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第8号公告,明确出口应征税货物管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明确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相关服务与管理事项[k]。
一、应征税货物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按照现行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应征税货物范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k]。
二、税收申报与缴纳规则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按内销货物统一规定执行。应纳税额计算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相关规定[k]。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二)消费税计算方法:
三、税务登记信息确认要求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并按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k]。
向海关申报出口前,须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未完成或存在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异常情形的,需处理完毕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k]。
四、委托出口证明办理流程
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k]。
五、海关与市场监管环节要求
纳税人应依法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或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k]。
申请注销登记前,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若税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可免于提交纸质证明[k]。
六、其他事项
企业出口货物应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未明确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k]。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日

