱或每批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西两国法律法规规定。证书须至少以中文、英文或西班牙文印制,其中英文为必选项。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西班牙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交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销毁、退运等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情况的,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