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8号(关于进口马耳他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以下简称“马方”)就马耳他输华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达成一致。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耳他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关于马耳他输华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动物源性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及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须经马耳他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须由马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马方应确保输华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并遵守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ICCAT)相关规定。
(二)原料及成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马耳他已输华或拟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2.马耳他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输华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影响产品安全。
3.马耳他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安全风险升高。
(三)不得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检验检疫,未检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或WOAH规定的相关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须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进口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马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每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马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可视情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